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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嘉政发[2013]62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7-22
实施时间: 2013-8-23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企业财务预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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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加大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推进国有企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浙政发〔2008〕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强化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管,推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不断增强国有企业的综合实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国有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2.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要以国家、省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投入为重点,兼顾一般项目支出,注重投入的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3.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4.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
  5.统一上交、量入为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实行统一上交财政,以收入总量确定支出规模,不列赤字,结余转入下年使用。
  6.注重激励、强化绩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与国有资产考核激励相结合,逐步建立完善绩效评价体系,并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作为国资营运公司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主要包括:
  1.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2.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3.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4.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6.上年结转。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包括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现有国有企业增加资本投入、收购其他企业股权(股份)等支出。
  2.费用性支出,包括用于补偿国有企业改革成本、企业转型升级、主辅分离、分离办社会、消化历史挂账、解决历史包袱、加强国有企业监管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3.研发性支出,包括补助国有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等科技活动支出。
  4.其他支出,包括用于补充社保基金等方面的支出。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预算收入规模以收定支,统筹安排,不列赤字。
  (二)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应编制部门国资经营预算建议。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所监管的国资运营公司应根据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两上两下"编制程序。第一个"上":各国有营运公司根据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上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初审后,报送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同时将部门国资经营预算建议报送财政部门。第一个"下":财政部门审核预算建议,提出预算控制数下达给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下达给国资运营公司。第二个"上":各国有营运公司在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提出调整意见,上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同时将部门国资经营预算调整建议报送财政部门。第二个"下":财政部门对预算调整建议进行审核,商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后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预算草案报经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批复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在财政部门批复后15日内批复各国资运营公司。
  (四)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五)市财政局应按规定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表。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一)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国资营运公司应按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执行。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正式下达之前,财政部门可先参照上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进度安排部分经常性支出。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监交。国资营运公司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取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等部门另行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各国资营运公司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核拨。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按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如需调整,须按预算编制程序报批。年度预算确定后,国资营运公司因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五)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和年度决算报表报送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同时,应于年度终了后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政府批准。
  (六)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及其所监管的国资营运公司应按月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合并会计报表、财务分析、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等报表。同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报送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表。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
  (一)审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二)国资营运公司应接受同级财政部门财务监督检查,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预算资料,落实财政部门提出的检查整改意见。
  (三)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国资委监督各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情况,并督促各区建立、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各区政府要根据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虚报。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办法、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等各项管理制度;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核算;汇总预算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情况;按规定收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编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参与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根据预算编制要求,编制部门国资经营预算建议;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决算的初审;监督国资运营公司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国资运营公司。根据预算编制要求,提出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组织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根据要求报送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按规定编制公司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及时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实施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纳入国资运营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并与国资运营公司高管薪酬挂钩。
  (二)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配合,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
  (三)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国资委尽快制订有关具体配套制度和实施办法,各有关部门和国资运营公司要严格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和办法。
  (四)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自2013年8月23日起试行。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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