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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温政办[2013]173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11-5
实施时间: 2013-11-5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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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振兴实体经济,全域推进大都市建设战略目标,健全市场机制,广开就业门路,提升就业能力,强化就业服务,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力争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稳中有升,就业人数持续增加,确保2013年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87%以上。
  二、具体措施
  (一)进一步畅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1.大力开发就业岗位。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要求,鼓励相关行业产业与高校联合开展专项岗位对接活动,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2.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推进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社区工作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等专项行动项目工作,落实面向基层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项政策。
  3.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凡当年度接收10名以上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第2年开始,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当地政府视财力情况按30%-50%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1年。
  (二)进一步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支持力度。
  1.放宽市场准入。高校毕业生创办内资企业可实施“零首付”注册登记。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内资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可以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股东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不低于20%的注册资本,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余额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清。放宽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面向股权投资企业和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的内资企业试行“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作为两个以上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推行住所(经营场所)备案制度,破解无照疏导登记中的场所瓶颈,对在各类专业市场、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可由乡镇(街道)、功能区管委会向工商部门出具其住所经营场所统一规划经营的函进行备案。在申请工商登记时,只需提供经过登记备案的租赁手续,登记机关不再要求提供房产权属证明,具体按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办[ 2012 ]77 号)有关规定执行。
  2.完善金融扶持政策。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从事微利项目的, 据实给予全额贴息;对从事其他项目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100% 贷款贴息、其他人员给予50%贷款贴息, 贴息期不超过3年。对2名以上高校毕业生设立合伙企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鼓励金融机构为无固定资产、无法提供合适担保对象的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信用贷款。
  3.落实创业补助政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科技、创意、文化等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企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创业满1年的,可根据其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由同级政府给予一次性专项创业补助1万元,所需资金从各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4.落实税费减免政策。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从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5.鼓励支持网络创业。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 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其中, 对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给予一次性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经费中列支。网络创业认定办法另行制订。
  6.加强创业教育培训。在温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并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有创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班学生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进一步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1.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拓展培训项目,扩大培训规模,以高级技能人才国家职业资格考试、信息产业部CEAC、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AT资格认证考试为平台,免费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职业经理人、人力资源管理师、室内装饰设计、网店创业等就业前职业技能水平提升培训。
  2.健全就业见习制度。规范建设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积极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间,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其中政府补贴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并应根据经济发展及时调整补贴额度,按时发放。
  3.完善高校人才培养机制。在温高职院校要积极推进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与行业企业实施多种形式的“订单式”人才培养。积极探索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化模式,全面拓展就业培训专业,提高培训针对性。加强政府、高职院校、企业、行业协会之间的合作,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四)进一步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1.优化服务流程。实施“流程再造工程”,强化服务,提高效率,着力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项扶持政策,进一步明确具体事项,明确部门职责,明确办事程序,坚决减少不必要的流程、环节,确保各项政策执行到位,落到实处。
  2.强化就业援助。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与到就业准备活动中。从2013年起,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儿、残疾人等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3.开展“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关爱行动”。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职工、零就业等困难家庭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在失业期间,由地方同级财政提供每人每月500元、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实行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专门推荐,举办“寒门学子”专场招聘会,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服务和重点推荐。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并服从安排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回原籍的,由当地政府托底安置。落实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免费参加各类招聘活动、公务员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考免收其报名和体检费用、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等政策。
  4.搭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平台。充分发挥各类人才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全年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大会、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会、进校园招聘会等50场次以上。积极搭建平台,引进高校毕业生等各类人才,全年举办各类招聘会200场次以上,征集高校毕业生等各类人才就业岗位15万个以上。对免费并成功介绍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5.开展未离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活动。联络驻温高校,组织相关专家及就业和创业典型走进校园,进行就业政策、求职技巧等方面的指导讲座,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探索建立就业(创业)导师队伍,吸纳优秀企业家、资深人力资源经理和高校专业教师等优秀人才充实到导师队伍中,发挥导师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指导作用。采取“一对一”、“一帮一”、“一带一”的个性化帮扶方式,结成帮扶对子,引导和带领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和自主创业。
  6.成立温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者联盟。组织联盟成员开展不定期活动,通过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导师指导、经验介绍、创业论坛等多种形式,增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者之间的互相交流,提升自主创业成功率。
  7.做好毕业生就业市场数据统计、分析、发布工作。充分发挥人才市场的调节、指导和信息服务功能,全面、准确做好人才市场各项供求信息统计工作,定期发布供求信息分析报告,实现高校毕业生求职与用人岗位需求有效对接。
  三、组织领导
  (一)强化政府责任。
  各级政府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当前就业工作的首要任务和重中之重。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积极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难点、热点和重点问题。要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促进就业的职能作用,统筹使用好就业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加强资金监管,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要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考核, 层层分解目标任务,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各项工作。
  (二)形成工作合力。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提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具体政策措施,明确专人负责,公开办事程序,从政策上给予支持,从服务上给予帮助,统筹协调,相互协作,形成促进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的整体合力。
  (三)加强舆论引导。
  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 大力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大力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高校毕业生在创新创业中经验做法和先进事迹,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努力营造促进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意见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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