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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3-10-8
实施时间: 2013-10-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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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商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商务厅
  2013年10月8日
  黑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增强国际化经营能力,规范黑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投资合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和规范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3〕124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投资合作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投资合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外经贸政策的要求,并符合中国在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义务,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合理引导各类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实现中外企业互利共赢。
  第四条 投资合作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管理。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年度支持重点、支持方向、支持标准及资金分配方案,建立我省投资合作重点项目库管理系统,组织全省企业项目申报,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支持内容及重点。投资合作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开展以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一) 境外投资,是指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类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类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行为。
  重点支持国际能源资源开发和加工合作;技术研发投资合作;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优势制造业投资合作;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投资合作;知名品牌创建合作等。对境外实际投资额较大、发展前景良好,有利于提升双边经贸合作水平、改善双方投资结构、具有良好示范和带动效应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二) 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重点支持在基础建设及基础产业等领域开展的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品牌和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项目。对带动设备及材料出口、营业额较大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三)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重点支持对劳务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素质,推动技能型,高端型劳务人员输出。
  (四) 其他符合规定的业务。
  第六条 本细则对企业从事上述对外投资合作业务采取资本金投入、贷款贴息、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
  (一) 资本金投入。对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等,其获得的专项资金支持,可以采取资本金投入的方式。
  (二) 贷款贴息。重点用于境外园区建设、境外森林采伐加工业务和农业深加工业务发生的贷款利息。对于企业贷款用途没有注明用于境外投资的贷款不予贴息补助。
  (三) 无偿补助。重点用于企业境外投资农业、林业等项目资源回运补助及承包工程前期费用补助。
  第七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在黑龙江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二) 依法取得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资格。
  (三) 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 申请企业已按有关部门规定报送财务报告和对外投资统计数据。
  (五) 对外投资项目协议投资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总额不低于200万美元。
  (六) 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拖欠、挪用国家各类基金、资金等行为。
  (七) 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八条 企业申请的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或备案。
  (二) 己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
  (三) 遵守所在国法律,注重环境保护,尊重当地风俗,履行社会责任。
  (四) 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九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省属企业申报投资合作资金项目,直接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市(地)、县(市)企业申报投资合作资金项目,由同级财政和商务(外经贸)部门共同审查形成报告,分别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省属企业和市(地)、县(市)申报投资合作资金项目时间为每年5月30日前。
  第十条 项目评审。
  (一) 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机制。专家评审委员会分别受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委托,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项目评审,并承担对项目进行真实尽责评价、规范资金财务管理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义务。
  (二) 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构成:聘请外单位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其中,聘请的外单位技术专家及财务专家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分别认定,与企业无经济往来关系。根据项目数量和具体情况,确定外聘专家的专业方向和人数。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结合当年预算规模、工作规划及项目库等情况,制定印发申报投资合作资金年度工作通知,明确当年支持重点、范围及条件、方式及标准、申报材料等具体申报工作要求。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委托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集中评审,综合考虑项目规范性和重要性,确定支持项目及支持金额。省财政厅根据财政管理制度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当年已获得相同性质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本年度投资合作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企业收到投资合作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对获得投资合作资金支持的企业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获得投资合作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申请使用投资合作资金的单位应据实报送有关资料,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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