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温政办[2013 ]172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11-5
实施时间: 2013-11-5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阅读人次: 307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1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减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科学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标准和范围。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以支定收,合理测算,规范运作,力求当年收支平衡。
  2.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筹资管理,并加强对基金运营和经办服务监管指导。在经办服务上,利用商业保险机构专业管理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3.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全市统一制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本政策,温州市区和各县(市)分别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地,负责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根据基本政策框架,具体确定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机制、保障内容和承办方式。
  4.合作共赢、持续发展。各地发改、人力社保、卫生、财政、民政和保监部门要通力合作,紧密配合,协同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形成政府、个人和商业机构共同分担风险机制,明确各方职责和权利,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和定期调整制度,完善支付结算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有利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长期稳健可持续运行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各地要积极开展工作,抓紧制订方案,争取2013年底前出台政策,2014年正式实施。温州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和温州经开区,下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二、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
  各地根据前几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按照保障范围要求,精细测算,科学合理确定本地区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温州市区统一确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二)资金来源。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有结余的,利用结余基金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当年筹集的基金中解决。
  三、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选择按照调整前政策整体参保缴费的市区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学生除外)。
  (二)保障水平。
  一个医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因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规定报销后,参保人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居民大病保险补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予以补助,原则上各地居民大病保险补助比例不低于50%,2014年温州市区补助比例为50%。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助起付标准原则上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平均值为判定依据,具体标准由当地确定并定期公布。温州市区2014年度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助起付标准确定为3.13万元。人力社保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运行实际,提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合规医疗费用即政策范围内费用,指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符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自费、自理费用除外。
  四、承办方式
  (一)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
  各地制定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后,确定商业保险机构的基本准入条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
  (二)严格商业保险机构基本准入条件。
  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
  2.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3.能够组建较为完善的服务网络和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队伍;
  4.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相关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
  5.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三)规范大病保险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各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标机制,规范招标程序。对于参与温州经济建设的有重大贡献的商业保险机构,在评标中予以适当加分。商业保险机构要依法投标。经办机构应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为有利于大病保险长期稳定运行,切实保障参保人实际受益水平,可以在合同中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
  (四)提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水平。
  规范资金管理,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加强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五、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监管。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作为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主管部门和招标人,要通过日常抽查、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参保人员的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要严格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监管,根据规定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基金安全。保监部门做好市场准入和退出监管,加强服务质量和市场行为监管,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二)强化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管控。
  发改、卫生、人力社保、民政和保监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发生,保障医疗服务质量。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保障,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监管。商业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与卫生、人力社保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监控,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增长。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多个部门、多项制度衔接,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各地发改、卫生、财政、人力社保、民政和保监部门要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细化配套措施,并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各县(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和商业保险公司招标结果分别报送市级部门备案。
  (二)认真做好舆论宣传。
  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宣传,增强全社会的保险责任意识,合理引导群众预期,使这项政策深入人心,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在校学生城 2022/6/22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医保局[2022] 2022/9/6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 国家税务总局广 2019/1/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6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 2015/11/3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城乡 沪人社规[2024] 2024/5/1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 冀政办字[2015] 2015/10/13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 2019/2/1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温 温人社发[2024] 2024/1/1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 武政办[2013]11 2013/8/20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 2018/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