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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全面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浙财农[2013]6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3-25
实施时间: 2013-3-2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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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0〕48号)、《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73号)、财政部《关于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的意见》(财农〔201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支持提高农业(含林业、渔业,下同)生产组织化和规模化程度,加快促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现就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下简称合作组织)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财政支持合作组织发展的重要意义
  近十年来,随着农村生产力发展和生产关系调整以及政府政策支持,我省一大批合作组织脱颖而出,在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和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以及促进农村繁荣稳定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从总体上来看,我省合作组织存在经营规模小、合作程度低,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年龄大、文化程度低等问题,与推进“四化”同步、统筹城乡发展的任务要求相比,我省合作组织的发展水平仍然偏低。因此,大力培育合作组织,建设新型现代农业的微观基础不仅非常必要,而且非常迫切。首先,培育合作组织,对于解决我省农业现代化明显滞后于其他“三化”的问题,实现“四化”同步与协调发展以及经济社会成功转型极为重要。第二,培育合作组织,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谁来种地”、“地怎样种”的现实问题,是适应我国现代农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的基本要求。第三,培育合作组织,才能克服传统农业的分散性、低效性等弱点,是农业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需要。第四,扶持合作组织,才能沟通涉农三次产业之间的内在联系,优化农业生产要素配置,是农业产业化、组织化发展的需要。第五,培育合作组织,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留住农村人才,是改善农村乡村治理结构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二、明确财政支持合作组织发展的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财政支持合作组织发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实施“八八战略”、“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加大财政投入,创新财政支持机制,提高财政支持的政策水平和支持效果。以合作组织的需求和实际制约为导向,以改善其成长环境为重点,以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组织化为基本方向,以提高其规模经营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为核心,提升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和国际竞争力水平。培养造就一支可持续发展、数量适当、富有竞争和活力、代表现代农业未来发展方向的农业经营主力军。
  财政支持合作组织发展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政策基石,要巩固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财产所有权。二是坚持政府支持和市场竞争相结合。坚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合作组织成长的基础性作用,既要体现农民的主体作用,又要发挥财政在合作组织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合理处理财政支持中市场与政府的边界。三是坚持突出重点和整体推进相结合。重点突出对合作组织的扶持,并紧紧围绕现代农业“两区”建设,发展地方优势,加强现代农业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环节的支持,重点突破,整体推进,不断提高农业现代化综合水平,促进全省农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四是坚持整合统筹。以“两区”建设为平台,整合和统筹各级、各部门相关资金,支持合作组织发展,做到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五是坚持绩效导向。围绕发展目标,加强绩效管理,突出支持管理运作规范、项目实施效果好、农民群众满意的合作组织,形成良好的政策导向。六是坚持合作组织发展与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相结合。
  三、突出财政支持合作组织发展的工作重点
  (一)明确财政扶持方向,为合作组织发展提供坚定导向
  要从合作组织建设的现状和问题出发,积极借鉴国际经验,遵循新型经营主体的成长规律,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明确财政支持的方向和重点,实现合作组织发展的基本目标。
  1.以“标准化、设施化”为合作组织新型农业发展方向。加快合作组织规模生产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高标准农田、标准化养殖、高效生态林业等种养基础设施投入,提高单位面积产出率、经济效益和抗自然风险能力。支持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安全生产水平。
  2.以“规模化、组织化”为合作组织建设重点。围绕“两区”规划,大力发展以合作组织为主体的规模农业、效益农业、精品农业,以农民组织化、农业规模化促进标准化建设。积极研究探索区域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会)建设的途径,提升组织化水平,力争做大做强一批有规模、有品牌、有竞争力、治理结构健全、分配制度规范、与社员利益联结紧密的大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会)。
  3.以“品牌化、生态化”为推进合作组织发展的目标。加快合作组织农产品品牌培育提升,充分利用地方优势,大力发展特色产业、绿色无公害农产品。发展循环农业,促进农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减少农业生产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全方位提升我省绿色农产品的竞争力。
  4.以“科技化、创新型”为合作组织的发展动力。以科技促创新,以创新提效益,以效益保增收。加强科技投入,加强农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大力完善科技推广体系。进一步支持合作组织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推广,加速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培育新型农民。提高农业科技研究的针对性、目的性,推动合作组织与农业院校、科研机构的长期合作。
  (二)推动支农项目与合作组织的有机对接
  进一步完善支农政策,促进支农项目与合作组织广泛有效对接。着重将田间地头、农村社区,需要有组织、规模化、成片推进的项目,优先让符合条件的合作组织参与申报和实施。通过项目扶持,引导和促进合作组织规范管理、加快发展。
  1.农业补贴方面。将各项农业补贴资金投向重点对象,投向关键环节。合作组织作为重点支持对象,优先享受种粮大户、订单稻谷、农机购置、能繁母猪饲养、畜牧良种、造林补贴等各项补贴政策。
  2.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方面。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交由合作组织承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农村道路(林道)、农村环境保护等项目明确允许合作组织申报和实施,加大对合作组织的支持力度。鼓励在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中安排资金扶持合作组织单独申报。
  3.农业产业发展方面。按照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要求,将合作组织作为农业“两区”建设的重要主体。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机化促进工程、现代种业工程、农业科技示范推广、循环农业、农业产业化贴息等产业发展资金中对合作组织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引进先进设施设备和先进技术、示范推广生态循环农业技术模式等,予以优先扶持。
  4.农业社会化服务方面。以合作组织为依托,推进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投入,支持合作组织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提高标准化、规模化水平,发挥合作组织的带动能力,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支持合作组织提供农机作业、病虫害统防统治、统一育苗育供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等专业化服务。鼓励合作组织在全省农业基层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5.农产品流通方面。支持和引导合作组织开展品牌创建工作,增强产品竞争力。支持合作组织开展贮运、包装等经营,延伸产业链条。各类农业展会要优先支持合作组织参与展示展销,支持合作组织发展“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专卖直销”等营销模式。
  6.农村人才培育方面。积极支持合作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合作组织领头人、职业经理人以及成员的培训。鼓励返乡创业农民工、大学生村官等领办创办合作组织。进一步加大农业现代人才支撑计划和阳光工程等对合作组织人才培训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有针对性地加强合作组织人才培养,继续开展以农民专业合作社高级管理人员为培养对象的现代农业经营领军人才提升班。支持和引导鼓励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
  (三)进一步加大专项扶持力度
  要逐年增加财政扶持合作组织发展补助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合作组织发展能力建设、引导合作组织加强和规范管理,增强与成员之间的利益联结。2013年起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两类合作组织。一是重点扶强扶大,省财政扶持粮、油战略产业和蔬菜、茶叶、果品、畜牧、水产养殖、竹木、花卉苗木、蚕桑、食用菌、中药材十大农业主导产业内排名前5-10位的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重点支持其农产品加工、储存、运销、检测等农业服务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品牌培育、营销网络建设等市场营销服务,技术推广、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扶持合作组织编制3-5年发展规划,省财政根据其发展规划予以连续支持。二是扶持县级以上的规范化合作组织,根据“缺啥补啥”的原则,重点支持其生产基地建设、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标准化生产以及市场营销等环节。优先支持欠发达地区符合条件的合作组织,以及生产国家和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合作组织。
  (四)加强合作组织项目资产管理
  财政补助合作组织形成的资产和由合作组织承担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合作组织依法占有和使用,并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算和管理。对于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由第三方建设的项目,如果项目形成的资产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项目区内有规范、成熟的合作组织,经验收合格后,有条件的可将项目资产移交给合作组织。该部分资产视同国家补助资产,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管理。
  各地要指导合作组织建立健全支农项目资产运营和管护机制,明确产权和受益对象,确定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资金来源。财政支农项目资产移交给合作组织后,对经营性资产,合作组织应从收益中提取一定的资金建立管护基金,用于资产的管护和折旧。对合作组织成员发展生产共同受益的资产,合作组织应向受益人收取一定的资金,作为该项资产的管护经费和折旧。建立奖励机制,将合作组织资产管护情况与评选表彰、项目支持等挂钩,对资产管护好的合作组织在安排相关项目时予以优先考虑。
  四、完善财政支持合作组织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各地财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发改、税务、工商、民政、供销、金融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有效的工作机制,形成分工负责、优势互补、统一协调的工作格局。强化财政部门内部协调配合,加大资金整合和统筹力度,增强支持合作组织发展的合力。
  (二)创新资金投入方式。推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调动合作组织的积极性。稳步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合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资金投入机制。引导完善合作组织与成员的利益联结机制,着力保障农户在承担支农项目中的利益。
  (三)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加强相关资金项目的政策衔接,在赋予合作组织项目主体地位的同时,要明确扶持条件、要求和标准。规范项目评审、项目立项、资金分配、资金拨付等行为,积极探索项目审批权限逐步下放到县。积极推行公示公告、资金报账、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制度,加强工程监理和财务会计管理。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展财政支持合作组织相关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防止“挂牌”、“翻牌”或“空壳”合作组织虚报项目、套取资金。加强项目申报管理,对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组织和财务管理的合作组织,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充分发挥乡镇财政就地就近监管作用,让乡镇财政参与项目申报的审核。项目立项后,及时将项目信息抄送、告知乡镇财政,委托乡镇财政对辖区内的项目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情况开展巡查。
  (五)做好相关基础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加强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加强对财政支持合作组织发展的总结、统计和分析工作,积极探索创新政策措施,不断提高支持合作组织发展成效,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财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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