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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促进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市财社[2013]205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7-22
实施时间: 2013-7-2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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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金华市区促进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22日
  金华市区促进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促进就业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社〔2011〕80号)、《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等问题的通知》(浙财社〔2012〕3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促进就业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促进就业资金,包括市、区政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通过财政预算内外各种渠道筹集的,用于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各项资金(以下简称“就业专项资金”),以及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发放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基金用于预防失业、促进就业补贴的资金(以下简称“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
  第四条促进就业资金坚持统一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五条促进就业资金的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
  (二)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
  (三)上级转移支付补助的促进就业资金;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期间,在确保动用后的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在24个月以上的前提下,其使用额度为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30%。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七条 促进就业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职业介绍补贴;
  (二)职业培训补贴;
  (三)社会保险补贴;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五)创业补贴;
  (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七)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和新增就业岗位奖励;
  (八)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贷款呆帐损失、小额贷款贴息、贷款手续费和工作经费补助;
  (九)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
  (十)经市政府或市财政、市人力社保部门共同批准并报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备案的有关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其他支出。市本级其他支出包括:人力资源招聘会费用、随军家属生活困难补助、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失业困难人员慰问、创业项目开发、政策宣传所需经费等支出。
  第八条 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和支出的项目、标准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市级财政安排的促进就业资金主要用于市本级就业工作。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项目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执行。随军家属生活困难补助、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贷款呆帐损失、贷款手续费和工作经费补助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资金承担,其他补贴、支出按行政区域分别由婺城、金东区财政承担。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各开发区承担。
  第十条 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包括职业介绍、创业帮扶和境外劳务输出补贴。
  (一)补贴条件和标准:
  街道、社区就业服务组织和具有资质条件的职业介绍机构、民营人才中介机构、创业帮扶机构,按其免费就业、创业帮扶后实际就业、创业的本地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城乡失业人员数,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介绍、创业帮扶补贴。市区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就业困难人员每人100元,其他城乡失业人员每人50元;帮扶创业补贴标准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300元,其他城乡失业人员150元;经批准设立的境外劳务输出机构补贴标准为:输出一名就业困难人员600元,输出一名其他市区城乡劳动力300元。上述补贴只能按每名符合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二)申请拨付程序及附送材料:
  由申报单位按季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职业介绍、创业帮扶补贴,填写《职业介绍、创业帮扶补贴申请表》,并附送:经介绍、帮扶实现就业(创业)人员名册、《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毕业证书》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境外输出机构按年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境外劳务输出补贴,填写《境外劳务输出补贴申请表》,并附送:境外输出机构资质证书、劳务输出名册、《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护照及离境签证或就业许可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在30日内将资金直接拨入单位申报帐户。
  第十一条 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含劳动预备制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含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在岗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条件和标准: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且履行就业失业登记义务的城乡劳动者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人力社保部门定点培训机构创业和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经人力社保部门确认的其他培训合格证书的,可以按规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市区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外地人员自主选择;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市区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向户籍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市区企业按照人力社保部门计划统一组织本单位新录用职工通过集中培训、师傅带徒等形式开展岗前培训,以及因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技术进步和紧缺工种而组织的转岗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紧缺工种培训,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按规定足额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和履行就业失业登记义务的,可申请培训补贴。每位符合条件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已享受过第一次培训补贴的人员,次年不得重复享受相同培训项目相同等级的技能培训补贴。
  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本地生源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每人1200元以内、城镇就业失业人员和复退军人每人1000元以内,其他经失业登记每人500元以内,在金的高中职院校组织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每名500元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一年内在市区实现创业的可再补贴700元。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本地生源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每人800元以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每人600元以内,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按A类工种每人600元以内(含鉴定补贴,下同)、B类工种500元以内、C类工种每人400元以内、D类100元以内标准予以补贴,企业统一组织在职职工委托人力社保局定点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并鉴定合格的每人300元以内,毕业2年内未就业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到技工学校参加为期一年培训的,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实际培训费缴纳数的50%享受补助,培训合格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本地就业的,按实际培训费缴纳数的100%享受补助,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6个月以内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每名600元以内。
  (二)申请拨付程序及附送材料:
  培训补贴资金采取“先交后补”的结算方法;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实行直补企业或个人的方式。
  符合条件的个人直接申请培训补贴的,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人力社保部门确认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等其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收费票据。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按上述标准直接支付申请者本人。高校毕业生个人直接申请补贴的,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职业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培训收费票据。高校毕业生参加为期一年的技工学校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地就业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还需提供初(高)中《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资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按照上述标准直接支付申请者本人。
  企业统一组织本单位职工委托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申请补贴的,应填写《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并附送:培训合格人员名册、《职业资格证书》或人力社保部门确认的其他培训证书、《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在30日内将培训补贴直接拨付企业申报申报帐户。若企业无力全额支付培训机构培训费用的,在支付培训机构培训费差额部分后,政府补贴部分由培训机构按规定申领。
  对农村学员、零就业家庭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员可按实际培训时间给予不超过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费补贴。补贴申请随培训补贴一并申请,申请时填写《职业培训符合条件人员生活费补贴申请表》,并附送:《居民身份证》、《低保证》或经认定为“零就业家庭”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享受补贴人员名册,农村学员还应提供农村户籍证明,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30日将补贴拨付到位。
  第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补贴条件、标准:
  对各类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和在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就业失业登记证》发证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补贴标准以鉴定机构实际收取的鉴定费为准。
  (二)申请拨付程序及附送材料:
  由符合条件申请人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向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并附送:申请人员名册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毕业证书》、《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及鉴定机构收费票据。如个人申请的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如鉴定机构统一申报的由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在30日内将鉴定补贴拨付鉴定机构申报帐户。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对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城镇“4050”人员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或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用人单位社保补贴按季申报,个人享受社保补贴按年申报。
  (一)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的条件、标准: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机关、事业单位勤杂岗位和社区就业援助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按公益性岗位标准给予社保补贴。用人单位录用见习期满的高校毕业生而为其补缴的见习期间养老保险费用(不含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实行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并为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按当地上年企业平均工资为缴费标准计算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除对距法定正常退休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可相应延长社保补贴以外,其余人员最长社保补贴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可按其为家政服务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可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和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政策执行至2014年底,如试点在此之前结束,则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该项补贴执行至试点结束日为止。
  2.申请拨付程序及附送材料:
  由用人单位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填写《用人单位社保补贴申请表》,并附送: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册、《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毕业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工资发放名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在30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用人单位在申报帐户。
  (二)城镇“4050”人员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条件和标准:
  城镇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405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以灵活就业和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月收入达到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以灵活就业形式及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按季申报就业,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就业服务中心)认定并备案登记的,可享受社保补贴。
  补贴标准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按上年企业平均工资12%给予补贴,其余人员按15%给予补贴。自享受之日起,除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城镇“4050”人员可延长享受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为2年。
  2.申请拨付程序及附送材料:
  由个人在每年10月底前向户口所在社区提交申报资料,经街道就业服务中心初审公示后向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填写《城镇“4050”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并附送: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名册、《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就业服务中心)出具的灵活就业认定证明书、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凭单。由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于30日内拨付街道就业服务中心发放。发放清单应在60日内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三)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条件和标准。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稳定就业工作、劳动关系稳定,申报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数(自然减员及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除外)少于单位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3%的中小微企业给予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其中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率小于1%(含1%)的,补贴额度为企业上年度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50%;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率在1%和3%(含3%)之间的,补贴额度为企业上年度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30%。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1年内只能享受1次,且不得与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同时享受。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在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2.申请拨付程序及附送资料: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由企业填写《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政策享受年度和上年度平均人数计算表、政策享受年度1月、12月工资发放名册。并附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财务报表。经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初审后,由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审后于30日内拨付企业申报帐户;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社保补贴由本人在每年10月底前向户口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并附送:《毕业证书》、《户口本》、《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经社区初审,街道复审,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30日内拨付街道就业服务中心发放。
  第十四条创业补贴。
  创业补贴包括一次性自主创业、自主创业场租费等补贴。
  (一)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
  1.补贴条件和标准:
  对享受过失业保险待遇的就业转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20%的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低于500元按500元补贴);市区毕业2年以内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新办家庭农场、养殖场或建立农业产业化基地的,给予2000-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城乡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及随军家属失业后一年内首次自主创业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按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1年的创业补助。
  2.申请拨付程序及附送材料:
  就业转失业人员一次性自主创业补助由本人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并附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随军家属一次性创业补助由创业者本人向户口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初审后(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助需农业部门初审),填写《自主创业补助申请表》,并附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毕业证书》或《复退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凭证,报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补助款在30日内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
  (二)自主创业场租费补贴和创业岗位补贴
  1.条件和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在2008年11月25日以后在政府投资创办以外的其他场所首次经营满1年以上的,按年租金的10%、年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场租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三托”、“三服”、“三管”等便民利民微利项目的按年租金15%、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给予场租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从事文化产业和上述便民利民微利项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20%给予创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申请拨付程序及附送材料:
  场租费补贴和创业岗位补贴按年申请拨付。由个人在每年10月底前向户口所在社区申请,街道初审后填写《自主创业补助申请表》,并附送:《就业失业登记证》、《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社区认定证明书、完税或免税凭证,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30日内拨付街道就业服务中心发放。发放清单应在60日内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补贴条件和标准:
  政府投资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保序等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勤杂岗位和社区就业援助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以及社会力量开发的经人力社保部门和相关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岗位补贴标准:按实际使用人数,一般按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25%给予补贴。
  (二)申请拨付程序及附送材料:
  由用人单位按季向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填写《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并附送: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名册、《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其他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30日内将资金拨付单位申报帐户。
  第十六条新增就业岗位奖励。
  (一)奖励条件和标准:
  用人单位新增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按每名1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新增就业岗位奖励;市区用人单位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新招用本地劳动力20人以上,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新增就业岗位奖励、标准为:新办单位每招一名200元,非新办单位每招一名500元。
  (二)申请拨付程序及附送材料:
  用人单位按年向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新增就业岗位奖励申请表》,并附送:符合条件人员名册、《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劳动合同或就业登记名册、工资发放表、平均人数计算表,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由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30日内拨付用人单位申报帐户。
  第十七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
  (一)补助条件和标准: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在市区当地落户,月工资低于2000元的,可给予个人每年3000元的工资性就业补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申请拨付程序及附送材料:
  就业补助由高校毕业生本人按年向户口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企业工资发放表、由社区汇总后,在每年的10月底前向街道就业服务中心申报,街道初审公示后在15日内报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30日内拨付街道就业服务中心发放,发放清单应在60日内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贷款补助及担保基金代偿。
  (一)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财政部门筹集,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并随贷款余额的增加扩充担保基金规模。
  (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1.贷款条件和贴息规定:
  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乡创业人员及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退伍证》或《退役军人自谋职业证》或《毕业证书》等证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2-8万元。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贷款额度为2-10万元。
  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和高校毕业生利用贷款从事(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主创业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其他城镇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的,在规定额度内给予50%的贴息。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二年(展期不贴息)。
  2.贴息申请程序及附送材料:
  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借款人按约定结息方式给经办商业银行支付利息后,向人力社保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并附送:完息凭证、还款证明、贷款合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书》或《退伍证》或《退役军人自谋职业证》原件和复印件,由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直接将贴息发给申请者本人。
  (三)贷款补助
  1.补助条件及标准:
  经办银行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按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给予贷款银行手续费补助,担保公司为贷款对象提供担保的,按贷款本金的1%给予担保公司担保费补助;信用社区按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总额的1.5%核拨工作经费补助。
  2.补助申请程序及附送材料:
  贷款各项补助实行按年拨付,由申报单位填写《小额担保贷款补助申请表》,并附送:享受贷款人员名册,贷款合同或贷款核发凭证复印件,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助在30日内拨付单位申报帐户。
  (四)担保基金代偿
  对因免除反担保手续造成的贷款呆帐损失,由贷款经办银行和担保公司分别承担50%,市财政按规定核定后,分别按经办银行和担保公司的贷款呆帐损失承担额60%的标准给予补偿;对贷款经办银行直接向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贷款而发生的呆账损失,由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市财政承担贷款呆帐损失承担额10%的补偿。
  申请拨付程序及附送资料:由经办银行、担保公司填写《小额担保贷款呆账损失补贴申请表》,并附送呆账损失说明报告、呆账损失审批件、支付凭证、贷款合同等。
  第十九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助。
  对高校毕业生到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实训)基地参加6个月至1年就业见习(实训)的,按《金华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其他补助奖励。
  (一)补助(奖励)条件和标准:
  1.乡级(含)以下公共创业服务机构:经县级(含)以上创建创业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6000元;对经验收达到市级创业型社区(村)标准的社区(村),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1万元,市、区财政各承担50%。
  2.对提供高校毕业生创业辅导成效突出的创业服务机构:经县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牵头考核,可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和奖励。市区资助标准为:2年内创业帮扶人数在100-200人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助,200人-300人的给予一次性4万元补助,300人以上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3.对验收合格的高校就业指导站:经县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按“场地、人员、设施、经费、职责、制度”“六到位”的标准验收合格的高校就业指导站,给予一定建设经费补助,市区补助标准为一次性3-5万元。
  4.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基地(创业园):创业基地(创业园)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年实训人数达200名以下,实训后实现创业人数达5%以上的,经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组认定,并切实为高校毕业生和技校毕业生提供创业服务,可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金补助;创业基地(创业园)面积达1000-5000平方米,年实训人数达200-800名,实训后实现创业人数达1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7万元的资金补助; 创业基地(创业园)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年实训人数达800名以上,实训后实现创业达3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补助。
  (二)申请拨付程序及附送材料:
  由申报单位(申报时间)向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其他补助(奖励)申请表,并附送:验收认定文件,申报单位工作成效报告及实训(入园)创业帮扶人员名册等相关见证资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30日内将补助(奖励)拨付到单位申报帐户。
  第二十一条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包括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补贴、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建设补助等。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补贴主要是对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正常运转的有关经费支出。对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其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免费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展职业介绍、创业服务、创业指导培训以及就业失业动态监测等工作,可以按政府购买服务成果的方式予以补助。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促进就业资金的预、决算管理。各级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预决算管理。
  (一)年度终了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有关编制要求,统筹考虑并提出市区下年度促进就业资金预算,包括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和从失业保险基金预算中安排的促进就业经费,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和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并严格按规定批准后的预算执行。除按规定要求及时向上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外,还需编报市区年度促进就业资金预算表。
  (二)年度终了后,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决算工作。除按规定要求及时向上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决算报表外,还需编报市区年度促进就业资金情况表,并进行分析和说明。
  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按实列支。
  第二十三条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划入的需支付给申请者的有关补贴资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支付补贴给申请者;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补贴资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对各项促进就业资金支出要严格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各项补贴支出应取得符合补贴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并严格审核把关。
  第二十五条促进就业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促进就业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和完善促进就业资金支出绩效评估机制,努力提高促进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各项促进就业资金发放情况统计数据库系统,实现数据库管理和网络化管理相结合,切实加强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的基础管理。基础管理数据统一纳入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通过建立享受各项补贴(补助)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和数据系统,有效甄别享受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逐步实现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与财政部门互联互通。
  第二十八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促进就业资金,或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报告促进就业资金使用、享受政策人员等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促进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促进就业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如遇政策调整,本办法与其有抵触的,按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后30日起执行。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金华市促进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金市财社〔2009〕326号),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区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实施意见》(金市劳〔2010〕8号)同时废止。
  附件:1.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审核汇总表
  2.职业介绍(创业帮扶)补贴申请表、境外劳务输出补贴申请表
  3.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4.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
  5.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4050”个体经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6.自主创业、跨地区就业补贴申请表
  7.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用人单位新增就业岗位奖励申请表
  8.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申请表
  9.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小额担保贷款补助申请表
  10.其他补助(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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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促进 甬劳社就[2002] 2002/8/20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促进就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 台财社发[2012] 2012/8/6
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丽水市 丽财社[2013]14 2013/6/28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上报地方财政促进就业资 黔人社办函[201 201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