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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财企[2013]45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10-10
实施时间: 2013-10-1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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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现将《厦门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10日
  厦门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央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6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中央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含聚集区,下同)内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品牌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 我市特色产业集群主要是指以我市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四条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资金使用中向小微企业倾斜、向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美丽厦门重大战略部署倾斜、向年度财政工作任务重点倾斜,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重点和方式
  第六条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重点扶持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特色产业集群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推动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支持中小企业建设自主品牌。重点支持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创建和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参加全国性、区域性自主品牌展览、展示活动,开展自主品牌宣传和推广,加强自主品牌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项目。
  (六)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试验验证、质量认证、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品牌规划和宣传等公共服务项目。
  (七)支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项目。
  (八)其他。有利于我市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特色产业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三种支持方式。
  引导基金项目,采用资本金投入方式;其他项目,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
  同一年度,一个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项目。已经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一般不重复支持。
  第八条 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额度,每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4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其中,建设投资不超过30%),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节能减排项目、产业升级与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新兴产业建设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资助额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中小企业建设自主品牌项目,资助额不超过企业前两年内自有注册品牌建设费用的30%。
  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6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4500万元(其中,建设投资不超过30%),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特色产业资金资本金投入的额度,不超过引导基金总规模的30%。
  第九条 特色产业资金扶持条件和申报要求(引导基金除外)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应为获得国家专利局受理或授权的专利技术进行规模化生产的新建或者改扩建项目。
  (二)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项目,应为市节能或环境保护部门参加论证认可,节能和环境效益较为明显的企业项目。
  (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项目,生产协作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申报前一年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四)中小企业建设自主品牌项目,应为企业参加全国性、区域性自主品牌展览、展示活动,开展自主品牌宣传和推广,加强自主品牌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项目。
  (五)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应能够帮助企业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开拓市场,争取订单,增加就业岗位,保护知识产权,并取得较好效果的公共服务项目。项目不新征用土地,主要利用现有厂房、基础设施等资源条件进行改造。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十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引导基金除外):
  (一)申报项目符合市财政局确定的当年度地方特色产业资金支持重点;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位于特色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内;
  (四)财务管理制度较为健全;
  (五)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特色产业资金支持时,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纸质A4),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引导基金除外):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情况表;
  (四)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五)承担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六)申请无偿资助项目的企业,提供项目已经投入情况和自有资金凭证汇总表及凭证复印件(包括:项目新增设备的购买发票、建筑工程合同及收据等),也可用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代替;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企业,提供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银行贷款进账单)汇总表及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和贷款凭证复印件;
  (七)申报前两年的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八)申报前两年的完税(免税)证明;
  (九)项目真实性声明;
  (十)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投资核准文件或备案表、专利证书、新产品证书等)。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我市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工作,并建立项目库;设立廉政信息专线电话、电子邮箱,市财政局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项目组织和评审过程,接受全面监督。
  第十三条 每年3月底前,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等,研究提出年度特色产业资金实施方案,包括资金支持重点、支持计划和资金需求等,连同上年度特色产业资金绩效评价报告一并上报财政部。
  第十四条 每年5月底前,市财政局发布特色产业资金申报通知,明确当年支持重点及相关要求等,并对申报项目审查及组织专家评审,审核确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归属产业、地区、产业集群名称、计划支持方式及金额等,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每年6月底前市财政局及时将我市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厦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并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特色产业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收到特色产业资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市财政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我市特色产业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资金使用单位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特色产业资金在我市产生实际效果。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建立特色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特色产业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具体包括: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对企业管理和使用特色产业资金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问题,督促企业整改,必要时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特色产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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