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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利用亚行贷款黑龙江省集中供热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10-8
实施时间: 2013-10-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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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哈尔滨市、佳木斯市、七台河市、伊春市、大兴安岭行署、同江市、鸡东县、饶河县财政局:
  为了做好我省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黑龙江省集中供热项目”的提款报账工作,合理高效使用贷款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省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利用亚行贷款黑龙江省集中供热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省厅国际金融处。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3年10月8日
  黑龙江省利用亚行贷款黑龙江省集中供热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利用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贷款“黑龙江省集中供热项目”的提款报账工作,合理、高效使用项目贷款资金,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黑龙江省利用亚行贷款“黑龙江省集中供热项目”《贷款协定》和《项目协定》以及亚洲开发银行颁布的《贷款支付手册》(2012版或后续修正版本,下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财政厅作为省政府债权债务代表人对财政部承接贷款,并对下转贷的“黑龙江省集中供热项目”的提款报账工作,以及有关市县财政部门、项目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所属子项目贷款的提款报账工作。
  第三条 项目资金、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各级财政部门及项目单位均应设置专户存储提款报账回补资金,严禁任何形式的拖欠、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提款报账工作职能分工
  第四条 省财政厅作为省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人,负责建立并管理本项目的贷款周转金账户及归垫专用账户;支付项目贷款资金并全过程监督资金的使用;汇集并审核项目市县提交的提款报账审查表、汇总表或费用清单、所需证明文件等,并就合格的费用支出向亚洲开发银行办理提款报账手续;审批本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用款计划;对项目市县通报本项目资金使用进度和债务数据。
  第五条 各有关市县财政局作为本级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人,负责建立并管理所属子项目的贷款专户;支付项目贷款资金,汇集并审核所属子项目单位提交的提款报账审查表、汇总表或费用清单、费用单据、所需证明文件等,并就合格的费用支出向省财政厅办理提款报账手续;审批并向省财政厅报送本级所属子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用款计划;向本级所属子项目单位通报资金使用进度和债务数据。
  第六条 各级项目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及《黑龙江省利用亚行贷款黑龙江省集中供热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及《黑龙江省利用亚行贷款黑龙江省集中供热项目会计核算办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正确划分合格与不合格的费用支出,及时编制并向同级财政部门递交提款报账审查表;编报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用款计划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 亚行提款报账程序
  第七条 直接支付程序((DirectPaymentProcre)):亚行应借款人要求,按照申请提款额度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指定的合同商或供货商。该程序通常用于支付大额土建工程、工程进度款和咨询费等。
  第八条 承诺函程序((mitmentProcre)):亚行应借款人要求,当项目采购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时,亚行向对供货商提供信用证议付的商业银行(议付行)提供不可撤销的承诺,保证归还议付行已支付给供货商的款项。在项目单位就进口货物已向供货商开出含有上述亚行承诺条款的信用证时,通常采用该程序进行提款报账。
  第九条 周转金程序((ImprestFundProcre)):按照项目《贷款协定》,亚行先将固定数额的贷款资金注入到省财政厅开设的贷款周转金账户,专款专用,周转使用。省财政厅收到各市县财政局提交的项目合格费用提款申请后,先从贷款周转金户给予支付,同时向亚行报送提款申请,以补足周转金账户。该程序通常用于支付合同商和供货商的小额账单、项目繁杂的运营费用、培训等支出。
  第十条 正常归垫程序((ReimbursementProcre)):项目单位先用自有资金支付的合理项目费用支出后,编制提款申请,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上报到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向亚行提出资金回补申请。亚行主计局审查后,再将贷款资金拨入省财政厅开设的专用账户,并沿按提款申请渠道下拨。该程序通常用于项目单位已用自有资金付款的当地费用、小额采购和小型土建工程。
  第十一条 简化归垫程序((SimplifiedReimbursementProcre))::
  采用费用清单((SOE))方式,即借款人提供费用清单作为提款申请的附件,原始单据等保留在子项目单位备查。亚行规定,本项目用SOE方式支付的合同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美元;大于10万美元但小于20万美元的合同如采用SOE方式,需经亚行另行批准;大于20万美元的合同不允许采用SOE方式。
  第四章 各提款程序所需附件
  第十二条 无需亚行事先审批的::
  (一) 直接支付程序:提款报账审查表((格式见附件1))、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合同商或供货商的索款发票(Invoice)或索汇函((Claim))、提单或货运收据;。
  (二) 承诺函程序:提款报账审查表((格式见附件1))、汇总表(格式见亚行《贷款支付手册》附录第8章)、合同、信用证副本;。
  (三) 正常的归垫程序:提款报账审查表((格式见附件1))、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合同商或供货商的索款发票或索汇函、提单或货运收据、供货商的收款发票。
  第十三条 需亚行事先审批的::
  (一) 周转金程序:提款报账审查表((格式见附件1))、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合同商或供货商的索款发票或索汇函、提单或货运收据、供货商的收款发票;。
  (二) 简化的归垫程序:采用费用清单方式,提款报账审查表((格式见附件1))、费用清单(用于等于或小于10万美元合同的费用清单格式见附件3,用于大于10万美元合同的费用清单格式见亚行《贷款支付手册》附录第9章)。
  第十四条 上述第十二、十三条所规定的提款报账附件均需一式四份报送省财政厅,其中:提款报账审查表、汇总表或费用清单需报送原件并附电子版;其它证明单据可报复印件(原件为中文的需提供英文翻译件)。上述表格的填列方法详见亚行《贷款支付手册》附件。
  第五章 项目提款报账流程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项目办应将贷款资金用于《贷款协定》和《项目协定》中规定的项目支出,并按《贷款协定》规定的费用类别和支付比例提款报账。
  第十六条 亚洲开发银行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如各种税费)由项目单位以国内配套资金支付。
  第十七条 追溯提款。符合《贷款协定》附件3第7条规定的合格费用可采用追溯提款方式进行支付。
  第十八条 对贷款账户关闭日以后发生的费用,亚行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黑龙江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选择一家本地商业银行开设贷款专用账户,账户信息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应设置固定的提款签字人,在再转贷协定签订以后,各市县财政局应将其授权提款签字人签字真迹,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所有提款必须根据省财政厅批准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执行。对资金使用计划中未包括的项目支出,将被视为不合格费用拒付。
  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市县财政局所提交提款申请属于《黑龙江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工作规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省财政厅将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项目贷款和配套资金的及时拨付,每笔提款申请均应附配套资金一次性或按工程进度支付到位的证明文件或单据的复印件,以及证明上一笔已提取资金已付出的银行单据复印件(不适用于首次提款)。
  第二十四条 各子项目单位应及时归集、汇总可以证明项目合格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所述,选择适合的提款报账方式并认真准备所需附件,经本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市县财政部门收到对所辖子项目单位递交的提款申请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提款申请文件需经本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加盖公章后,连同汇总后的相关表格及证明文件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 凡未被批准或未被全额批准支付的提款申请,受理提款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单位并向其陈述正当理由。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贷款资金将按照提款申请报送途径逐级拨付到发生费用的项目单位。
  第六章 项目资金计划
  第二十七条 各项目单位应根据各年度工程计划、转贷协定、评估报告及承包合同等资料,按费用类别和支付方式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汇总报送省财政厅和省项目办。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单位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的年度用款计划,经审查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修订、补充。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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