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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台政发[2013]38号
发文部门: 台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10-9
实施时间: 2013-10-9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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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台州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和国家民间投资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投资环境,推动区域经济转型升级,有效促进台州经济发展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现就我市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
  (一)实行商事登记与建设项目管理相分离。
  允许投资主体依法先行办理商事登记,取得商事主体资格。与项目管理相关的规划、用地、建设、环保、消防等审批事项由新设立的商事主体负责建设和办理。改变直接投资项目要待项目建成经验收合格以后才能办理法人登记或者营业登记的做法。
  (二)实行一般经营项目与特殊许可经营项目相分离。
  放开一般经营项目。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商事主体在办理商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自由经营。
  特殊许可经营项目凭许可证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营特定的商品(服务),或者从事特定的经营活动,需要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应依法办理相关的许可,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简化经营范围登记。商事主体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时只需申报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应与企业名称记载的行业特征保持一致。营业执照不再记载详细的经营范围,仅记载主营业务类型,在主营业务之后统一予以规范说明,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
  (三)实行住所与经营场所相分离。
  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商事主体登记时,申请人只需提交对住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并对证明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审查住所的设计用途和土地使用情况。对无法提供合法房产证明的房屋,可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各级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村)委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场主办者等机构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人可凭该证明办理住所登记。
  商事登记机关在办理涉及前置许可的营业执照时,以相关许可证件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为准,免于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商事主体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作为住所和经营场所,违反规划、土地、房屋等有关管理规定的,由国土、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消防等部门依法(规定)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规定)监管。
  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无需前置审批的商事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域范围内的,可以申请在商事主体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加注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分支机构登记。涉及前置审批的商事主体,如果许可证件上记载了经营场所,也可参照办理。对经营场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监管。
  (四)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试点。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金融、担保、拍卖、典当、小额贷款、房地产开发、建筑业等之外的注册资本500万以下(含500万)的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对台州经济开发区和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范围内注册资本500万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放宽注册资本的限制,但首期20%的出资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位。
  公司股东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出资责任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公司注册资本、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部分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除了涉及国家安全、与民生密切相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前置审批予以保留(见附件)外,其余前置审批许可改为后置审批许可,实行“先照后证”。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再向有关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凭取得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经营,也可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具体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我市各级政府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的管理活动、许可项目,不得设定为商事登记的前置审批。已经设置的要求商事登记机关在登记前予以把关的事项一律予以取消。
  (六)试行部分商事行为免登记制度。
  经批准设立的农贸市场内从事临时性的或自产自销的经营活动免予商事登记。
  在政府划定的临时经营场所内的经营行为免于商事登记,政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积极推进农村经纪人经营行为、非机动车修理、家用电器维修、服装鞋帽竹木藤器修补、零星代客加工服装、废旧生活用品回收的经营行为、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以及人力二(三)轮车运输等以自然人名义经营的商事活动免予商事登记工作。
  上述行为如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如经营项目需经相关部门许可审批的,可凭许可证经营。
  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
  (七)全面实行多证联办和并联审批制度。
  涉及多部门的审批事项实施并联、协同审批。以“统一、联合、集中”为原则,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审管办)牵头,建立“统一受理、抄告相关、并行审批、限时办结”的并联审批制度。同时,试行“一表登记、多证同发”制度,实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证件的多证联办。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为建立多证联办和并联审批的工作机制提供必要的人员、场地、设施、资金保障。
  (八)实行商事主体冠“台州”名称零门槛。
  对公司制商事主体冠台州市名实行注册资本零门槛,全市各地注册资本符合法律规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均可冠取“台州”字样。
  (九)推行商事登记网络化服务。
  通过新建或改造相关审批系统,实行商事登记的多证联办和并联审批制度,实现各部门协同审批。加快开通和应用网上审批服务大厅,建立全市一体化的电子行政审批平台,方便商事主体办理登记手续。积极推进网上年检制度和年检申报备案制度。
  (十)搭建信息公示统一平台。
  搭建信息公示平台,建立商事主体信息共享体系,尽快实现部门信息联网。政府授权商事登记机关建立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开展商事主体信息征集工作,建立完整、准确、动态的商事主体登记信息数据库,向全社会开放查询,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信息,完善商事主体信用约束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有违法记录的商事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予以重点关注,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监管措施,提高商事主体失信成本,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推动商务诚信建设。
  (十一)健全后续监管机制。
  按照“谁负责许可、谁负责监管”的原则,各许可审批部门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审批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许可审批部门负责依法予以查处。各部门对商事主体作出的处罚结果限期纳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同时,加强社会组织和市场中介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中介的社会服务作用,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强化其在商事登记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十二)做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服务。
  实行双轨制服务措施。商事登记主体因自身的经营需要,要求以原来的工商登记模式予以登记的,商事登记机关要给予登记服务。
  商事登记的实施细则由商事登记机关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三、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要求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部门多、牵涉面广、政策性强。设立台州市人民政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改革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十四)强化部门协作。各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加快制订和完善各领域、各环节的配套监管制度,与商事登记改革统筹推进、同步实施,强化后续监管。要在职能范围内认真履行审批和监管责任。对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调整或出现重大问题的,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十五)注重宣传引导。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形成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拥护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台州市商事登记保留前置审批许可事项目录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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