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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政办发[2013]89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8-20
实施时间: 2013-8-2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352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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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0日
  金华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42项实施细则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42项实施细则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86号),大力促进我市民间投资,特制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如下:
  一、工作要求
  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42项实施细则,根据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42项实施细则重点工作分工方案,重点选择我市民间资本进入愿望强烈、国家层面有突破空间的行业和领域,大力推进民间投资进入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金融以及自主创新等领域的改革,逐步消除民间投资体制障碍和政策制约,进一步激活民间投资活力,为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强劲动力。
  二、工作分工
  (一)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类
  1.制订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和交通运输服务领域政策措施,并提出招商推介项目。(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制订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能源领域的配套政策,并提出招商推介项目。(市发改委负责)
  3.制订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利领域政策措施,并提出招商推介项目。(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4.制订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等国土资源领域政策措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二)金融服务类
  1.强化股东资质审核,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入股银行业。(金华银监分局负责)
  2.支持民间资本在永康、义乌等地设立票据服务公司。(市金融办、市工商局、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负责)
  3.在东阳市开展以金融创新示范县为平台的民间融资管理及民间资本投融资活动。(市金融办、东阳市政府负责)
  4.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转让、定向债试点。(市金融办负责)
  5.创新民间投资重大项目多元化投融资渠道,积极开展央企富余资金、金融中介及股权股资等资金与我市民间投资重大项目的对接活动。(市金融办、市发改委负责)
  6.支持上市公司及其他民间资本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并购重组,加快产业整合、升级。(市金融办、市发改委负责)
  7.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牌照。(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负责)
  8.提出面向民间资本招商推介的金融项目。(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金华银监分局负责)
  9.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分担机制。(市经信委负责)
  (三)公共设施和社会事业类
  1.制订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政策措施,并提出招商推介项目。(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
  2.制订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配套政策,并提出招商推介项目。(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3.制订关于积极扶持规模以上优质民办学校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编委办负责)
  4.争取永康市列入省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市教育局、永康市政府负责)
  5.制订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政策措施,并提出招商推介项目。(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6.制订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政策措施,并提出招商推介项目。(市文化局负责)
  7.制订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体育领域政策措施,并提出招商推介项目。(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8.制订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旅游领域政策措施,并提出招商推介项目。(市旅游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四)推动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类
  1.制订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建立研发机构的政策措施。(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
  2.建立推动民营企业与国内大院名校协同创新的长效机制。(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
  3.加快科技金融结合,争取设立市本级科技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金华银监分局负责)
  4.制订鼓励和促进民间资本投资智慧城市建设的政策措施。(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
  (五)创造良好服务环境类
  1.清理和修改制约民间投资发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法制办负责)
  2.制订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的政策措施。(市财政局负责)
  3.制订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项目及相关中介机构清理的具体办法。(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
  4.健全完善民间投资统计监测体系。(市统计局负责)
  5.建立投资项目联合审批长效机制。(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负责)
  6.开展商事登记领域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工商局负责)
  7.推出一批面向民间资本推介招商的重大项目。(市发改委、市招商局负责)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主体,认真部署落实,抓紧分解任务,制订具体措施。涉及承担提出招商推介任务的单位,于今年8月30日前做好项目初选并送市发改委汇总;涉及承担先于省级部门制定政策措施的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于今年10月底前将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涉及承担制订其他政策措施的单位,待省级相关部门出台相关具体政策措施后,将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密切协作,积极做好争取衔接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单位要加强协调,参与单位要密切配合。对需要争取改革试点突破的工作,市级有关单位要积极做好与省对口部门的沟通衔接,争取改革试点政策在我市先行先试。对承担地方改革任务的工作,各地要抓住机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打造先行突破平台。
  (三)强化督促,力求取得实效。市发改委要认真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跟踪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并积极做好与省发改委的衔接;市政府督查室要适时开展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督查;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民间投资创新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力求我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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