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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台政办发[2013]116号
发文部门: 台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9-9
实施时间: 2013-9-9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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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人力资源服务业是为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开发等实践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国家鼓励类发展产业和我省重点扶持产业之一,对我市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和“就业优先”战略具有重要推动作用。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30号)、《中共台州市委关于扶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11〕48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1〕41号),加快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主攻沿海、创新转型”工作主线,深入实施“四大战略”,把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摆在经济工作、就业工作和人才工作的突出位置,努力形成产业规模,大力提升产业层次,不断完善服务体系,积极营造良好环境,为全面建设“山海秀丽、富裕和谐”新台州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加强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和组织协调,强化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建立功能完善、结构优化、创新发展的市场服务体系。
  ——坚持产业规模与产业集聚相结合。逐步形成能发挥整体效应、体现重要社会地位和价值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规模,建设相对集中、突出区域特点的产业集聚区。
  ——坚持本地培育与外地引进相结合。大力培育发展市内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和专门人才,引进集聚与我市产业结构配套的国内外知名的企业和一流的人才,整合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竞争力。
  ——坚持促进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结合。规范行业标准和队伍建设,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业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良好发展环境。
  (三)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充分保障、市场经营性服务持续壮大、高端专业服务快速发展,基本形成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的现代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全市规范化运营的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达到100家以上,引进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10家左右,培育2家以上具有省内一流水平和规模的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培养和引进领军人才10名以上,骨干人才100名,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达3000名左右。
  二、政策措施
  (一)加快扩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整体规模。
  1. 大力引进知名企业。(1)引进国内外有一定知名度、属于我市急需的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5-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大力引进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鼓励其与市内企业合资合作,外资控股比例可放宽至70%,允许已在国内落户的合资企业在我市独资经营。(3)新引进的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必须承诺经营5年以上;对不到承诺经营年限的,按照协议约定予以追回政府相关补贴和奖励。
  2. 着力培育龙头企业。(1)对优秀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重大人力资源服务项目,按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或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30万元的财政奖励。(2)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的服务商标,争创“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服务名牌”。对新获得行政认定的国家和省级品牌的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支持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等方式,扩大服务规模。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人力资源服务领域,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4)对入选省服务业重点企业的,以上一年实交地方税收为基数,每年上交的地方税收增速超过10%部分,其地方留存部分由当地财政予以奖励;入选省服务业重点企业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2年内对其新增加的房产和用地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3. 鼓励兴办小微企业。(1)2015年12月31日之前,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上部分的地方税收贡献,可部分或全部奖励给企业用于转型升级;对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人力资源服务业小微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并由当地财政按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贴息资金在当地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3)实行人力资源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与一般工业同价政策。(4)允许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首付不低于20%,其余部分2年内缴足。
  (二)加快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1. 推进产业集聚发展。(1)鼓励县(市、区)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业产业园区或集聚区,制订优惠政策,集聚一批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打造产业发展平台。(2)引导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科学合理布局产业发展,避免同质竞争。
  2. 支持服务产品创新。(1)鼓励发展猎头、人才测评、人力资源服务外包、薪酬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新兴业态和产品,引导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予以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符合条件的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鼓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使用人力资源服务产品,选择优秀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合作开展课题研究、培养与引进、咨询等人才开发项目。
  3. 鼓励开展高端服务。(1)对积极利用自身优势帮助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及个人,为我市成功引进人才(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事前申报认定的,给予一定奖励:引进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的,给予每名20万元的奖励;引进省“千人计划”、市“500精英计划”A类专家的,给予每名10万元的奖励;引进市“500精英计划”B类专家的,给予每名5万元的奖励。其他高端人才引进,按市、区有关规定执行。(2)用人单位通过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从市外引进技术研发、设计等主管以上职务的人才,到我市用人单位担任工程、技术、项目和学科的负责人或中层以上技术职务,年薪在30-50万元的,给予用人单位每名1万元的猎头服务费补贴;年薪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用人单位每名2万元的猎头服务费补贴。企业以母公司为单位,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3)引进人才奖励兑现按照引才事前预报备案、引进成功申报、人力社保部门核实、党委人才办审定、社会公示的程序进行,在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列支。
  4. 加大品牌诚信体系建设。(1)加大品牌创建推介力度。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申报省、市重点服务业企业评比。对依法诚信规范开展服务、取得良好业绩的企业,入选重点服务业企业的,给予申报服务业项目优先考虑,并予以大力宣传。(2)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充分利用信息跟踪、市场巡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手段,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力度。组织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打击非法中介,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3)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业行业协会,增强行业协会在人员培训、协调沟通、业务交流等方面的服务功能。鼓励行业协会制订服务标准,对暂不能实行标准化的服务产品,应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引导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公平竞争、诚信服务、自我约束、健康发展。
  5. 加大市场培育力度。(1)依托网络公共服务平台,展示推介我市优秀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为企业人才开发和配置寻找优质、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提供便捷渠道。(2)积极举办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与用人单位对接会、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推介会等活动,集中推介我市人力资源服务特色产品,为企业人才开发和配置提供合作平台。
  (三)加快培养产业人才。
  1. 实施领军人才培育工程。(1)每年选派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的中高级人才,到国内外著名专业院校、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知名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和研修,学习借鉴国内外院校、企业的先进理念、方法。(2)对规模较大或创新能力较强、能引领行业发展的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的副总经理职务以上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限制,破格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对经资格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其学历、资历,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2. 提升行业整体素质。(1)对毕业年度内(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台州籍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人力资源服务业小微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其工资低于当地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每年可给予个人1500元以上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在当地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2)对毕业3年内国家“211工程”高校本科毕业生和全日制高校硕士研究生以上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工作,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在工作所在地无个人房产且租住商品住房的,给予每月300元以上的租房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在当地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3)严格执行从业人员执证上岗制度,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建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力争每名从业人员3年内至少获得一次岗位培训机会。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法制办、市国税局、市金融办等单位组成的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推动,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县(市、区)、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和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落实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机制,建立考核指标,并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县(市、区)党政领导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加以推进。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每年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5%左右的比例用于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主要用于行业规划制订、规范及标准制订、政策兑现及表彰奖励、数据库等服务平台建设、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引进、政策推介及重大活动举办等。
  (三)强化行业宣传力度。加大对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等的宣传力度,积极推广各地、各单位的好做法、好经验,重大宣传业绩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并按规定对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贡献重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浓厚氛围。
  四、附则
  (一)本意见适用于台州市区范围,其他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意见研究制订相关政策。
  (二)本意见所指的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是指经过县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行政许可,在我市注册纳税,从事猎头、咨询、测评等人力资源服务的企业。
  (三)本意见同一项目同时符合不同层级奖项(资助)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资助)。同一奖项(资助)在低等次已作奖励(资助)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资助)差额部分。本意见优惠政策所需经费除有具体指明资金出处外,均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其中,涉及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由市、区两级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承担相应的比例。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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