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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商贸企业升级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金政发[2013]37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5-28
实施时间: 2013-5-28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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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推动限额以下商贸企业升级发展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以下简称“下升上”。限额标准:批发企业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零售企业年营业收入达500万元、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收入达200万元),进一步促进全市商贸主体做大做强,现就我市“下升上”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百姓富裕、浙中崛起”总目标,坚持“政府引导、部门联动、主体自愿、分步推进”工作思路,以销售收入达一定规模、从业人员较多、经营形势和成长性较好的商贸企业为重点,通过政策引导、强化服务,推动“下升上”工作。2013年,力争全市完成培育“下升上”商贸企业1000家,具体任务分解见附件。
  二、扶持政策
  1. 对纳税额在2万元以上的“下升上”商贸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2. 经税务部门批准,根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条件,三年内水利建设基金减免幅度上浮10%。
  3. 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按照现行优惠政策执行。
  4. 金融机构加大对“下升上”商贸企业的信贷支持,提供外汇、保险、租赁和结算等综合配套服务。将金融支持“下升上”工作列入政府对金融机构工作考核。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商务、统计、工商、财政(地税)、国税、人力社保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协调解决全市“下升上”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加强协作联动。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小微商贸企业的培育扶持,发挥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中心平台作用,在融资担保、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及时将发展势头好、后劲足,符合限上标准的企业纳入到“下升上”商贸企业培育名单。
  统计部门要加大统计制度宣传和执法检查力度,加强调查统计,及时将符合限上标准的新开业商贸企业纳入统计直报平台,做好统计业务指导工作;根据“下升上”商贸企业培育名单,加强核实,做好年报入库工作,并会同商务部门于次年将上级最终审定的新增企业情况进行通报。
  市财政(地税)局、市国税局和其他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及时为“下升上”商贸企业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努力营造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环境。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服务体系,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使更多商贸企业达到限额以上的要求。各县(市、区)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前一季度“下升上”商贸企业培育名单报市商务局。
  (三)加强目标管理。将“下升上”工作目标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绩效目标一并考核,确保完成目标任务,促进全市商务经济发展规模与运行质量同步提高。
  四、其他事项
  本意见执行期间,中央、省有关“下升上”扶持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扶持。
  本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金华市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2013年全市商贸企业“下升上”目标任务分解表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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