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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关于《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办发[2013]50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10-14
实施时间: 2013-10-14
失效时间: 2015-10-14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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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监察局关于《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14日
  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法(试行)
  市监察局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公共资源交易公开、规范、高效、廉洁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监察机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监办)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支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与加强对行政监管行为再监督相结合;
  (四)教育、惩戒与预防相结合。
  第四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工作的统一领导,各区(市)县监察局负责对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工作的领导。公监办代表监察局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工作的指导协调,并分级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工作。市公监办负责的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督事项可以委托派驻部门监察机构或下级公监办办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办理派驻部门监察机构或下级公监办管辖内的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督事项。
  第五条 公监办行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对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监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职责情况;
  (三)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与管理职责情况;
  (四)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
  (五)调查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行政监察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其他由公监办履行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职责。
  第六条 公监办采取巡查、专项检查、重点督查、电子监察、受理投诉举报、转办督办、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等方式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监督。
  第七条 公监办应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监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监管工作细则,并确定专人对交易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第八条 公监办应加强对交易中心场内交易活动的监督。交易中心应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情况每月向公监办报告,发现交易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监办,并协助调查处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违法违规问题的,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向公监办征求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应同时抄告交易中心和公监办。
  第九条 公监办现场巡查发现公共资源交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责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处理,必要时可以责令终止交易活动。公监办现场巡查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定标活动。
  第十条 公监办开展专项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检查事项并报批;
  (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四)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整改建议或者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市公监办依托市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电子监察系统,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情况进行实时电子监察。
  第十二条 公监办受理的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应当分级按规定办理;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公监办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转办、督办的公共资源交易投诉或案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不能及时办结的,应当在限期内予以说明。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向转办或督办的公监办反馈调查情况,征求处理意见,处理后及时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公监办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采纳并书面回复整改结果。
  第十五条 公监办应当与公管办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协调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的受理和调查处理。
  公监办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公监办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企业代表、群众代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七条 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程序、违规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成都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等规定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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