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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办发[2013]48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9-10
实施时间: 2013-10-10
失效时间: 2016-10-1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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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10日
  成都市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成委发[2013]13号)精神,切实增强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
  对我市新获批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资助;对新获批省级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适当金额配套资助;对新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的企业给予20—30万元资助。对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来蓉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资助。
  二、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
  对围绕我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都市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领域开展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品、重点新产品研发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经费资助。对我市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支撑计划等项目的企业,按实际到位经费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配套支持。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减免等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科技重大专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等的各项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
  三、促进企业创造运用知识产权
  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对新入选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支持。
  四、建立企业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对承担我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给予不低于100万元支持。对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成功实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企业,按技术合同实际发生额的2%,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助。
  五、支持企业拓展新技术新产品市场
  设立科技惠民专项,通过部门联动,市、区(市)县协同,在智能交通、数字城管、协同医疗、教育信息化、现代物流、公共安全、现代农业、文化创意和智慧旅游等领域,开展技术集成应用示范,推广应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及服务模式。
  六、鼓励技术标准创制和品牌建设
  对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牵头制定并经认定为产业技术联盟标准的企事业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获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七、引导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对在我市创新创业的国家“千人计划”、四川省“百人计划”和“成都人才计划”长期项目的人才,给予1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对上述人才带项目、带技术在蓉或来蓉创办独立纳税企业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入选“成都人才计划”顶尖创新创业团队项目、青年项目、海外短期项目的人才(团队)分别给予500万元、50万元、50万元支持。对符合条件来蓉创新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八、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人才服务企业
  支持在蓉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服务企业、实施转化的激励机制;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工作前提下,围绕成果转化在职创业或到企业兼职,全部收入归个人所有;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成果转化优先处置权,转化收益中至少70%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所有。建立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资助机制。设立股权激励代持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团队和个人给予股权认购、代持及股权取得阶段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代垫等支持。支持企业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建站企业一次性最高30万元资助。
  九、完善创新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机制
  建立市、校、企联合培养博(硕)士制度,支持企业选派在职人员攻读博(硕)士,采取企业、高校“双导师制”方式培养一批产业发展急需创新人才,给予攻读人员最高50%的学费资助。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加快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培养一批企业急需、产业紧缺的高技能型人才,推动技术攻关、工艺提升和技艺传承。
  十、建立天使投资引导及激励机制
  引导社会力量联合组建天使投资基金,市创新创业种子资金可按最高30%的比例进行天使投资基金引导性参股。对获得天使投资的本市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给予所获投资额的10%、最高100万元的创业补助;对由创投机构投资和引进并入驻市级以上孵化载体的市外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按投资额给予10%、最高100万元的创业补助。对投资市域内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天使投资人和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按其个人投资额相对应的个人收入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的市级地方留存部分给予资助。
  十一、完善债权融资补偿补助机制
  设立企业债权融资风险资金池,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发信用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产品。引导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对参与信用评级的企业给予50%评级费用资助。对采取信用贷款、股权质押和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融资贷款的企业,按贷款担保费用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30%,给予最高50万元的利息补助。
  十二、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每户最高50万元资金资助。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海外证券市场发行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十三、构建孵化培育体系
  构建“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中试基地)”孵化培育体系。对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及创投机构共建创业苗圃的运营机构,经认定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对中心城区、近郊区(县)、远郊市(县)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机构,经认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补助。对建设各类科技企业加速器(中试基地)、地校(院)科技产业园区(基地)的运营机构,经认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0万元的补助。
  十四、提升科技中介服务能力
  加快建设科技创新服务广场,聚集国内外高端科技服务资源,打造全国一流、西部领先的科技服务资源聚集区。设立科技中介服务扶持专项,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科技服务制度,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牵头组建新型产业研究院和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
  市科技局负责牵头制定本政策相关实施细则。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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