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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级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温财绩效[2013]290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5-20
实施时间: 2013-5-2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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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预算部门(单位):
  现将《温州市级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
  2013年5月20日
  温州市级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强化支出责任,促进项目按预定目标有效实施,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门预算资金、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投资预算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绩效目标管理是指预算部门(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或申请项目资金时,依据财政效率原理,对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设定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业绩目标、预期产出的效益和效果,并据此考量完成的实绩。
  绩效目标管理是预算绩效管理的第一环节,主要包括: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目标审核与批复。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是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主体。
  财政部门是市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是本部门(单位)全部财政性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的主体。
  第五条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按其职能职责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建立多层次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机制。
  第六条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建立完善与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相匹配的绩效评价指标库及预算绩效目标管理信息系统等, 实行动态化管理,并与预算滚动项目库相衔接。
  (二)组织和指导本级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绩效目标编制,并负责审核及批复等工作。
  (三)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四)其他职责。
  第七条预算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部门(单位)管理项目的预算绩效目标编制、审核及汇总上报等工作。
  (二)按照财政部门下达、批复的审核意见,修正调整预算绩效目标。
  (三)组织实施完成所承担项目的预算绩效目标。
  (四)其他职责。
  第三章预算绩效目标编制
  第八条编制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
  (一)预算部门(单位)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时编制《温州市级预算项目预期绩效目标申报表》及预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绩效目标申报材料,随部门预算一并报送。
  (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编报财政专项资金计划时,同时编制《温州市级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申报表》(温财绩效[2012]559号附件2)及其他绩效目标申报材料,随计划一并报送。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细化分配当年度专项资金时,除“以奖代补”和奖励类等事后补助性质项目外,项目申请单位在申请资金时编制《温州市级预算项目预期绩效目标申报表》报送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
  (三)政府投资项目在发改委立项批复后二个月内由项目实施单位编制《温州市级预算项目预期绩效目标申报表》并报送市财政局。
  第九条预算绩效目标编制包括设定绩效目标、制订绩效评价指标及其评价标准值等。
  第十条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一般由预算部门(单位)根据政府或部门制定的规划和下达的工作任务,在编报年度预算时设定,并编入年度预算。
  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时,应当按编报绩效目标程序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预算绩效目标是指实施项目的预期投入以及项目实施后一定期限内达到的预期产出和效果。主要包括:
  (一)预期投入,即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二)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等内容。
  (三)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可持续性影响以及服务对象或收益人的满意程度。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方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益和效果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实行多目标管理,应针对投入、产出和效果等环节从数量、质量、成本和实效等方面设置细化目标,并可分为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细化目标须用定量表述为主,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应当采用分级分档的形式定性表述,并具可测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确保可达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年度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三条制订绩效评价指标。对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当制订评价指标,据此考量绩效目标完成的实绩水平。评价指标应与绩效目标对应相关、凸显重点、量化可比、合理可行及经济适用。
  绩效评价指标一般包括投入、产出效益与效果、可持续发展影响及社会评价指标等。
  第十四条确定评价标准值。制订的绩效评价指标应当同时确定标准值,且逐一对应相关。标准值分为历史标准、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和经验标准。通常用相对值和绝对值表示。
  第十五条细化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分级要求,各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绩效目标时,可将绩效目标编制到 “类”、 “款”、“项”级科目,并逐步细化到“目”级科目。
  第四章 预算绩效目标审核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财政支出方向和重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对预算部门(单位)编报的预算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设立的依据,包括是否属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范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划、党委政府决策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
  (二)是否设定了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及标准值,设置的科学合理性、针对性、可行性及经济性等。
  (三)项目资金预算安排与绩效目标完成的匹配性和保障性。
  (四)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价及再评价情况。
  第十八条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的审核
  (一)绩效目标的初审和调整。部门预算“一上”编报完成以后,财政部门对项目可行性报告、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及标准值等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在部门预算“一下”时反馈预算部门(单位)。
  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财政 “一下”预算控制数,结合绩效目标初审反馈意见,在部门预算“二上”编制时,相应调整编制的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和标准值等。
  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单位应重新填报,未按照规定重新填报的项目不予进入下一步编审流程。
  (二)绩效目标的审核。部门预算“二上”编报完成以后,在预算部门(单位)按财政部门“一下”初审反馈意见进行调整基础上,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进行综合性审核。
  “二上”审核的重点是项目绩效目标的科学合理性、资金投向与预算安排的匹配性等,确定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及其标准值。
  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财政部门函告有关预算部门(单位),由预算部门(单位)进行调整优化,并在“二下”批复前将修订完善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三)形成审核意见。“二上”审核形成的综合性意见,包括项目绩效目标与预算资金匹配性、确定的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及标准值及审核结论等。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审核
  (一)各项目申请单位向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申请项目时,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报告、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及标准值等进行初审。
  (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初审并汇总后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相关项目材料时,财政部门对其绩效目标进行综合性审核。
  具体审核方法参照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的审核办法进行。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目标的审核在项目实施单位向市财政局报送《温州市级预算项目预期绩效目标表》时同步进行。
  第二十一条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关系民生项目、社会关注程度高的项目或具普遍指导意义的项目,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实施第三方评审制度,采取组织第三方专家、中介机构及社会相关人士参加评审的方法,提高审核的客观性、公正性、权威性及公信度。评审结果作为安排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预算绩效目标批复与应用
  第二十二条审核后确定的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及其标准值,根据需要逐步编入政府预算,在财政部门批复预算或下达预算指标时,一并下达相关预算部门(单位)执行。
  没有按规定编报、审核确定预期绩效目标的财政支出项目,财政部门不予下达预算指标、不予支付预算资金。
  第二十三条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审。
  因突发事件或市领导特批的预算调整项目,可先下达预算指标后补报项目预期绩效目标。
  第二十四条审核后确定或批复的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是预算执行、绩效跟踪管理、绩效评价、财政监督和政府效能建设、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逐步推进预算公开、绩效目标实施完成情况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指“预算部门(单位)”包括与财政有领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等。
  第二十七条各预算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温州市级预算项目预期绩效目标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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