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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市财综[2013]217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8-1
实施时间: 2013-8-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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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卫生局,市本级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和规范医疗票据使用和医疗收费行为管理,强化医疗收费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入征收管理,现将浙江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浙财综〔2013〕42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本级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医疗收费票据的适用范围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73号)规定,医疗收费票据仅适用于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所取得的医疗收入开具的收款凭证。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医疗收费票据。首次申领医疗收费票据的医疗机构,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申领医疗收费票据。
  二、严格审核非公立非营利医疗机构申领医疗收费票据资质
  非公立非营利医疗机构申领票据的资质审核工作,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医疗机构分别向市财政(含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区财政部门报送资质审核材料(《意见》第一条规定的材料),经各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对符合申领医疗收费票据条件的医疗机构,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发放相适用的医疗收费票据。
  对本次换版前已取得《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在申领和使用医疗收费票据的非公立非营利医疗机构,根据《意见》要求,财政部门将重新审核其申领医疗收费票据的资质。对不在《意见》规定范围之内的医疗机构,停止供票,清理核销旧版票据,注销财政票据领购证。
  三、规范乡村所(室)的票据使用管理
  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所(室),符合《意见》中规定的医疗收费票据申领条件的,其票据的领用、结报、核销等按照卫生系统现行管理渠道,统一由乡镇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办理。乡镇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向各区财政部门(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办理票据领用、结报、核销等工作。其医疗收入统一缴入同级财政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乡镇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收费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加强医疗收费票据的申领、使用登记、保管和结报核销工作。
  四、住院预缴款统一使用往来结算票据收取
  新版医疗收费票据不再设置《浙江省医疗机构住院预缴款收据》,医疗机构收取住院预缴款款项时,统一使用《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票据(302)》,项目名称:预交款,项目代码:60403,其收入连同票据〈财政联〉次,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达到票款一致。
  五、新旧版医疗收费票据换版工作时间安排
  (一)集中清理核销医疗收费票据。现行旧版医疗收费票据自2013年9月30日起停止使用,各医疗机构要对本单位领用的旧版医疗收费票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办理票据结报、核销工作,该项工作在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
  (二)旧版医疗收费票据的销毁。对单位未使用的医疗收费票据,在完成清理核销工作的同时,向票据发放的财政部门提出票据销毁申请,填制《财政票据销毁(监督)记录表》,由财政部门组织集中销毁。在2014年3月31日前完成。
  (三)非公立非营利医疗机构的资质审核。
  1.非公立非营利医疗机构申领医疗收费票据资质审核工作,在2013年8月31日前完成。
  2.实行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的卫生所(室)申领医疗收费票据资质审核工作,在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
  六、其它工作要求
  (一)本次医疗收费票据换版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区财政、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将文件精神转发至相关医疗机构,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培训,掌握医疗票据使用管理政策,切实做好新版医疗收费票据的换版及衔接工作。
  (二)各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旧版医疗收费票据清理、结报、核销等工作。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做好使用新版医疗收费票据的征收系统改版升级工作,确保本次医疗收费票据换版工作顺利完成。
  (三)各医疗机构要在完成旧版医疗收费票据清理后,填制《财政票据审核表》,在规定期限内持《财政票据领购证》、《财政票据审核表》以及已使用的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票据,到医疗收费票据发放的财政部门办理核销。医疗机构在启用新版医疗收费票据之前,必须完成旧版票据的清理核销等各项工作。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卫生局
  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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