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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创新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的意见
发文文号: 温财采[2013]486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7-26
实施时间: 2013-7-26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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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级单位、各中介(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创新管理、改进服务、完善制度,切实提高我市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创新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意见》(浙财采监〔2010〕52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创新采购方式,切实提升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
  (一)推进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1〕87号)精神,从2013年开始,市本级在采购量较大的卫生、教育等部门先行试点,将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的政府采购品目(主要是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等),原则上全部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试点范围,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市财政局确定采购品目和配置的参数标准;卫生、教育等主管部门要按规定标准归集采购需求,组织好批量采购计划汇总报送工作;市政府采购中心要做好批量集中采购的招标等工作。
  操作规程:市财政局确定并在网上公布采购品目和配置的参数标准→各采购单位根据网上公布的采购品目和配置的参数标准确定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各采购单位将采购计划自行录入到“温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市财政局生成批量集中采购计划确认书→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每次批量采购计划组织采购活动。
  (二)开展“跟单采购”试点工作。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有效缓解短期内重复审批、重复操作、重复招标的问题,将对公开招标成本较高且市场价格波动性不大的货物实行低价跟单采购方式。跟单采购范围和条件:市级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内,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同品牌、型号、技术参数的货物采购项目,且被跟单项目中标成交价格低于市场价、中标成交采购数量和金额大于跟单项目采购数量和金额,采购单位认为,近3个月内由市集中采购机构在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结果符合其采购需求的,采购单位可以不高于相同货物的中标成交单价,作为跟单采购的参照价,经采购单位申请,报市财政局同意后,由采购单位进行“跟单采购”。
  操作规程:采购单位应从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打印被参照的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网页并加盖单位公章,填写《温州市市级单位跟单采购审批表》→市财政局生成“跟单采购”确认书→采购单位自行组织“跟单采购”活动,跟单采购结果在温州市政府采购网公告(三日无异议)→市财政局确认“跟单采购”合同。
  (三)推行协议供货二次询价制度。在协议供货采购限额50万元和协议供货最高限价以内,采购单位可以直接通过温州政府采购网站平台向网上注册协议供货商发起二次询价,根据低价优先原则确定成交供货商。网上在线询价平台还未开通前,采购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市关于协议供货二次询价的要求,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协议成交市场限价,自行组织协议供货商进行询价,并做好二次询价全过程记录。如采购单位发现在完全可比的情况下,协议供货商提供相同品牌、相同配置一般设备的供货价格高于市场价,也可邀请市场上能提供低价质优商品的供应商前来注册并报价;如其报价低于协议供货商报价的,可优先向其进行采购,确保协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
  操作规程:采购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定品牌、型号和预算控制价,申报协议采购计划→市财政局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采购单位在协议供货商范围内进行询价[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目向当地全部协议供货商发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二次询价单》(见附件,以下简称“询价单”),“询价单”以密封件送达和递交,要求确保所有协议供货商能够有足够的时间接收和递交。采购单位询价小组应在询价截止时间后,在同一时间对协议供货商提交的“询价单”进行拆封,拆封必须要有询价小组成员和采购单位纪检监察人员在场,并做书面记录存档]→根据低价确定最后成交商→二次询价记录报市采购中心备案。
  如竞价过程中,采购单位确认其他供应商有比协议供货商更低价格[必须低于3%(含)以上且低出金额不少于100元]的同厂商、同规格配置、同等质量和服务的货物,而采取向协议供货商及其他供货商同时进行二次询价的,其工作流程还需经采购中心审核确认,并经财政部门审批,采购单位才可向其他供应商采购。
  (四)推广预选供应商库采购制度。预选供应商库采购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产生一定数量的预选供应商,在具体项目采购时,从预选供应商中按照规定的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和成交金额的一种采购组织形式。对一些采购次数频繁、适合预选供应商库管理的,采购单项预算为50万以下的服务类项目、10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项目、200万以下的工程类项目,实行严格的供应商准入要求,制定具体的供应商准入条件,通过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筛选出重环保、资质优、信誉好、纳税多的企业,纳入预选供应商库进行专库管理;预选供应商的履约记录等情况作为预选供应商库管理的重要依据,并规定一定的有效期限,到期后重新评选入库。采购单位采购项目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库内供应商竞价、随机抽取等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操作规程:采购单位申报预选供应商库采购计划→市财政局下达年度预选供应商库采购计划→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组织预选供应商库采购,并将采购结果在温州市政府采购网的预选供应商库采购栏目公告→采购单位填写《温州市市级单位使用预选供应商库审批表》→市财政局生成“使用预选供应商库确认书”→采购单位或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库内供应商竞价、随机抽取等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探索建立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加快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逐步扩大协议供货范围,建立协议供货“网上商城”。“网上商城”建设具体由市财政局和市公共资源管委办负责组织实施。“网上商城”建成后,采购单位可以直接在我市政府采购网“网上商城”按品牌、价格或产品性能等来检索产品,也可以参考市场认可度,选择按销量排名、价格排序或好评度、上架时间等方式来检索产品,根据需求选择商品。同时可以自行在线向网上注册协议供货商发起二次询价,根据低价优先原则确定成交供货商。
  为维护“网上商城”良好秩序,建立协议供货商诚信库,由采购单位、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供货商网上竞价采购活动表现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设定诚信等级,记入信用档案,激励协议供货商诚信经营。同时,对协议供货价格进行动态监测管理。
  为提高“网上商城”运行效率,加大协议供货商和协议供货商品准入的改革力度,对协议供货商和协议商品准入,根据相关政策和可操作性原则,结合实际需求,采取公开招标或设定准入条件制度。具体征集协议供货商和协议供货商品的办法,视“网上商城”运行的实际,由市财政局商市公共资源管委办等部门另行制订。
  二、加强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服务水平
  (一)从预算源头上准确控制采购价格。各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商品服务的预算定额标准,或利用现有政府采购商品服务库的价格信息,结合市场成交价格,据实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市财政部门在审查预算单位的项目预算时,应加强对项目需求的合理性、必要性和有关政府采购商品服务价格的准确性的审查。明确要求预算单位依法使用本国产品和服务,尽量限制使用进口产品,防止采购预算的虚高或不足。
  (二)严格执行和落实政府优先采购节能认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政策。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功能, 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环保、节能产品在同类产品中的比重。一是将符合国家有关绿色、环保、节能目录的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二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绿色环保、节能等方面的政策,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对产品的绿色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要求及优惠幅度予以明确,在评审标准和方法中要充分体现优先或强制采购绿色、环保、节能的政策导向作用。
  (三)实施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公开制度。对市本级公开招标的货物和工程类项目,要求在项目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公布项目政府采购预算。
  (四)适当缩短特定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时间。对已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指定媒体经过采购预告,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失败,且经专家论证其招标文件没有倾向性或歧视性的,在下一次公开招标时,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将公告等标期缩短到10日,但同时应在招标文件的“招标须知”中明确“该项目已按规定于X年X月X日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因招标失败而致项目时间较紧,要求本次招标的等标时间缩短到10日(法定为20日),如供应商对此有异议的,请于投标截止前3日内向招标方提出,可以依法延长到规定时间;否则招标方将按规定开标,之后供应商对此的质疑将不予受理”的类似文字表述。
  (五)加强采购文件公开征求潜在供应商意见管理。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购文件在公开发布或出售前,各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先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征求潜在供应商意见。网上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应不少于3天,征集的供应商意见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资料一并存档备查。
  (六)建立集中采购项目的专人负责制度。每一个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在市政府采购中心内部均应确定专人负责采购单位的沟通服务,并对该项目各阶段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如发现采购单位存在明显违法违规问题的,市政府采购中心的集中采购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向市财政局或市监察局反映,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采购单位可对市政府采购中心的服务质量和效率等进行评价,以切实提高集中采购的满意度。
  (七)建立采购项目审批、受理即办制和办结承诺制。市财政采购监管部门将优化采购预算执行确认程序。采购单位在上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时,除因特殊情况需采购进口商品或服务外,凡采购类型采用政府集中采购(包括协议定点采购)的,或采购类型为分散采购、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内网系统)将直接予以确认同意,并自动生成“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采购单位即可实施采购活动。如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或采购进口商品或服务的,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程序仍按原规定程序从网上申报办理。
  市政府采购中心应优化、简化内部办理流程,即时受理登记采购项目。对受理的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的原则上承诺在28个工作日内办结,非公开招标的原则上承诺在18个工作日内办结,对超过承诺时间尚未完成的项目,应说明原因和明确需延长执行的时限,并同时告知相关采购单位。
  (八)升级完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升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推进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组织类型和采购方式变更网上审核审批、采购文件备案等功能于一体的政府采购内网管理系统,形成采购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信息公告、文件备案、国库集中支付为链条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封闭运行机制。
  (九)推动采购文件规范化、标准化。归类、统一相对固定采购文件须知和采购程序类规定,对不同种类项目的资格条件、关键参数、分值比例、评分细则进行统一规范,形成各大类标书的标准模块,提高编制标书的工作效率和政府采购业务可操作性。
  (十)加强对协议采购供应商供货价格监控。市财政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除组织开展采购结果后评估和采购成交价的实时监控外,还要引入第三方测评机构对协议定点商品或服务价格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价,加强对协议共货价格的监管。如发现并查实协议供应商有哄抬报价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予以曝光,直到取消协议供货资格。
  (十一)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各采购单位应加强对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的监督,负责并强化对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验收和供应商售后服务情况的督查。对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相关技术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对数量较大的采购项目,应当实施抽检验收。
  如出现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与投标文件中的响应承诺不一致、以次充好、降低标准等问题,采购单位应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和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市政府采购中心应根据采购单位要求,及时委托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严格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进行质量抽查;抽检结果将作为采购单位货物验收的重要依据和采购中心付款审核的重要依据。
  (十二)加强供应商信用建设。一是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牵头,建立一支由各协议供货商中骨干技术人员组成的采购应急维修志愿服务队,负责对采购单位采购货物的应急维修服务。维修记录中反映的质量问题做为该品牌在下一轮入围协议供应商评审的评分依据。同时,服务队员的服务态度,作为该队员所在单位在下一轮入围协议供货商资格的评分依据。二是采购单位应按规定加强对采购结果和供应商履约情况的评价,客观、准确反映政府采购的满意度。温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将根据上述反馈情况,加强对供应商的日常管理和考核。三是加快实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试点工作,积极推进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十三)加强评审专家监管。全面推行评审专家电子考核系统和评分录入分析系统,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日常考核(一标一评)、年度考核和评分考核,强化评审专家评标行为和自由裁量权监督,健全评审专家责任追究机制和清退机制。特别是对评审专家因把关不严、评标失误导致出现本人无法解释的问题或重大偏差,或有明显不公正偏向导致投诉或招标失败的,应加大对专家的监管处罚力度,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锁定评标资格、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等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部门协调和监督管理
  (一)明确政府采购的专司部门和专职人员。采购单位原则上应当明确财务部门作为单位内部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采购单位应建立政府采购联络管理员制度,并安排专人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二)建立政府采购工作例会制度。市财政局和市公共资源管委办要加强联系,特别在政府采购网站平台建设和采购方式创新的操作流程设计等方面强化合作,并通过集中培训和网络教学等形式,积极组织对各采购专职人员的培训和业务交流,不断提高采购人员的专业操作技能。
  (三)建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市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附件: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二次询价记录表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审管办(市公共资源管委办)
  201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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