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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府发[2013]17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9-17
实施时间: 2013-8-1
失效时间: 2016-7-31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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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3]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加强全市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就业规模,多方位促进就业
  (一)依托产业发展带动就业。结合实施“五大兴市战略”,充分发挥先进制造业、现代信息技术、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对就业的拉动作用。在安排政府投资、引进重大项目时,要充分考虑就业需求,有效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
  (二)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市域内初创小型微型企业持经信部门认定证明,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可缓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含大病互助)、失业、工伤、生育5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缓缴期限可延长至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的第12个月。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可由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提供担保,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最长24个月的贴息支持。
  (三)着力稳定就业岗位。对在我市参保、符合产业政策、合法经营的企业,当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暂时无力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时,可持经信部门认定证明,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经市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后,可缓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含大病互助)、失业、工伤、生育5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为6个月,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
  (四)鼓励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市域内用人单位新招用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用人单位为其实际缴纳单位部分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含大病互助)、失业3项保险费的标准给予全额补贴,并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优化创业环境,以创业带动就业
  (一)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凡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对用自有住房者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设计策划等经营活动,在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依法取得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证明的前提下,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后可以将其住所申请登记为经营场所。
  (二)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给予信贷支持。完善抵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制度。对市人社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认定的信用社区推荐的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应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简化审批手续。
  (四)积极扶持创业。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重点支持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建设、创业培训机构设备购置、创业项目库征集及运行维护、创业服务专家聘请、创业师资培训等。对入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创业者提供场地租金等方面的优惠和创业指导、跟踪扶持等服务。鼓励建立“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三、加强职业培训,提升就业能力
  (一)扩大职业培训面。加强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城镇困难人员初级技能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积极组织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在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中推广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二)加强企业岗位培训。鼓励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职工培训,通过师傅带徒弟、集中培训等形式开展岗前培训,或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校企合作等形式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三)强化中高级技能培训。鼓励企业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和技师研修制度,开展高级工及以上层次职业技能培训。对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职工,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在蓉高校组织毕业年度学生开展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备案制度,在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后即可开展培训。
  (四)改革培训管理方式。对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任务且未纳入政府采购统一招标认定的培训机构,可由市就业局认定后开展培训。各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要定期开展培训需求调查,及时调整职业培训结构、培训项目和标准。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建立定点培训机构诚信制度和退出机制,开展职业培训绩效评估,提升培训后的就业质量,具体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
  (五)实施创业培训。鼓励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实行创业培训机构年度评审制度,强化创业师资队伍建设。充实创业服务专家团,完善培训后的跟踪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四、完善工作体系,强化就业服务
  (一)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继续实施国家、省、市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加大面向基层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力度。广泛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加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站建设,多种渠道发布就业信息。完善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基地留用高校毕业生。建立市属高校毕业生需求预测和发布制度,及时发布市属高校学生就业年度报告白皮书,引导高校合理调整专业设置。
  (二)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均等化的公共就业服务。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推行公共就业服务外包,市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面向本市城乡求职人员和进入我市务工的外来求职人员开展免费职业介绍并实现稳定就业的,政府可按就业人数给予每人5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三)加强就业服务管理。将市域内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纳入就业失业登记范围。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广泛采集市域内企业就业失业人员基本信息,强化部门间就业和失业基础数据监测交流,逐步建立失业动态监管体系。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提高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签订率,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落实政府责任,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就业创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市城乡充分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市就业创业工作,建立联系机制,强化目标考核,推动全市就业创业工作顺利开展。
  (二)保障资金投入。各区(市)县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规模,确保就业创业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展就业创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广泛宣传引导。要广泛宣传就业创业政策、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动员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定期举办全市创业大赛和“创业明星”评选活动,深入开展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为促进就业创业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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