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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企业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台政办发[2013]127号
发文部门: 台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10-9
实施时间: 2013-10-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台州
阅读人次: 2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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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企业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和四届市委第31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9日
  台州市企业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台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须报经备案、核准的基建、技改投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
  第三条 台州市本级受理的及台州经济开发区、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实行“绿色通道”审批制度,涉及到的各审批有关单位应提前介入开展指导和预审,切实调整审批流程,积极参加联审联办,主动提供代理代办服务。
  第二章 流程和制度创新
  第四条 优化项目审批流程。企业投资项目审批采取“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办理、限时办结”的方式开展并联审批,同时推进网上审批系统建设,依托政务网络平台实施网上联合办理。
  第五条 企业投资立项除国家限定核准的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备案类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分为筹建及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3个阶段,各阶段均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并联审批,企业从取得土地到获得施工许可涉及行政部门的审批时长总计不超过25个工作日。中介机构同步开展服务承诺时限总计不超过45个工作日,公示期总计20个工作日,全流程审批服务时限不超过90个工作日(具体环节及时限见附件)。
  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参照备案类基本流程,在项目立项环节改为业主向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牵头单位发联系单至相关前置部门,将备案环节后置的环评审批、消防审核、人防审查等调整至核准前出具意见或者初步意见。其中核准环节时限为发改部门3个工作日之内,经信部门2个工作日之内。
  上述审批流程以工业类企业基建投资项目为模型设计,非房建类项目应减少相应的审批环节,非工业类企业投资项目参照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特定事项的审批流程有强制性规定与本流程有冲突的除外。
  第六条 明确牵头及协办职责。
  立项阶段基建项目由发改部门牵头、技改项目由经信部门牵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由建设规划部门牵头;同步进行的土地出让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
  牵头单位负责报批材料的受理、初审、分办、会审和批准文件的出具等,并承担联合审批的组织协调工作,以联系单、联审会或网上审批系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征求各相关的前置审批协办单位意见,各协办单位同步办理,在承诺时间内提出办理意见并反馈。各牵头单位负责及时与下一流程牵头单位做好交接。
  第七条 实行分阶段联审联办。
  (一)企业设立阶段实行多证联办。由工商部门统一受理企业登记申请,以“一表制”方式采集业主相关信息,在4个工作日内核定。予以登记的,发送公安、质监、税务、统计等部门,各部门分别办理公章刻制备案、组织机构代码证发放、税务登记及法人单位名录信息登记等并当场将有关证件文书交由工商部门统一送达业主。
  (二)项目立项阶段实行联合会商。核准项目业主按要求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由投资主管部门发联系单至建设规划、环保、人防、消防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如有必要,可牵头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或召开联审会议形成纪要),各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或预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发改或经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备案项目简化申报及会商手续并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实行并联审查。业主提交审批相关资料,由建设规划部门发联系单至相关部门,同步开展环评、水保、民用建筑节能、人防、防雷及施工图审查等,各部门根据不同项目及文本在承诺时间内作出审查意见并反馈,建设规划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通过后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等部门提前介入做好预审图服务工作,在发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及时办结审查。
  (四)施工许可阶段实行联合审批。业主按照各相关部门的审批条件准备申报材料,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并提交备案,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建设规划部门协调各部门同步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新墙体使用、进台备案等手续,符合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发放施工许可证。
  对重大项目及协调难度大的事项,各牵头单位可提请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牵头。
  第八条 开展前期会商指导。土地出让前,建设规划部门提供出让土地的规划条件,园区管理机构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发改、经信、建设规划、环保、水利等部门,对出让地块进行评估论证,确定项目的投资强度、产业范围等,制定出让方案。
  根据项目投资企业或主体相对明确的业主单位申请,市行政服务中心或项目立项牵头单位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召开集中辅导会,答复业主咨询,一次性告知其后续审批需要具备的条件和资料要求。
  第九条 减少前置审批事项。
  (一)已明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目录的项目,自执行之日起不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已申报在办的项目停止办理;
  (二)不在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区域范围内的项目,且本身不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的,不进行水土保持前置审批;
  (三)不再单独开展重大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不将交通影响评价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前置条件;
  (四)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不进行地质灾害评估;除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外,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已查明无重要矿床的项目,不再进行矿产压覆审批。
  依据法律规定确需做上述评估论证的,应在土地出让之前完成或由园区统一办理。
  第十条 建立前后置关系协调机制。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前后置关系的,各审批部门应采用同步审查、并联审批方式进行,或利用公告公示期组织审查;法律、法规规定审批前后置关系的,后置部门应主动前移,进行预审查。预审查过程中遇相关部门对审批事项审查内容提出修改意见时,业主应当及时告知并提交修改后的相关材料,以便预审查部门及时调整预审内容。凡遇互为前置条件的审批事项,由最先受理的审批部门与关联部门协调,实施同步审批或联合会审,不得退回业主;经协调无效的,书面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设置特定项目预审批环节。对于确能提高办事效率和减少企业失误而设置的预审批,应征得企业同意,并不得增加其负担。预审批结果可视同正式审批意见或简化后续审批手续。
  环保部门根据现场踏勘和预环评情况,先出具项目初步审查意见,为项目相关行政审批办理提供便利。对入驻已完成规划环评区域的建设项目,其环评内容根据规划环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
  第十二条 分类组织联审联踏。牵头单位根据需要组织联审会议和联合现场踏勘,重大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牵头单位组织。在实施联合审批过程中,参加联审会议的单位,须作出明确的审查或审批意见,注明强制性修改意见或建议性修改意见,强制性意见要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条款。相关部门应现场提出联踏联审意见,确需进一步审查难以当场作出审核意见的,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审查意见。联审会议纪要由牵头单位或市行政服务中心作出,纪要须载明各职能部门的审查或审批意见。
  第十三条 推行虚拟业主制度。对于园区内规划用途明确,以及产业布局相对集中的拟出让土地可由所在地的园区(含开发区、集聚区)管理机构(管委会、指挥部)或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虚拟业主身份统一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水土保持方案、项目预环评(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项目仍需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办理环评审批)、防震和涉及河道、海域、岸线、气象探测环境影响等有关初审或审批手续;业主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缴纳相关税费后,直接承受虚拟业主先期办理的审批结果,相关审批部门不得要求业主重新办理上述手续。
  第十四条 实施模拟审批制度。对于未供地但土地取得主体相对明确的项目,经该特定主体申请并出具未能取得土地自愿承担前期费用的承诺函,并经审核确认后进入模拟审批。各审批部门视同该主体已取得土地,按照现行审批要求对报送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和公示,符合条件的出具注有“模拟(年号)序号”字样的模拟审批文件,模拟审批文件应标注仅限于办理模拟审批程序,转为正式审批文件方具有法律效力。在土地出让手续完成并达到法定条件后,各审批部门对土地取得前审查资料进行核实、完善,将模拟审批文件转化为正式审批文件。
  第三章 规范审批行为
  第十五条 减少申报材料。按照审批提速提效和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对企业投资审批事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清理,凡属重复提供、本行政机关自身批件及与审批事项无关的申报材料一律予以取消。
  第十六条 严格受理程序。执行首次申报即时登记和一次性告知制度。项目业主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即予登记,并录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系统,预审、预评应报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严禁擅自改变、添加审批条件或设置其他障碍。凡因一次性告知失误影响审批办证的,原办理时间与补办时间都计入承诺时间并予追责。
  第十七条 推行容缺受理。对于业主提交的材料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受理并进行实质审查。在审批部门作出正式审批决定前,申请人应完成相关材料的补缺工作。
  第十八条 试行逾期默认。各部门实际办理时间不得超过流程图上标注的承诺时限,对逾期未办结的,经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核确认无正当理由的,视为默认办结。审批流程图中标明的审批时限以工作日为单位,包括受理、现场踏勘、初审、审核、集体研究(内部会审)、负责人核准(签发)、送达等全部内部流转时间,不包括评估、评审、论证、公示、公告、听证、招标和检验、检测的时间及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设计、修改所需时间。
  第十九条 规范其他前置。组织评估、评审、论证、公示、公告、听证、检验、检测和要求业主向第三方签署意见必须要有法律、法规依据。凡由审批部门组织、实施的上述与审批相关的活动,必须要有明确的办结承诺时限并予公布。审批部门、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法定以外的费用及其他财物。
  第四章 优化审批服务
  第二十条 强化窗口服务。与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相关的部门要继续做好审批职能整合和内部流程优化工作,加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现场审批,选调优秀业务骨干入驻窗口,切实做到项目、职能、人员、公章“四到位”,使受理、审查、踏勘、签批、收费、制证、盖章、发证等环节全部在窗口完成,真正实现一站式高效服务。
  第二十一条 推行全程代理服务。市、县两级行政服务中心及园区管理机构设立代理服务机构,遵循“自愿委托、无偿代理、高效便企”的原则,对企业投资重大项目实施全程代办、陪办、协办。代理代办实行免费服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除外。
  各审批部门明确一名熟悉行政审批业务的工作人员担任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全程代理服务协办员,负责与上级对口部门的联系沟通,加强内部流转及复杂疑难审批事项的跟踪协调;指导企业办理前置、后置及并联事项,督促相关中介机构提高办事质量及效率。
  市、县、乡三级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对市属范围内跨层级审批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三级联动代理服务。各级政府要为代理服务工作开展提供必需的人员、经费及交通保障。
  第二十二条 提供后续跟踪服务。对需报送国家、省审批的重大投资项目,市、县两级对口的职能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代办,跟踪沟通衔接,积极推动国家、省有关部门尽快受理和批复。
  园区管理机构及项目所在地基层政府要加强对利益相关方的协调和政策处理,及时化解矛盾,帮助企业加快项目审批及施工建设。
  第二十三条 企业配合审批服务。项目业主应统筹安排,整理相关申报材料,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及时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加强与审批部门的沟通,为审批部门提前介入、缩短审批时限提供便利;同时督促中介机构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交评估、检测报告或相关文书,不得明示或暗示中介机构虚报、瞒报相关信息,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积极创造开工条件,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加强工期、造价、质量安全控制和合同管理。对业主不主动配合审批代办及不履行内部管理职责造成审批受阻的,审批牵头单位及代理服务机构视情况中止联审及代办服务,相关审批部门应依法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四条 优化中介服务。中介机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中介服务活动,项目业主有权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行政审批部门不得限定项目业主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对依法设立的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书应当同等对待。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业主单位应当督促其及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第五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二十五条 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细化内部审批办事规程,公布办事指南及审批事项标准化文本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备案。对涉及水工程、海域、港口、岸线、公路、桥梁、市政道路等建设项目,相关职能部门要依照基本流程制订专项具体流程,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审定后公布实施。各部门可以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提出更优更快的流程方案,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备案后试行。
  第二十六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基本审批流程的细化、调整和管理,将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作为日常和年度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市监察局将各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列入部门关键岗位测评、涉企部门评议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定期开展实施情况检查,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对执行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纪律责任。
  对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建设工程、企业投资重点项目由政府按照上级政策予以明确,其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属上报国家和省的事项及需要向上级争取补助资金的特殊项目,可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县(市、区)参照执行本办法执行,或结合实际推行更优化的审批流程。
  附件:台州市企业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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