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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就业推进行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台政办发[2013]123号
发文部门: 台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9-29
实施时间: 2013-9-29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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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91号),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实施人才强市和就业优先的发展战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进一步贯彻落实和完善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2〕21号)所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明确工作目标,健全考核机制,强化就业服务,更加注重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的开发,保持毕业生就业政策的稳定性,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企业和自主创业的就业渠道,广泛开展更具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就业服务,提升毕业生就业质量。
  (二)目标任务: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免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确保有就业意愿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100%就业。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主要内容
  (一)实施“岗位拓展计划”,大力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1. 拓展产业就业岗位。围绕我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要求,在推进大平台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建设过程中,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岗位。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鼓励发展服务外包、动漫、现代信息技术、创意、现代农业等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建立产业转型升级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研发中心要更加重视吸纳和储备毕业生人才,引导各类用人单位把接收、储备毕业生人才与引进储备紧缺创新人才结合起来。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相关行业和产业与高校联合开展专项岗位对接,全方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2. 拓展企业就业岗位。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当年招收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0%的中小微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岗前培训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个体工商户转为小微企业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享受上述贷款扶持政策。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3. 拓展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根据城乡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毕业3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社区(村)公共服务平台就业的,年收入按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其中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中列支。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进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合作农场就业,按有关规定享受扶持政策。鼓励医学类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充实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队伍。拓宽农科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渠道,积极引导农科毕业生到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一线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就业和参军入伍,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落实面向基层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政策。
  (二)实施“创业引领计划”,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1. 放宽市场准入。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可依法享受注册资本分期缴纳制。放宽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面向股权投资企业、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的内资企业试行“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作为2个以上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面向无前置审批的内资公司试行“一照多址”,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域范围内的,可以申请在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加注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另行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从事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海洋新兴产业和高端装备制造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服务业中筹建周期较长的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可申办筹建营业执照。放宽冠市名企业名称条件,允许其最低注册资本分期缴纳。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行“多证联办”、“并联审批”、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审批效率。
  2. 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全面推进无障碍式小额担保直通车贷款业务,自2013年起,将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贴息贷款额度上限提高到30万元,将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延长至3年。完善财税减负政策,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完善农业创业政策。高校毕业生大批种养规模30亩以上、设施大棚20亩以上、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或家禽10000只以上,或从事其他种养业达到相应规模的,按承包面积、经营规模,分别给予每年2至2.5万元的补助资金,期限最长为3年,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解决。
  3. 鼓励和支持网上创业。毕业3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的,经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认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助、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次性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等扶持政策。网上创业认定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订。
  4. 强化创业平台建设。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进一步整合各类研发园区、产业基地以及高等院校等资源,大力推动以大学生创业园、创业示范区、创业街为主体的大学生创业平台建设,为大学生创业提供灵活多样的实践舞台。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基地纳入市级重点扶持建设10个创业示范基地评选范围,市政府给予一次性50万元/个的补助,补助资金分3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后2年分别支付30%。
  5. 加强创业教育和培训。各高校要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学和人才培养全过程,并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鼓励在校生积极参加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动。鼓励高校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创业培训和实训,对市直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经高校初审,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按800元/人标准给予创业补贴;对离校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补贴政策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技能提升计划”,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和技能培训。
  1. 完善高校人才培养机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合理确定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发展规模,鼓励高校与企业对接,实行联合办学,进一步改善人力资源供给结构。实行高校教学质量外部考评制度,促进高校加强实践教学,着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结合我市深入推进“四大建设”、“四换”,打造台州经济“升级版”过程中的人才需求,前瞻性部署重点产业相关专业设置和培养计划,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和就业的良性互动。
  2.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及时发布培训政策、培训机构名单、培训专业目录和培训补贴申领办法等信息,根据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需求提供相应的培训。对市直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经高校初审,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按相应等级培训鉴定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离校高校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的补贴政策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3. 健全就业见习制度。各地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着力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领域发展一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共服务窗口,可推出适量的见习岗位,供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见习。完善落实就业见习政策,建立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相挂钩的见习基本生活补助调整机制,并为高校毕业生购买保险金额不低于3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做好见习示范基地认定和考核工作,自2013年起,对被认定为“市级示范就业见习基地”的,市政府将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所需资金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四)实施“就业服务与援助计划”,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服务。
  1. 推行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允许省内外高校毕业生办理求职和失业登记,并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每年8月底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当年高校毕业生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数据和信息移交给人力社保部门。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充分依托基层人力保障平台,建立高校毕业生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全程动态管理。
  2. 加强就业指导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市直各高校要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举办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分专业、分行业、分区域的专场招聘会,充分利用短信、微博、移动互联平台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信息,实现信息对称。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创业大赛等活动,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大力加强市直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建设,为在校大学生开展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市政府给予一次性10—15万元的建站补助。今后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根据每年对指导站工作的考核情况,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充分发挥各类人才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对免费并成功介绍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3. 强化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重视做好困难家庭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工作,对有就业意愿的困难毕业生,指定专人负责,有针对性地做好“一对一”的帮扶工作,切实做好托底安置工作。从2013年起,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儿、残疾人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经高校初审,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4. 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各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残疾等作为限制性要求。规范签约行为,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认真落实允许包括应届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的有关政策。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事关人才强市和建设创新型城市战略的实施,事关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各地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把解决回原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年度目标考核。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抓紧出台适合本地实际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切实保障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并力争有所提高。市政府要适时对各地、各有关部门高校毕业就业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级组织、编办、人力社保等部门要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和措施,研究完善高校毕业生基层培训计划,进一步健全机关和事业单位从基层选拔使用人才的长效机制;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高等院校要加大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高等教育专业设置改革工作力度,根据就业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学科专业设置,改革教材、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做好离校前就业工作和离校后学生数据的衔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统筹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安、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全面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有关政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经信部门要督促协调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帮助落实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优惠政策;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要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多渠道多形式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各有关部门要会同高等院校加强就业形势研判与统计分析,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的应急预案,实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校内公示制度,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进展情况和离校未就业统计月报制度。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地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作用,开设专栏、专题,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重点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报道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和各地、各单位好的经验做法,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努力营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调整项目中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台政发〔2012〕21号规定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文件精神,抓紧制订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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