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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温财预[2013]464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7-15
实施时间: 2013-7-1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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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考核评价试行办法》(浙财基〔2013〕4号)和《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基〔2012〕21号)等精神,特制订《温州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
  2013年7月15日
  温州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温州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2〕21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用于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财政要根据当地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积极增加奖补资金投入,逐步形成政府奖补引导、村民自愿出资出劳、村级经济努力投入、社会力量捐资赞助相结合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二章奖补原则
  第五条民办公助,财政奖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坚持以村级组织发动村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村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严禁变相加重村民负担。政府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的财政奖补。
  第六条  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对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第七条直接受益,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在众多的民生诉求中,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重点支持村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且投资省、见效快、群众参与度高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三章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主要包括:
  (一)村庄道路建设,包括行政村内各自然村、组之间,村民集中居住点之间的道路连接和硬化。
  (二)村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田间机耕路修建。
  (三)村民饮用水工程,包括村内集中供水设施的建造、输水管道的铺设。
  (四)村内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包括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村内垃圾集中收集、公共厕所、村庄美化等设施建设。
  (五)村级便民服务设施、老年活动场所、少年儿童园地、村民文化健身休闲活动场地等设施建设。
  (六)广大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村级公益事业项目。
  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继续通过现有专项资金渠道解决,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村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由村民自己负责;超过省政府规定的筹资筹劳限额标准及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
  对村级组织办公场所建设、弥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村干部报酬开支,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
  非公益性农村建设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
  第九条奖补标准。市级财政一事一议奖补资金主要对省级奖补计划之外的项目进行补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总投资一般控制在100万元左右,财政奖补资金一般为项目总投资的三分之二左右,原则上由市、县(市、区)按1:1比例安排,具体视村经济条件、村民出资出劳等情况确定。
  第四章奖补办法
  第十条奖补对象。村级组织是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主体,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和程序开展项目具体实施工作。财政奖补对象原则上是村级组织。
  第十一条奖补方法。市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分配与乡镇公共财政服务平台建设完成情况挂钩,根据各县(市、区)乡镇公共财政服务平台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排名,第一名奖补系数为1.5,最后一名奖补系数为0.5,在此区间内按县(市、区)个数确定浮动系数分值,计算出各县(市、区)的奖补系数,其中当年任务数内的所有乡镇公共财政服务平台管理软件都已正式运行的奖补系数最低为1。
  第十二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开展应坚持规划先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的原则,按照村民议事、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市县级审核、省级择优立项的流程,自下而上逐级申请申报,自上而下审核审批下达。
  第五章资金拨付与核算
  第十三条奖补资金的拨付。列入市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计划的项目,市财政局按批复的项目计划将奖补资金拨至县(市、区)财政。县(市、区)财政局统筹安排上级补助和本级安排的资金,按计划分次下达。根据项目筹资筹劳等落实情况,财政奖补资金一般最多预拨70%,预留资金视项目竣工验收结果予以结算。
  第十四条奖补资金预算列收列支核算。县(市、区)和乡镇财政收到上级财政预算内下拨的一事一议奖补资金时,收入列“1100224农林水转移支付收入”科目,预算支出时列“2130701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
  市级财政将根据预算安排和支出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管理,并定期通报。
  第六章资金管理与整合使用
  第十五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政府对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建设项目的补助,实行专款专用。项目的奖补资金使用权归村级组织,与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经济投入、社会捐助等统筹用于项目建设。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项目管理费用开支,不得用于本议事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也不得返还给出资人。
  第十六条市级财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安排采取计划管理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县(市、区)财政在市下达的计划指标内组织申报市财政奖补项目计划。各地申报年度市财政奖补项目计划工作一般在上一年度10月底前完成。
  第十七条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的平台作用,按照“渠道不乱、权限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的原则,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整合使用,努力发挥财政奖补的“乘数效应”。
  第十八条财政奖补实行项目管理。市和县(市、区)财政要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库,县(市、区)财政要在每年10月完成申报下一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年度奖补计划的确定优先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项目管理按照《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浙财基〔2012〕19号)执行。
  第十九条推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乡镇报账制。在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才能由村级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或乡镇财政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节约使用资金。在坚持质量标准和严格管理制度前提下,鼓励村级组织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具体实施中采取包清工、议标等方式节省项目投资和费用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争取少花钱、多办事。
  第二十一条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县(市、区)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审计审价等工作,并将验收情况作为办理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形成的村级集体资产,要及时督促村级财务入账核算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实行公示制度。县(市、区)、乡镇财政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政策标准、管理办法和办事程序,认真指导督促村委会依据村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公示工作。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当接受村民代表的全程监督。对村民筹资筹劳等项目自筹投入计划和实际到位情况、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明细等应分阶段张榜公示,公开接受村民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上级财政应对下级财政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下分配财政奖补资金的参考因素之一。
  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保障、资金安排、项目管理、制度建设、信息系统应用、政策执行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县(市、区)、乡镇财政部门每年应选择部分地区或项目,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每年2月15日前,地方财政应将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绩效目标报告市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财政奖补工作的监督检查,严防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对违反一事一议程序、加重村民负担、截留挪用资金的行为要及时责令纠正,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财政奖补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六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会议纪录、筹资筹劳方案、村民签字书、出资及捐款记录、奖补项目申请审核表、补助资金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原始材料要按项目建档立册,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充分发挥乡镇财政管理机构的财政职能作用。县(市、区)财政有关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选项申报、资金拨付、项目管理、检查验收等工作可明确由乡镇财政管理机构负责承办,积极发挥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对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就地就近监管的作用。
  县(市、区)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与乡镇财政之间的信息沟通传递工作,把上级财政部门(包括本级财政)下发的有关政策、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计划批复、奖补资金拨付信息等及时下发、抄送乡镇财政管理机构,确保其有效开展监管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探索建立财政预算执行机构、商业银行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监管系统联动机制,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进行动态监管。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九条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依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2〕21号)和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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