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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财综[2013]21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6-28
实施时间: 2013-6-2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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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市级票据管理实际,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用票年度计划管理。一般由主管部门汇总报送用票计划,各单位要在准确测算的基础上,报送下年度用票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给财政部门,便于财政部门安排下年度印刷计划和印刷费用部门预算,未报送用票计划的单位,不安排下年度用票。各医疗机构直接向财政部门报送用票计划。
  二、票据领用。首次领用票据的单位需提供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规定的材料,并填写《财政票据领用申请表》由市财政局综合处核定收入项目,再由市财政局非税中心核定票据种类,办理《票据领购证》,发放票据。需要增加开票项目的单位,应提供增加项目的相关资料,并填写《财政票据领用申请表》由市财政局综合处审核增加项目,再由市财政局非税中心核定应使用票据种类。
  三、票据核销。财政票据实行定期结报核销制度,一般按月进行结报核销,用票量特别少的,经财政部门同意,可按季进行结报核销。用票单位应在每月十五日前通过网络向财政部门提交结报核销申请,经审验合格后,持加盖公章的单位核销申请单,携补登票据存根联和错、废票据全联次,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确认手续。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财政局
  20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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