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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农业综合开发“样板工程”活动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温财农发[2013]595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9-24
实施时间: 2013-9-2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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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2013年温州市农业综合开发打造“样板工程”活动,鼓励各创建单位以省农发办质量建设年活动为契机,积极打造规划设计好、工程质量优、综合效益佳的精品工程和亮点工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我市农业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现将《温州市农业综合开发“样板工程”活动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
  2013年9月24日
  温州市农业综合开发“样板工程”活动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奖励的范围为2013年度农业综合开发“样板工程”创建单位(见温财农发〔2013〕514号文件)。
  二、考核内容为项目前期工作、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项目成效等三个方面(见附件)。
  三、“样板工程”创建单位应根据温财农发〔2013〕595号发〔2013〕174号)文件精神及农业综合开发“样板工程”考核评分表要求,于2013年11月10日前正式行文上报“样板工程”活动自评报告(附自评表)。未及时上报自评报告的单位将不予以考核验收。
  四、考核验收采用百分制,市财政局农发办将组织相关人员根据各创建单位的自评报告和项目实地考察情况,对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两类农业综合开发“样板工程”项目分组进行考核验收,每组设优秀1个、合格1-2个,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若同组出现多个90分以上,则取最高分为优秀)。
  五、奖励方式。对获得优秀、合格“样板工程”的县(市、区)在市办组织的年度考核中给予适度加分。同时对考核验收为优秀的奖励20万元,考核验收为合格的奖励10万元。
  六、奖励经费的使用
  1、奖励经费只能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
  2、其中不少于50%的奖励经费应用于项目实施单位,支出范围包括“样板工程”项目的建后管护,或与该项目相关的后续建设支出。
  七、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样板工程”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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