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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丽政办发[2013]144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9-29
实施时间: 2013-9-29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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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规范监管措施和行为,有效防范和及时处置金融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监管职责
  (一)落实第一责任。各县(市、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是辖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二)加大督促指导。市金融办作为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市级监管部门,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丽水开发区金融办落实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职责及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三)加强日常监管。各县(市、区)、丽水开发区金融办为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的牵头部门,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实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工作,及时进行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开展风险排查和预警。
  (四)形成合力监管。市、县两级工商、财政(地税)、人行、银监、审计、公安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开户行和融资银行应积极履行外部监管职责,根据监管部门需要及时提供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等经营状况,主动举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突出监管重点
  (五)严禁非法吸存。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部集资,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六)严禁账外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核算必须按会计制度记账、登记,所有经营收入及支出必须列入会计账册,不得账外放贷、账外借款、账外拆借等。
  (七)严禁高利放贷。小额贷款公司必须严格执行贷款利率政策,除正常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向借款客户收取或变相收取手续费、咨询费等,贷款综合利率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上限。
  (八)严禁财务造假。小额贷款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如实反映经营情况,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不得凭空捏造、修饰财务报表和数据。会计核算必须根据经营情况填制凭证、根据凭证登记账簿、根据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九)严禁不法收贷。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催收、扣收、处理变卖抵押物、加罚利息等合法手段依法收贷,不得采取利诱、恫吓、人身威胁等不法手段进行恶意收贷或暴力追偿。
  (十)实行一票否决。对违反上述“五个严禁”内容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年年度考评中按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制,由当地监管部门报省级监管部门审核后,可采取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取消当年起三个会计年度财政返还和风险补偿等优惠措施、建议银行等金融机构取消融资及其合作业务、移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提请司法机关冻结账户等监管措施。
  三、落实监管要求
  (十一)建立违法违规举报制度。各县(市、区)和丽水开发区金融办要在年底前设立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一经发现并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当地监管部门要将查处结果及时报市级监管部门,并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十二)实行审计机关抽查审计。按照省金融办和省审计厅的统一部署,结合日常监督情况,每年按全市小额贷款公司一定比例由市级审计机关会同金融办组织开展专项抽查审计,并将结果上报省监督部门,同时反馈辖区政府。
  (十三)开展年度统一委托审计。从2013年度起,由各县(市、区)、丽水开发区金融办通过一定方式指定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年度审计和年度考评审计,并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和日常监管的重要依据,相关费用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十四)加强日常风险预警措施。对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审计中逾期贷款率达到3%、监测系统连续2个月逾期贷款率达到3%、主要财务指标异常变动的,市级监管部门应向辖区监管部门发送《风险预警提示书》,并要求辖区监管部门作出书面专项说明和整改落实措施,实行跟踪督查。
  (十五)组织开展信用评级试点。按照省监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辖区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实行跟踪评级和动态管理,信用评级结果作为其开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直接查询权限的重要条件,以及商业银行业务开展、政府日常监管、年度考评、政策支持等的重要参考。
  (十六)制定风险防范处置预案。设有小额贷款公司的各县(市、区)和丽水开发区要在年底前制定落实辖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预案,建立风险动态监测体系,落实风险处置规范统一协调机制。
  四、强化保障措施
  (十七)机构人员要到位。各地要明确监管部门并落实至少1名监管员和监管经费,机构人员不落实的辖区不予安排小额贷款公司新增指标和省级财政扶持金融发展项目申报。
  (十八)相关部门要支持。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应给予支持。
  (十九)扶持政策要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和丽水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7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文件规定,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对小额贷款公司3年扶持政策执行期满后继续顺延3年执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助政策,具体执行比例各地可结合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日常监管工作等情况自行确定。
  (二十)融资渠道要拓宽。各地要高度重视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融资难问题,积极帮助其向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融资,并将其纳入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体系。积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借助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等地方资本市场平台,通过发行定向债等方式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并给予政策上的支持。人行、银监等部门要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支持力度,以丽水农村金融改革为契机,创新融资渠道和方式。
  (二十一)公司自律要创新。以强化自律为核心,条件成熟时可筹备建立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负责制定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标准、业务规范、自律规章,开展业务交流,倡导依法合规经营,防止同业恶性竞争,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五、切实加强领导
  (二十二)统一思想认识。各地要充分认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对缓解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问题的重要作用,对增加地方税收的重要贡献。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切实强化监管,及时防范和处置可能产生的风险,促进辖区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三)强化协调配合。各地要建立和完善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金融办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监管体制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充分运用市场手段和市场机制,切实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指导和服务。
  (二十四)完善督查考核。市级监管部门要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认真指导开展年度考评、专项审计、委托审计、日常监管等工作,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市级监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各地开展监管工作进行督查,形成专题报告报市政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级有关单位名单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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