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国土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涉及未经登记和改变房屋用途建筑的认定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嘉政办发[2013]105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8-8
实施时间: 2013-10-1
法规类型: 国土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阅读人次: 355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涉及未经登记和改变房屋用途建筑的认定处理暂行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涉及未经登记和改变房屋用途建筑的认定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依法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嘉政发〔2012〕5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的未经登记和改变房屋用途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成立由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建管、征收办)、监察、公安、财政、国土、城管执法、工商、属地街道(镇)等有关单位组成的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小组,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改变房屋用途的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四条  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对未经登记和改变房屋用途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包括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和改变房屋用途建筑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收集相关证据,提供未经登记和改变房屋用途建筑的名单,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对建筑现状进行测绘,以及其他相关的认定、处理工作;
  (二)规划部门负责对未经登记建筑的合法性予以认定,并依法出具违法建筑确认意见等工作;
  (三)住房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对未经登记建筑测绘成果有异议的认定,负责产权查验和出具相关证明等工作;
  (四)监察部门负责对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的执法、效能及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查处违纪问题;
  (五)公安部门负责对未经登记建筑所有人、使用人的户籍情况出具相关证明,以及配合维护在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过程中的社会秩序工作;
  (六)财政部门负责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的监督指导;
  (七)国土部门负责查验未经登记建筑所占用的土地权属状况和土地性质以及出具相关证明等工作;
  (八)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拆除应当予以拆除的违法建筑;
  (九)工商部门负责查验变更后经营性用房的经营期限以及出具相关证明等工作;
  (十)街道(镇)负责对未经登记建筑及其所有权人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并配合其他认定、处理工作。
  第五条 未经登记建筑的权利人应在"入户调查登记通知书"规定的调查时间内,至项目办公现场填写《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处理申请表》和承诺对申请事项、相关证据承担法律责任的具结书,并提供《浙江省土地临时使用证》以及土地权属来源、使用情况、户籍资料等有关未经登记建筑的建造、居住使用证明材料。
  改变房屋用途("住改非")建筑的被征收人,应在"入户调查登记通知书"规定的调查时间内,至项目办公现场及时填写《改变房屋用途认定处理申请表》和承诺对申请事项、相关证据承担法律责任的具结书,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连续有效的证明或其他可以证明商业用途延续的有关资料等材料。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申请,组织现场调查、勘验,对未经登记或改变房屋用途建筑的具体情况进行核实,并留存影像、图片资料,固定证据。
  第七条 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小组应对现场调查核实情况进行集体讨论,提出认定处理意见,并在征收现场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天。
  第八条 公示期间,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认定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房屋征收部门应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九条 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及补偿:
  (一)2000年5月22日《关于协助停办停业建筑(临时建筑超期)有关证、照的通知》(嘉拆违办〔2000〕3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后,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建筑的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适当补助。
  (二)《通知》发布前已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结合建成年份给予补偿:
  1.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建设但未取得土地、房产证的建筑,按有证房屋市场评估价对权利人进行补偿,不再享受其他征收优惠和奖励政策;权利人在同一征收范围内有其他房屋的,应合并计算面积后进行征收与补偿。
  2.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未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造的建筑,按有证房屋市场评估价的70%对权利人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不再享受其他征收优惠和奖励政策。
  3.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至2000年5月22日《通知》发布前,未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造的建筑,按有证房屋市场评估价的50%对权利人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不再享受其他征收优惠和奖励政策。
  上述权利人及其配偶在征收范围内具有户籍且在嘉兴市市区范围内无其他房屋的,可按市场评估价购买一套安置住房。
  (三)符合上述第(二)项规定的未经登记建筑,权利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用于经营的,按住宅房屋用途评估补偿。对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实际连续经营至今满5年(含)以上的,其实际用作经营部分的面积按住宅评估价增加10%货币补偿。
  (四)未经登记住宅房屋除根据建造年限予以区分认定外,还须同时满足独立成户,层高2.2米以上,上有屋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御寒保温,并具有固定基础,符合生活居住需求的永久性建筑等条件;未经登记的车棚(库)、厨房等附属物应随主体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可按建筑的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条 改变房屋用途建筑认定及补偿:
  (一)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扣除原用途与实际用途的出让金差价款后,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被征收人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营业执照连续有效的证明,可以按商业用途评估,同时扣除原用途与商业用途的出让金差价款后,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住改商"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住宅用途评估补偿的,其实际用作商业部分房屋面积的商业用途评估价(扣除相应的改变土地用途出让金)与住宅用途评估价的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补偿给被征收人。
  (二)1990年4月1日以后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一律按原用途进行补偿。对"住改商"房屋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连续经营至今满5年(含)以上的,根据其实际用作商业部分房屋面积的商业用途评估价(扣除相应的改变土地用途出让金)与住宅用途评估价的差价,结合连续经营时间按比例给予适当补偿。
  1990年4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连续经营至今的,补偿差价的90%;1996年1月1日至2000年5月21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连续经营至今的,补偿差价的80%;2000年5月21日以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连续经营至今的,补偿差价的50%。
  (三)按《嘉兴市区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嘉政发〔2006〕109号)相关规定,经规划部门批准临时改变用途的,仍按原建筑物用途、原土地用途和原土地使用方式给予补偿。临时改变用途的使用期限未到期的,其已缴纳的土地收益金结合剩余年限按比例退还。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有隐瞒事实、出具虚假证明等行为的,一经查实,收回非法所得,并依法承担责任。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应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予以调查、认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自本办法公布后产生的未经登记和改变房屋用途建筑一律不予认可。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按原规定办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长府办发[2013] 2013/4/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 2014/1/1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管 青政办发[2015] 2015/2/20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吉法治联发[201 2012/1/17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杭政办函[2015] 2015/9/18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 2015/3/1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延长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厦府[2015]86号 2015/3/16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厦府办[2016]22 2016/12/27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1/12/6
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