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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温财监督[2013]551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8-26
实施时间: 2013-9-2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阅读人次: 285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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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项目主管单位、各项目建设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
  2013年8月26日
  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管理和监督,确保政府投资资金的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市本级各项目建设单位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党政机关办公设施和其他非盈利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监督检查。
  第三条温州市财政局是温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市级各有关部门、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共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财政部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要求,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并依法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第五条财政部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检查应当坚持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相结合,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促进管理与监督的有机融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以此完善相关财政政策、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和程序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以资金管理为主线,按照“依法监管、控制投资、资金安全、力求高效”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各环节的财政管理和监督,确保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有效实施。
  第七条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阶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立项程序是否合规、建设方式是否适用、设计方案是否经济、资金来源是否可靠、投资估算是否合理及项目综合效益是否可预期等。
  第八条项目设计阶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实行方案优选、限额设计。
  第九条项目招投标阶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是否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根据施工图及现行工程计价规范、定额编制;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以及代建单位的确定等,是否依法实行招标;
  (三)各项资金来源是否已足额落实。
  (四)以财政资金为主要来源的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招标所涉及的招标文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是否在招标之前报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第十条项目实施阶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合同是否按照项目招投标正式文件内容签订;
  (二)是否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要求和规定实施;
  (三)是否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单项金额超过30万元以上重大工程造价变更是否报财政部门审核;
  (四)因变更增加造价超过原批复概算、预算的,是否报原审批部门重新调整、审批;
  (五)各项资金来源是否按比例、按进度同步足额到位;
  (六)财政资金的拨付,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拨款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七)财政资金是否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财政直接拨付)制度。
  第十一条项目竣工阶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是否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是否存在“超工期、超概算”现象;
  (二)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及时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并召集有关部门进行竣工联合验收;
  (三)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及时编制工程结算,连同工程概算、招投标文件、合同、图纸等有关资料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安排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交付阶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是否遵循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送财政部门安排审核;
  (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财政部门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及时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三)使用单位是否及时向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项目财务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项目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二)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财务会计工作;
  (三)项目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列支建设成本和实施账务处理;
  (四)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开设基本建设专户,对每个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专账核算。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采取日常监督和专职监督相结合的形式。
  日常监督应当结合财政管理职能,由温州市财政局相关管理处室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专职监督应当结合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市级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市级年度财政监督计划及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和完成情况,按比例抽取一定数量的政府投资项目,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和任务。
  专职监督由温州市财政局财政大监督专职处室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施后出具监督检查报告。
  第十五条专职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价与审查,或对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含重大变更)、竣工结算、财务决算进行单项评价与审查;
  (二)对项目政府性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应当根据《温州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工作程序、要求,保证监督检查的工作质量。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督检查效率。
  第三章处理处罚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报告中提出的监督检查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对监督检查项目进行回访,对整改落实情况向上级部门、有关单位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依法追究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可以将除涉及国家秘密之外的财政监督检查事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造价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士协助检查,并对其检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监督检查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后30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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