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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费[2013]33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9-27
实施时间: 2013-9-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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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转发给你们,请自2013年10月1日起遵照执行。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不包括公证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公证机构),确保其工作正常进行。
  江苏省物价局
  201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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