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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绍兴监管分局绍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试点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财采监字[2013]2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5-20
实施时间: 2013-7-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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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部门、单位,各相关供应商、银行:
  现将《绍兴市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试点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监会绍兴监管分局
  绍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3年5月20日
  抄送:浙江省财政厅
  绍兴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5月20日印发
  附件:
  绍兴市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
  试点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政府采购制度创新与诚信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包括中型、小型及微型企业,其划型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并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第三条 登记为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供应商会员,并取得绍兴市级政府采购合同的绍兴市中小企业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可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简称"政采融资")。
  第四条 绍兴市本级实行"政采融资"试点。本办法所称的"政采融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以政府采购诚信考核和信用审查为基础,凭借中小企业取得并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符合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供应商均可申请"政采融资"。一个政府采购合同只能申请一次"政采融资"贷款。
  开展绍兴市级"政采融资"试点的银行,应当为绍兴市本级行政区域内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其他银行,并在试点前报市财政局同意。
  第五条 "政采融资"应当坚持"财政引导、市场运行、银企自愿、互惠共赢"的原则。政府采购扶持应当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鼓励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引导企业树立"诚信创造价值"的理念。
  第六条 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公管办)进一步完善市级供应商库和诚信体系建设,加快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注册审查和扩容增量,加强供应商诚信考核;市财政局以政府采购诚信考核和信息化建设为基础,积极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搭建平台,提供银企对接的机会和相关的服务支持,但不得为相关贷款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七条 供应商申请"政采融资"时,除法定代表人担保外,如融资金额未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银行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或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切实做到以政府采购信用为基础,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降低供应商融资成本。
  第八条 各银行可自主决定是否向提出申请的供应商提供"政采融资"服务以及融资额度,并与供应商签订融资协议。各供应商也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政采融资",并自愿选择合适的融资银行及在该银行开设银行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预银企双方开展"政采融资"业务。
  第九条 开展"政采融资"试点的相关银行对符合"依法合规经营、信用资质良好、经营状况良好、主业突出、负债适度、企业主行为规范"等六条标准的中小企业,给予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信贷方面的倾斜政策,并应优化信贷流程。对供应商成功提交的贷款申请,从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同时,要加强贷款精细化管理,以政府采购合同订单为基础,合理确定贷款的期限,避免因支付环节在时间上脱节而造成企业不必要的转贷,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
  第十条 对诚信好的供应商,相关银行应在授信额度、贷款审查、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更大的支持,或可以将政府采购合同与供应商其他供货合同等结合,实行捆绑融资,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对实行捆绑融资的项目,如融资金额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其超过部分可引入增信担保,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提供保证,有效分散风险。专业担保机构由相关银行和供应商自愿协商选择的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市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试点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有意向开展市级"政采融资"试点的银行首先向市财政局提交开展试点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具体实施方案、相应产品,以及提供相关优质服务和优惠等承诺。
  各相关银行为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开发的融资产品,贷款利率应当优于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水平,并与供应商诚信指数挂钩,以鼓励供应商积极参与"政采融资"。
  (二)市财政局对相关银行提出的方案进行备案审查,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对符合上述原则要求,经审查同意其试点的,将该银行及产品信息(包括贷款发放条件、利率优惠)在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政采融资"栏目予以展示。
  (三)有融资需求的中标供应商可根据试点银行提供的方案,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金融产品,并根据方案中列明的联系方式和要求向相关银行提出信用资格预审。预审通过后列入相关银行的信用融资备选供应商库,建立有效的业务合作关系。
  (四)供应商一旦获得并经代理机构审核、市财政局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后,即可向"政采融资"签约银行办理"政采融资"业务。
  对拟用于"政采融资"的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在签署合同时应当向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申明或提示该合同将用于申请信用融资,并在合同中注明融资银行名称及在该银行的唯一收款账号。代理机构应查验中标金额和合同金额是否一致。
  (五)相关银行应按规定对申请"政采融资"的供应商及经代理机构审核、财政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信息进行审核,自行认定供应商信用,自行复核合同中本行名称及收款账号,加盖"已审核"字样标记。审核无误后,银行和供应商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借贷手续,按照法律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独立承担借贷风险,凭合同和事先约定的优惠利率及时予以放款。不能放款的,应及时告知原因,便于供应商补全资料或另行选择银行融资。
  (六)市级机关财务结算中心按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指定的收款银行及收款账号支付市级政府采购资金,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回收。
  采用拼盘资金支付的项目,采购单位自筹部分应按确认并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指定的融资银行及收款账号进行支付,确保供应商及时足额归还贷款。
  第十二条 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违规获取政采融资,或无故不及时还款的,或出现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除按融资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市公管办将对其行为按"不良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应记入供应商"黑名单"。
  第十三条 参加"政采融资"的相关银行收到供应商政采融资申请经审核无特殊原因不同意放款,或合同履行中无合同约定的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市财政局查实后可取消其"政采融资"试点银行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试行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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