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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府函[2013]88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10-14
实施时间: 2013-10-14
失效时间: 2015-10-1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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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扩大我市保障性住房保障受惠面,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改善型住房需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中心城区(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限价商品住房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年收入及个人年收入准入条件调整为家庭年收入10万元以下,单身居民年收入5万元以下。
  二、限价商品住房购房单身居民年龄准入条件调整为年满25周岁。
  三、限价商品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准入条件调整为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2平方米。
  四、限价商品住房可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优先对棚户区改造的被征收人进行实物安置。
  五、本通知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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