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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天津市金融办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政办发[2013]9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3-10-25
实施时间: 2013-10-25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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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金融办拟定的《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金融办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现就我市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农村金融
  (一)发展村镇银行。按照本土化、民营化、专业化原则,推进天津津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天津静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和规范改制工作,加快在宝坻、宁河、塘沽、汉沽、大港、津南葛沽设立村镇银行,2013年内实现村镇银行对涉农区县全覆盖,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支持村镇银行增设分支机构,下沉服务中心,提高“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益。支持有条件的村镇银行参与示范小城镇建设融资。
  (二)发展兴农贷款公司。总结推广天津市静海县兴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发展经验,办好天津武清区兴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宝坻区兴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蓟县兴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宁河县兴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发展成为当地兴农贷款服务主体。开发农业产业和小微企业产品,为特定客户群体提供服务。
  (三)推广农贷中心业务模式。支持银行在已开设分支行的农村地区加快建设涉农贷款业务专营中心,用1至2年时间实现对全市涉农乡镇的全覆盖。探索扩大农户、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借款人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我市实际需要的农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涉农乡镇的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逐步提高存贷比和新增存款用于当地的比例。
  (四)推进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鼓励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空白乡村设立服务网点,在尚不具备设立标准化营业网点条件的少数乡镇设立农村金融服务站点,为农民提供查询、转账、小额取现等基础金融服务。支持通过安装转账电话,布设POS机,推广银行卡、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延伸普惠金融服务触角,实现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
  (五)制定权属和合同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农业设施权等权属管理办法,依法办理权属证书。制定和实施权属登记、公示、查询管理办法,权属证书是证明权利归属的凭证,为办理抵押贷款提供依据。推行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民家庭住房、农民家庭财产等“四险统保”,争取2014年实现全覆盖,为农户提供650亿元风险保障。
  二、发展科技金融
  (六)完善科技金融体制。调整完善科技金融体制,加强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和科技型企业之间的协调,形成稳定的财政拨款资助和贴息贴费支持企业机制。财政部门对初创期企业按规定给予适当的无偿资助,对成长期和壮大期企业按规定给予贴息贴费资助,对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发生的贷款损失按规定给予一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对条件成熟的企业,由金融主管部门牵头协调股权直接融资。
  (七)设立科技金融超市。依照滨海高新区设立科技金融超市的经验,拥有科技园区的区县要设立一家科技金融超市,具备间接融资、直接融资、融资担保、增值增信、专业培训和中介服务等基本功能,为本区域科技型企业提供全方位和“一站式”服务。
  (八)发展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商业银行科技支行由现有的3家发展到2013年底的4家和2014年的6家。由现有22家银行的160个科技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到2014年30家银行的200个以上,为科技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性金融服务。
  (九)发展科技金融产品。搞好科技保险试点,推广成熟的科技保险产品。支持银行以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以及企业股权等为质押品,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年贷款增速不低于向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逐步形成成熟适用和个性定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产品体系。
  (十)支持科技型企业直接融资。搞好创业风险投资政府引导基金,继续争取国家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在天津设立综合性基金和专业性基金。鼓励创业风险投资政府引导基金投资我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科技企业,积极探索建立政府风险补偿机制,逐步形成完整的科技金融投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支持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天津股权交易所融资,支持企业境外上市融资,每年上市融资企业由现在的10家发展到15家。
  三、发展小微企业金融
  (十一)设立金融服务超市。推广北辰区金融服务超市经验,各区县今年均要设立一家金融服务超市(设立科技金融超市的可挂两个牌子),为本区域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和“一站式”服务。支持金融机构设立为同业服务的专营机构和为功能区服务的区域机构,形成专业化和区域化服务体系。
  (十二)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市财政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和津融投资服务集团分别整合政府出资、滨海新区辖区内财政出资、国资参股控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形成资金实力强、运作规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增强再担保能力和债项担保能力。建立健全为小微企业服务的融资担保体系。市、区县两级财政逐步设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金融办共同研究制定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研究建立专业再担保机构,提高整个行业抗风险能力。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评级实现差别化监管,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不断提升资金规模,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能力。建设多层次担保服务体系,更好地为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农业发展和全民创业提供担保服务。
  (十三)支持银保合作和产品创新。支持贷款保证保险产品发展,搞好科技保险试点和小额信贷保证保险试点,发展出口贷款、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支持渤海银行、天津银行、天津农村商业银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率先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试点,整合各类企业应收账款资源,创造条件支持企业应收账款确权、增信、流转和质押融资。支持银行根据微小客户群体特点量身定做个性化微小贷产品,推广主动金融服务模式,优化操作流程,建立高效便捷、风险可控的运作体系。鼓励保险机构创新服务形式,积极参与试点。
  (十四)支持小微企业债券发行。推动天保控股集团和民生银行天津分行加快小微企业债券发放力度。推广民生银行天津分行城市商业合作社和小微企业互助成长基金会成功经验。支持小微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小微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短期融资券和资产证券化等产品,积极推动小微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试点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
  (十五)支持民营金融服务机构发展。支持村镇银行、兴农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以及第三方支付和互联网金融等民营机构发展。支持民营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探索建立自担风险、稳健发展的民营金融机构。
  四、发展产业金融
  (十六)支持股权投资和直接融资。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科学运营和规范发展,制定基金募集、管理、托管、投资、退出、分配制度,形成完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策制度体系,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化发展。支持上市公司再融资,促进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
  (十七)支持专业化金融发展。争取获准实施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深化租赁业改革创新试点方案,解决税收优惠、加速折旧、扩大融资、外债指标、设立单一项目公司等问题,增强租赁业国际竞争力。支持商业保理、银行保理和再保理发展,建立银行保理支持商业保理的贸易融资体系,促进产业链融资和贸易链融资。支持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企业设立专业化业务部,发展融资租赁、保付代理、资金结算、支付清算、融资担保、资产管理、基金投资、投资银行、电子银行、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等金融业务,促进专业化金融发展,拓展区域化金融业务。
  (十八)支持金融控股集团综合经营。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定位于商业金融控股集团,津融投资服务集团定位于产业金融控股集团,完善一级法人管理协同、二级法人分业经营的管理体制,发展金融控股集团综合经营。市属国有集团公司要建立集团财务中心,适时发展成为集团财务公司。支持有实力和符合资质企业同时发展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在金融机构出资持股或控股,增强双轨驱动和持续发展能力。
  (十九)继续搞好外汇改革试点。在全面取消货物贸易进出口核销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企业分类管理、总量核查外汇管理措施,提升企业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推进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对小额交易银行无需审单,对大额交易通过企业向市国税局报备的过渡,加快实现所有服务贸易交易全部由银行直接办理,促进服务贸易发展。认真落实直接投资简政放权措施,实现对内对外直接投资全部通过网上年检。不断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支持境内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积极推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改革和外资股权投资基金改革试点工作。为金融租赁机构提供及时到位的外债指标便利。鼓励商业银行进行汇率避险产品创新,推出与汇率挂钩的结构性组合产品,帮助企业应对汇率风险。
  (二十)建设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市场。搞好滨海新区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提升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融资环境和信用环境,搭建企业综合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企业与金融机构有效对接。积极实施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落实好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建立以征信、评级、增值、增信为基础的信用信息服务市场。
  五、加强监管和改进服务
  (二十一)正确执行货币政策。准确把握国家货币政策原则,搞好外汇政策改革试点,完善信贷、证券、保险等政策制度措施,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准备金机制作用,对中小金融机构继续实施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调整优化信贷结构,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科学管理社会融资总量。全面推进金融改革创新,支持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支持金融机构深化改革和创新服务,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
  (二十二)正确执行信贷政策。适度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将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服务覆盖率、申贷获得率和“两个不低于”指标纳入监管考核。支持银行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以募集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各银行机构要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规模,推广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治理不合理收费和高收费,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二十三)建立动产权属登记制度。组织实施动产权属登记制度和信用信息服务市场建设管理办法,建立动产、租赁、保理、征信、评级、贷款、担保、中介、合同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农业设施权的登记、公示、查询制度,确立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依法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提高依法经营和诚实守信水平。
  (二十四)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和服务作用。天津市银行业协会组织商业银行研究建立贷款利率市场化管理办法,执行存款利率政策,调节贷款利率波幅,协调同业风险定价,稳定存款市场规模,发展非贷中间业务,增加基本户和结算户,提供专业化服务,实现差异化发展。
  (二十五)强化依法治理和规范发展。加强与市司法部门沟通协调,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制定专门法律意见,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指导经济金融实践。加强地方多元化金融调处体系建设,利用司法、公证、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债权纠纷,防范金融风险。支持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天津海事仲裁中心和天津海损理算中心开展业务,鼓励金融机构选用专业、高效的金融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争议,提高法治水平和争议解决能力。普及金融法律知识,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不断改善金融发展条件。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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