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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级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政办发[2013]125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9-2
实施时间: 2013-10-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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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级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资金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日
  绍兴市级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更加规范、有效地筹措社会保障资金,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浙政发〔2004〕36号)和省财政厅《浙江省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资金实施办法》(浙财社字〔2005〕1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资金,是指本级政府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在社会保障资金正常安排和筹措之外,通过拓展其他渠道筹集的,且主要用于防范地方社会保障支付风险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
  第三条 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按照当年实际收缴国有资产收益总额的30%提取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
  (二)按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总额5%的比例提取充实社会保障资金;
  (三)按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总额4%的比例提取被征地农民政府补助金;
  (四)政府预算超收的财力,除保证法定支出外,重点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
  (五)社会捐助收入;
  (六)社会保障资金利息等增值收入;
  (七)其他可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有资产收益包括:
  (一)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主要指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和联营、合营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益,按国有资本比例应享有的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和股息,以及国有企业破产、解散、撤销的清算收益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主要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从事出租、出售、承包、对外投资、兴办经济实体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所产生未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部分的净收益;
  (三)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今后国家和省对国有资产收益范围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主要包括:
  (一)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二)国有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所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三)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以及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等,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第六条 按照多渠道筹措的社会保障资金,由财政部门建立“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其中按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总额4%比例提取的被征地农民政府补助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账户管理。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属政府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防范地方社会保障支付风险,纳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
  第七条 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程序:
  (一)上缴财政的国有资产收益充实社会保障资金部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按季划入市级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财政专户;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充实社会保障资金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土地出让金收入总额的规定比例,按季划入市级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财政专户;
  (三)政府预算超收财力安排充实社会保障资金部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年终一次性划入市级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财政专户;
  (四)社会捐助收入充实社会保障资金,直接划入市级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动用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不足2个月的;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所承担的补助资金有缺口的;
  (三)改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缺口的;
  (四)企业退休职工按有关规定发放的综合社区补贴等统筹外支出有缺口的;
  (五)因社会保障资金支付暂时困难,当期收入难于平衡,经市政府批准进行临时性周转借款的;
  (六)出现其他重大或突发性社会保障支付风险。
  第九条 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充各类社会保障基金时,按以下程序申拨:当某项社会保障资金滚存结余不足以支付未来2个月支出额,且明显缺乏后续补充资金时,由市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预决算制度,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筹集、使用、管理社会保障风险资金,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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