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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黑政发[2013]1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9-16
实施时间: 2013-9-16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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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自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以来,我省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加大资金投入,适时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有效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了社会公平、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但是,在一些地方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工作保障不力、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因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按照应保尽保、应退即退、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强化能力建设和保障条件落实,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权益。
  二、规范管理,进一步促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一)规范对象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应持有当地常住居民户口,且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认定标准,才能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省民政厅要研究制定申请救助家庭金融资产的货币化指导标准和其他实物财产的条件,明确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规定。各市(地)、县(市)要依据相关政策,制定和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
  (二)规范保障标准制定。省政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每年按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确定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市(地)、县(市)应按照不低于省政府确定的标准或增长幅度,对本行政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差额救助和分类救助,根据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核定救助标准。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给予重点救助,在全面落实基本救助政策情况下,生活仍然有困难的要加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加发比例由市(地)或县(市)自行确定。各地要完善和落实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规范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要提供本人签字确认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承诺书。
  2.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市(地)、县(市)民政部门对申请救助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查符合规定条件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3.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村(居)民代表或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并形成评议意见。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要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全面审查,按照不低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50%的比例入户抽查。有条件的地方,县级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参与联审联批,确保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审核、审批的所有材料要立卷建档,并实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二级建档,从登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到审批、发放证折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5.公示。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和严格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城镇社会救助服务大厅、乡镇公共服务中心、村(居)委员会要分别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申请对象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级民政部门应对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的姓名、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内容在其居住地进行长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不断完善异议复核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示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内容。
  6.发放。各地要全面实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册和拟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清单,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账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要按月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可按月或按季度发放。
  三、完善机制,进一步推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县级民政部门通过系统或手工核对方式,至少每年对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一次核对;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上报和核查结果,及时作出停发、增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
  (二)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办法的基础上,要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委托授权,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登记、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省民政厅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跨部门信息核对和查询办法,并负责跨市(地)的信息核对查询工作。力争到“十二五”末,全省建立起较为健全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三)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对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违法违纪情况发生;市(地)、县(市)民政部门要完善内部监察职能,配备专职监察工作人员,负责本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监察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媒体发现曝光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四)实行“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各乡镇公共服务中心要设立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窗口;县(市)要建立城市社会救助“一站式”服务大厅或在行政审批大厅设置“一站式”受理服务窗口,城镇贫困居民可以直接在大厅申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救助项目;市(地)可结合实际,在区或街道办事处建立社会救助“一站式”服务大厅或在行政审批大厅设置“一站式”受理服务窗口,形成覆盖城乡,集救助受理、审核审批、公开公示等功能为一体的“一站式”服务新模式。
  (五)健全信访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各地要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有条件的地方要以市(地)为单位设置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要切实加强来信来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等制度。各级政府及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民政等部门要积极向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省民政厅对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可会同信访等相关部门直接督办。
  (六)建立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衔接机制。
  各地要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落实临时救助政策,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与慈善事业的有效衔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通过项目扶持、失业登记、技能培训、就业推荐等多种措施,切实帮助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现就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四、强化保障,确保各项政策有效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与民生事业相关的工作考评体系;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提升工作能力。省直有关部门要统一研究制定按照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各地要参照全省机构、人员配备的有关要求,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定期对基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人员特别是乡(镇)、街道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设,促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步入精确化、精细化管理轨道。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县级民政部门要严格规范管理,科学、准确地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审批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各地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差水平、经费投入、制度建设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对各市(地)、县(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年度绩效考评。
  (四)提供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省拨付资金要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在分配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时,省财政厅要会同省民政厅研究制定“以奖代补”的办法和措施,对工作绩效突出的给予奖励。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综合考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量等因素予以足额安排。省级财政通过均衡转移支付对困难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予以统筹考虑。
  (五)搞好政策宣传。各地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在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面探索积累的经验和做法,通过典型引路推动工作。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工作,广泛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宣传有关政策措施及工作程序,增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透明度,扩大社会的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良好氛围。
  (六)强化责任追究。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加大审核、审批、资金发放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查处力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有关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同时,各地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严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依法采取相关处罚措施。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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