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卫生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财综[2013]9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9-17
实施时间: 2013-9-1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阅读人次: 213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本级各医疗机构: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浙财综[2013]42号)(以下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版医疗收费票据领用资格认定
  自发文之日起,对市本级已经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的医疗机构,按《意见》要求开展资格认定。各医疗机构应在领用新版医疗收费票据前,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等,到市财政局财政票据管理窗口进行新版医疗收费票据领用资格认定,经认定后给予办理申印及领用新版医疗收费票据;未予认定的,取消领用医疗收费票据资格,或直接收回财政票据购领证,并办理相应医疗收费票据核销、销毁等事宜。
  首次办理领用手续的,严格按《意见》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归口由所属镇(街道)卫生院统一办理医疗收费票据的领用、结报、核销与销毁。
  二、医疗收费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版及新旧医疗收费票据换版时间安排
  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意见》确定的换版截止时间要求进行医疗收费票据使用改版:
  已实现会计电算化、具备医疗收费票据机打功能的医疗机构,必须于2013年11月30日前对原有医院财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实现对新版医疗收费票据的机打功能,并按规定于2013年12月31日前申印并启用新版医疗收费票据,同时停止使用旧版医疗收费票据。条件成熟的单位,应结合单位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改版,按照政府非税征管系统的要求,增加医疗收费票据使用情况数据导出功能,将医疗收费票据相关信息导出到政府非税征管系统,为今后收费票据减少联次、实现电子化管理做好准备。
  对不具备医疗收费票据机打功能的医疗机构,自发文之日起市财政局开始受理新版票据申印、领用手续,旧版票据申印、领用截止于2013年9月30日,已经领用的旧版票据允许使用至2013年12月31日。
  旧版票据按规定程序必须于2014年6月30日前办理核销、销毁手续。
  三、新版医疗收费票据使用范围
  “浙江省医疗门诊诊察费票据”用于收取门诊诊察收费(挂号费),“浙江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用于门诊收取门诊诊疗费、药品费等各项费用,“浙江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用于向住院病人收取床位费、药品费等各项费用。其中门诊诊察收费(挂号费)收入仍按现行诊疗费、挂号费管理方式管理。
  原通过开具“浙江省医疗机构住院预缴款收据”收取的资金,按照有关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应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医疗机构住院预缴款专用)”收取。
  四、医疗收费票据申印需求计划编报
  为切实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计划管理,认真做好医疗收费票据用票需求计划,自2013年起,各医疗机构必须于每年9月初向市财政局上报次年年度用票需求计划,市财政局在此后的日常管理过程中每月10日前受理一次各用票单位至少提前一个月的用票申印申请并经审核汇总后向省财政厅申报,经省财政厅同意后交付印刷企业承印,并送(发放)给有关医疗机构。
  五、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意见》规定要求,加强学习,认真把握改版后的三种医疗收费票据的具体使用原则与方法。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收费票据管理,设置医疗收费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确保医疗收费票据存放、使用、管理安全。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卫生局
  2013年9月1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 厦财综[2022]12 2022/4/2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教育厅关于 闽财非税[2021] 2021/11/30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民办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收费 鲁财综[2007]11 2007/12/13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太旧高速公路转制后其 晋地税征发[200 2000/6/22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京财综[2001]85 2001/5/18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委托省财政收费票据监管中心行使收费 黑财法[2011]1号 2011/3/18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收费票据工本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费[2001]15 2001/7/15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执行北京市行政事业统一收费票据工本费 京财综[1998]42 1998/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