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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办发[2013]76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3-11-8
实施时间: 2013-11-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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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规划编制工作,科学编制并组织实施各类发展规划,更好地发挥规划在宏观调控、政府管理和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发展规划体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规划期一般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总体规划是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他规划要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全省国土空间和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为对象,是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在空间开发和管制方面的依据之一。区域规划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为对象,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专项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主要包括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要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重大民生和社会事业、重大产业布局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要求的其他领域。
  二、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和水平
  规划编制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收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规划内容要符合全省总体规划要求,发展目标尽可能量化,发展任务必须具体明确、重点突出,政策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对需要省级以上安排资金或审批核准的规划项目,要充分论证并事先征求发展改革和相关部门意见,对规划中提出需要特殊政策支持的,要与相关部门充分衔接协调。加强规划的有效衔接,使各类规划协调一致,形成合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类规划要加强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协调,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发展思路、目标、重点任务等方面要与总体规划保持一致,相关规划之间也要相互衔接。
  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行规划编制专家论证制度,提高规划的科学性。规划编制过程中应认真听取专家的意见,规划草案形成后,要组织专家进行深入论证。规划经专家论证后,应当由专家出具论证报告。
  三、改进和完善规划审批管理和实施机制
  总体规划由省政府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区域规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报省政府批准。专项规划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对于涉及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跨多个领域和部门的重点专项规划,由省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定,并将规划的范围、目标任务、资金平衡等重要内容向省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后印发实施,省政府常务会议不再审议;其他专项规划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议并经分管省长审定后印发实施。
  规划编制部门在提交规划进行审定时,应当报送规划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和规划衔接情况、专家论证报告、意见采纳情况和未采纳理由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同时,应明确公布事项,即全文公布、删去涉密内容后公布和不公布。
  加强规划的组织实施,编制部门要及时对规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保障规划的实施落到实处。经省政府印发的重点专项规划,应在规划期限内每年编制年度实施计划,于当年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报请省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印发执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修订的,由规划编制单位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提出规划修订方案,按程序报批。
  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改革规划管理体制,创新规划编制方式,规范规划编制程序,使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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