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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11-11
实施时间: 2013-11-1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387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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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深质监规[2008]5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请于2013年11月22日前反馈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联系人:周先生,联系电话:83070179,电子邮箱:zhouyp@szaic.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3年11月11日
  附件
  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加工活动且产品在国内销售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生产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生产、加工食品等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产品除外。
  出口产品的质量要求,依照有关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实施监督,是指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标准贯彻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的督促、检查和处理活动。
  第四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辖区分局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市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区分局(以下简称辖区分局)负责所在辖区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检查生产者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以下简称“特区技术规范”)和企业标准的情况,重点是检查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及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项目为:
  (一)生产者是否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特区技术规范或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联盟标准组织生产;
  (二)生产者是否制定企业产品标准;
  (三)生产者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要求;
  (四)生产者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是否在发布后30日内进行备案,产品执行标准是否进行登记;
  (五)生产者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是否定期复审,生产者是否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特区技术规范的变化及时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复审;
  (六)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是否标注执行标准号;
  (七)生产者是否配备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以满足产品执行标准中对出厂检验用仪器设备的要求。生产者生产的产品,是否按产品执行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六条 监督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每年年初辖区分局应当根据市局安排并结合辖区经济特点及上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确定受检企业目录。
  第七条 实施监督检查前,应提前通知受检企业准备相关材料;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 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生产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询问、了解企业实施标准的有关情况;
  (二)进入实施标准的有关场所和产品存放地进行检查;
  (三)查阅有关制定、实施标准的文件、资料、检验报告;
  (四)复制有关违反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逐项如实记入《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并逐一作出单项检查结论。有不合格项目的,应当注明不合格的简要事实。
  全部项目都合格的,则总体检查结论为合格;任一单项不合格则总体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及企业代表应当在《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上签字确认,企业代表签名处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条 有不合格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列入当年受检目录中的企业拒不接受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将该企业继续纳入下年度标准实施监督受检目录,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从事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或者泄露被检查者的正当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深质监规[2008]5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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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北   2013年11月12日
不错 又出新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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