[]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费[2013]33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9-27
实施时间: 2013-9-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67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转发给你们,请自2013年10月1日起遵照执行。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不包括公证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公证机构),确保其工作正常进行。
  江苏省物价局
  2013年9月2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部分 黑价联[2012]13 2012/3/5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保存人事关系及档 冀价行费[2011] 2012/1/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通信专业技术人员 闽价费[2012]25 2012/7/1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干部在线学习培训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服函[2011] 2011/12/1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行政执法证等收费 晋价费字[2012] 2012/5/16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安全技术检测检验收费标 津发改价费[201 2012/8/10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 云价收费[2012] 2012/5/30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一级翻译专 赣发改收费字[2 2012/7/2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河北省会计师事务 冀价经费字[199 1999/12/1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粤价[2012]76号 20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