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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家庭农[林、渔]场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丽政办发[2013]119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8-11
实施时间: 2013-8-11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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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绿色崛起、科学跨越”战略总要求,鼓励创新农业经营模式,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着力提高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努力打造生态精品农业品牌,积极推进农业经济跨越发展,结合丽水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家庭农(林、渔)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
  家庭农(林、渔)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以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等产业为劳动对象,以高效的劳动、商业化的资本和现代化的技术为生产要素,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的,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企业化经济实体。家庭农(林、渔)场包括一般性家庭农(林、渔)场、示范性家庭农(林、渔)场和休闲性(综合)家庭农(林、渔)场三类。发展家庭农(林、渔)场是推动农业生产集约化和现代化的新载体,是提升资源使用效率和农业产业层次的新引擎,是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新途径,对培育新的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业资本装备水平、提升农产品质量、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符合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向社会化大生产转变的现实需要。
  二、目标原则
  (一)总体目标。
  按照“秀山丽水、养生福地”区域定位,依托丽水农业、林业、渔业等资源和环境,按照“夯实基础、加快转变、提升水平、引领发展”的思路,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大力推进家庭农(林、渔)场建设,切实提升丽水农业产业层次。2013年—2016年,全市建设示范性家庭农(林、渔)场1000家,其中2013、2014年每年建设300家,2015、2016年每年建设200家;建设休闲性(综合)家庭农(林、渔)场100家,其中2013、2014年每年建设30家,2015、2016年每年建设20家。
  (二)基本原则。
  1.积极引导的原则。创新体制机制,引导扶持现有具备家庭农(林、渔)场雏形,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向家庭农(林、渔)场经营模式转变;引导扶持一般性家庭农(林、渔)场向示范性家庭农(林、渔)场经营模式转变;引导扶持示范性家庭农(林、渔)场向休闲性(综合)家庭农(林、渔)场经营模式转变。
  2.自愿有偿的原则。家庭农(林、渔)场经营必须依法规范土地流转,充分尊重原承包农户的土地、林地、水产养殖水面(下同)流转主体地位;必须向原承包农户或拥有土地流转的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土地流转费(土地租金);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优先权。
  3.稳步实施的原则。在推进发展农村家庭农(林、渔)场工作中,要把握形势,坚持标准,稳步适度发展。必须遵循产业发展规律和市场规律,以需求为导向,突出区域资源、环境和文化特色,科学配置种、养、加、销比例,鼓励产业间联合与协作。
  4.规范发展的原则。建立完善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家庭农(林、渔)场认定标准、申报备案和退出机制,强化劳动力素质和技能培训,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三、政策扶持
  (一)加强用地保障。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家庭农(林、渔)场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要允许家庭农(渔)场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9号)要求,在不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前提下,按生产需要安排一定比例土地,用于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家庭林场用地政策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2009〕1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地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优先安排家庭农(林、渔)场用地需要。
  (二)引导土地流转。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和鼓励农民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现代农(林、渔)业发展的意见》,鼓励村集体加快土地流转,创新土地流转方式,严查耕地抛荒,推动整村整组连片流转土地优先向家庭农(林、渔)场集中。全面建立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及时发放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建立健全权证的抵(质)押制度,实现土地流转的规范管理。
  (三)加大财政扶持。各级财政要专门安排家庭农(林、渔)场扶持资金,加大对家庭农(林、渔)场的以奖代补力度和贷款贴息力度,加强财政政策对支持发展家庭农(林、渔)场的导向作用。多方整合涉农资金,实现家庭农(林、渔)场扶优扶强。每年开展市级“二十佳”示范性家庭农(林、渔)场、“十佳”休闲性(综合)家庭农(林、渔)场评选活动,并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补助,当年获得过农家乐综合体等相关奖励的,不重复补助。各县(市、区)也要开展县级示范性家庭农(林、渔)场和休闲性(综合)家庭农(林、渔)场评选工作,并给予配套资金补助。
  (四)注重政策配套。实施相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切实加大对家庭农(林、渔)场财政税费政策的扶持。允许具有家庭农(林、渔)场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进行家庭农(林、渔)场登记,家庭农(林、渔)场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符合相关条件的同等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费优惠政策。对家庭农场注册,工商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免收相关费用。电力部门要保障农业正常生产用电,家庭农(林、渔)场的种植、养殖用电、粮食烘干机械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对示范性家庭农(林、渔)场和休闲性(综合)家庭农(林、渔)场项目,参照市农家乐综合体创建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执行。对市级“二十佳”示范性家庭农(林、渔)场、“十佳”休闲性(综合)家庭农(林、渔)场项目,采用“一项目一政策”的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支持。
  (五)拓宽融资渠道。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和开发金融产品,以推进农村金融改革试点为契机,各级商业银行对资信好的家庭农(林、渔)场可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对符合区域布局、能发挥产业优势、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前景的家庭农(林、渔)场加大信贷扶持力度,并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鼓励家庭农(林、渔)场经营主体以自有不动产、动产及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开展抵质押贷款。坚持“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支持外资、浙商丽商回归、华侨要素回流、工商资本参与示范性家庭农(林、渔)场和休闲性(综合)家庭农(林、渔)场的投资建设。
  (六)强化指导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家庭农(林、渔)场相关人员参加各类技能培训和参与技术推广活动,着力培养家庭农(林、渔)场经营者技术创新、经营管理、资本积累和综合发展等四方面能力。对规模较大的示范性家庭农(林、渔)场和休闲性(综合)家庭农(林、渔)场,农业、林业、渔业等技术部门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实施“一帮一”服务,推进家庭农(林、渔)场深入发展。鼓励和支持家庭农(林、渔)场参与省内外的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扩大优质农产品的市场影响力。鼓励和支持家庭农(林、渔)场与超市、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销售网络,通过订单形式建立契约关系。税务部门要为家庭农(林、渔)场办理税务登记和免税申报手续提供指导和便利。此外,宣传、农办、发改、交通、人力社保、科技、保险等相关部门要形成培育合力,为家庭农(林、渔)场争取政策支持,主动提供市场信息,帮助其降低风险,扩大受益。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强推进家庭农(林、渔)场发展促进农业转型升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推进家庭农(林、渔)场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政策措施。市委、市政府成立丽水市推进家庭农(林、渔)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指导协调家庭农(林、渔)场发展的各项工作。各级党委、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强化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工作。
  (二)注重计划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制订推进家庭农(林、渔)场发展计划,编制实施工作方案。面上的发展计划和实施方案由当地政府牵头组织落实,做到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交通道路发展等规划相衔接,择优选点。点上的示范性家庭农(林、渔)场和休闲性(综合)家庭农(林、渔)场建设,做到局部规划设计与当地独特的自然资源相结合,体现当地特色,使人耳目一新。
  (三)制定认定标准。一般性家庭农(林、渔)场要有注册登记、适度规模、配套投入。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经营规模要达到50亩以上,年产出效益达20万元以上;林场经营规模要达到200亩以上,年产出效益达20万元以上;渔场经营规模要达到20亩以上,年产出效益达30万元以上。市级休闲性(综合)家庭农场二三产业在总收入的比重要达到50%以上,年产出效益达30万元以上;林场二三产业在总收入的比重要达到50%以上,年产出效益达30万元以上;渔场二三产业在总收入的比重要达到60%以上,年产出效益达40万元以上。市推进家庭农(林、渔)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农业、林业、渔业等部门,按投资主体、发展规模、生产标准、综合效益等指标要求,研究制定一般性家庭农(林、渔)场、示范性家庭农(林、渔)场和休闲性(综合)家庭农(林、渔)场的认定标准,并实行年度申报认定制度,由市农业、林业、渔业等部门分别负责认定组织工作。
  (四)加大宣传营销。运用网络营销、资料宣传、广告宣传、推介宣传、节庆宣传等手段,积极拓宽营销渠道,实行差异促销策略。尤其要加强新媒体如微博、微信的运用,提高市场知名度。强化区域联动营销,依托旅行社等专业组织将休闲性(综合)家庭农(林、渔)场与旅游景区相结合,设计推广乡村休闲养生旅游精品线路;与丽水独具特色的各类艺术文化、农耕文化、古村落文化等相结合,组织举办一批具有区域影响力的活动,打响我市家庭农(林、渔)场品牌。
  (五)强化考核督查。将推进家庭农(林、渔)场发展工作纳入农村发展六大行动计划考核体系。市推进家庭农(林、渔)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督查考评,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在推进中的困难与问题,督促各地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总结经验,典型引路,以扎实的作风推动全市家庭农(林、渔)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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