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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现代装备制造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政办发[2013]120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7-6
实施时间: 2013-7-6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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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加快现代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6日
  关于加快现代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我市现代装备制造业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加快工业转型升级,推进工业强市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现代装备制造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3〕27号),现制定如下政策:
  一、促进现代装备制造业投资。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生产性设备投资2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省定标准且在土地出让合同建设期限内完成建设并竣工投产的项目,按生产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奖励,最高限额60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且生产性设备投资2亿元以上、投资强度超过250万元/亩且在土地出让合同建设期限内完成建设并竣工投产的重大装备项目,市财政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投资额特别大、引领带动作用特别强的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二、突出支持现代物流装备制造产业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且生产性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现代物流装备制造项目,在“工业强市十八条”的基础上,奖励金额再提高2个百分点,最高限额提高到800万元。
  三、鼓励“大好高”项目引进。落户园区的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项目并在土地出让合同建设期限内完成的现代装备制造业“大好高”项目,给予不少于50万元的招商奖励,其中50%奖励给项目引进主要贡献人,并授予“湖州市招商引资特别贡献奖”;50%奖励给项目入驻园区。
  四、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对省级装备制造重点企业研究院,经考核符合省定条件的,按照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培育省级补助分别给予每家一次性1000万元、500万元的同比例配套(市区各半);按照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承担装备制造产业技术攻关重大专项省级补助分别给予每家一次性150万元、100万元的同比例配套(市区各半);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设计中心、博士工作站,其首次认定年研发设备投入在200万元以上的,按投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限额300万元。对于引进从事研发的装备制造业大专院所、科研机构等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每年给予一定的奖励。对符合创新领军人才引进条件的现代装备制造业人才,按《关于深化“南太湖精英计划”加快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实施意见》(湖委办〔2013〕15号)文件给予扶持。
  五、实行首台(套)补贴制。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给予企业30万奖励。鼓励在重点项目建设和招投标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市内企业生产的成套设备和关键主机。
  六、推动促进信息与装备深度融合。对投资200万元以上的MRPII/ERP/CIMS和普及电子商务等有示范引领作用的装备制造企业的信息化项目,实施完成后按其投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限额50万元。鼓励数字化智能制造产品,对装备产品中采用嵌入式软件,其增值税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文件兑现。
  七、鼓励企业积极拓展市场。鼓励装备制造企业参加国际国内知名展会。对统一参加省公布的重点类境外展会的企业,在省补基础上一次性分别给予展位费20%的补助;对统一参加市公布的重点组织、重点支持和支持类(含省一般类)境外展会的企业,分别给予展位费100%、80%和60%的补助;以上展会若在新兴市场举办的(含省、市为扩大出口而进行的市场考察及参展活动),再给予人员费50%补助;若参加服务外包相关的考察或参展活动,再给予人员费70%的补助;若同一展会运费超过1万元的,再给予运费50%补助,最多不超过2万元。对参加省、市公布和组织的境内展、跨国集团采购等活动的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后,给予50%的展位费补助。同一企业同个展会最多补助4个国际标准展位,同一企业同个展会最多补助2人、每人补助最高限额2万元,同一企业补助最高限额30万元。
  八、加强要素保障。加大对重大装备制造业项目在土地、金融、电力等方面的要素保障。每年各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供应重大装备制造业项目;优先保障装备制造龙头企业用电、用能的合理需求;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重大装备制造业项目融资需求。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三县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政策。财政奖励政策涉及市区范围的,由市区承担,三县的由各县承担;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与原有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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