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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小微企业扶优发展十条配套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政办发[2013]134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8-29
实施时间: 2013-8-2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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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科技型小微企业认定办法》、《湖州市小微企业上规升级优秀县区考核办法》、《湖州市小微企业发展先进乡镇(街道)考核办法》、《湖州市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办法》等四个小微企业扶优发展十条配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9日

  湖州市科技型小微企业认定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州市小微企业扶优发展十条》(湖政发[2013]31号),积极扶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做大做强,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条件
  (一)必须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类小微企业。
  (二)2010年12月31日以后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并正式运营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可申请认定。企业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三)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其中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四)企业的发明专利产品、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著作权(版权)产品、省级及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之和占企业销售总额的50%以上。
  (五)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有良好的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要求认定的企业填报《湖州市科技型小微企业认定申请书》(见附件1),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向所在县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区初审。县区经信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上报市经信委。
  (三)审核认定。市经信委会同市科技局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实地审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认定为市科技型小微企业。
  三、其他事项
  (一)经审核认定为市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仅作为当年度享受《湖州市小微企业扶优发展十条》科技型小微企业有关政策条款依据。申请认定工作和《湖州市小微企业扶优发展十条》政策兑现同步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申报企业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认定为市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取消其认定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并不得享受《湖州市小微企业扶优发展十条》有关政策,对已经获取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予以收回。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湖州市小微企业上规升级优秀县区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推动我市规模以下小微企业规范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以下简称“小上规”),夯实工业经济增长基础,做大做优全市工业经济总量,全面推动全市工经济迈上新台阶,着力实现工业强市建设目标。根据《湖州市小微企业扶优发展十条》(湖政发〔2013〕31号)及《湖州市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政策意见》(湖政办发〔2013〕6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湖州开发区。
  二、考核内容
  (一)县区出台有关“小上规”政策意见和工作方案的情况;
  (二)“小上规”培育情况;
  (三)“小上规”信息报送情况;
  (四)“小上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本办法所指新上规企业是指经市统计局认可的除新建项目以外的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企业。
  三、奖励设置
  对完成市下达县区“小上规”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区,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按完成任务县区考核得分排名,从中选取50%的县区评定为优秀县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四、考核的组织方式和程序
  湖州市小微企业上规升级优秀县区考核由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成员单位具体落实,采取总结自评、核查评估、审核认定和公布等方式和程序进行。
  (一)总结自评。对照《湖州市小微企业规范升级推进计划表》(见附件2),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区根据考核内容对年度“小上规”工作进行总结自评,自评结果于每年2月15日前报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核查评估。由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对各县区上报的自评表(见附件3)及相关材料进行核查评估,初步确定考核评价得分。
  (三)审核认定和公布。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将考评结果报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经领导小组和市政府同意后将考核结果发文公布。

  湖州市小微企业发展先进乡镇(街道)考核办法
  为更好的发挥乡镇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主体作用,引进和培育科技型、成长型、创业型小微企业入园发展、集聚发展,根据《湖州市小微企业扶优发展十条》(湖政发[2013]3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市各乡镇(街道)。
  二、考核方法
  对各乡镇(街道)的考核主要采取量化计分的办法,考核指标中的每一个明细指标按照各乡镇数值由大到小进行排序,每一项数值最高的单位该项得分为满分,其余各单位该项得分=该单位该项指标数值/该项指标数值最高单位的该项指标数值×该项指标的满分。当该明细指标出现负增长时为零分。
  三、考核内容
  对各乡镇(街道)的考核主要包括科技创新、企业培育、发展环境、社会责任等四大部分共20个细化指标及附加分。(见附件4)
  四、表彰奖励
  经考核得分前10的乡镇认定为小微企业发展先进乡镇(街道),由市政府发文表彰并授奖牌。各县区要按《湖州小微企业扶优发展十条》要求提高先进乡镇(街道)在当地小微企业发展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中的分成比例。
  五、考核的组织方式和程序
  湖州市小微企业发展先进乡镇(街道)考核由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成员单位具体落实,采取自主申报、核查评估、审核认定和公布等方式和程序进行。
  (一)总结自评。各县区限额择优推荐辖区内小微企业发展较为突出的乡镇(街道)2-3个、湖州开发区1-2个,被推荐的乡镇对照考核内容对年度扶持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工作进行总结自评,自评结果和相关材料于每年3月15日前报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核查评估。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考评组对上报的工作总结、自评表及相关材料进行考评,初步确定考核评价得分。
  (三)审核认定和公布。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单位考核评价得分、考核等次及相关情况说明汇总,向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研究确定先进乡镇(街道)名单,并由市政府发文表彰。

  湖州市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探索供地方式新途径,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优化产业布局,形成小微企业集聚集约发展的良好态势,加快工业强市建设步伐,根据《浙江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评定办法》(浙企创发[2012]38号)和《湖州市小微企业扶优发展十条》(湖政发[2013]31号),制定本办法。
  湖州市小企业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是指经市经信委认定,由政府统筹规划布局,政府或社会组织投资兴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经营管理,为初创的小微企业提供价格优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公共配套设施,能够开展人才、法律、市场、金融、政策、技术、管理、信息、对外合作等公共服务,有效降低创业门槛和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集经营性和公益性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
  一、创建原则
  (一)鼓励发展原则。各县区在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各乡镇、工业园区盘活的建设用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节余建设用地指标要优先用于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利用村级留用地、空闲土地、老旧空置厂房等,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建设和运营科技孵化器、创业园、标准厂房等类型的创业基地。
  (二)合理布局原则。创业基地的建设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综合利用规划,布局选址一般应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功能区)或具备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内,并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和配套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生产和经营场所,从而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基础设施共享水平和降低管理成本。
  (三)集约高效原则。创业基地的建设要按照产业集中集聚集约集群发展的要求,明确产业定位,并与所在工业区的主导产业相衔接,原则上符合本地主导产业所占比重应大于70%,同时要按照节约用地的要求,控制单层,鼓励多层。除装备制造类产业外,层数一般不低于3层,平均容积率应大于1.5,有条件的应建设地下停车库。
  (四)功能配套原则。创业基地内的基础设施、办公场所、仓储用房等配套的项目建设,要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需求,同时要考虑安全、消防、环保等综合要求,对产业集聚度较高、规模较大,且周边缺乏生活配套功能的创业基地,要建设相应的职工宿舍、食堂等生活服务设施,并建立面向入驻企业的商务办公、中介服务、技术研发、产品检测、信息发布与交流等公共服务平台。
  (五)科学管理原则。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各创业基地的运营管理机构一般由投资主体负责组建运作。对由多个主体共同投资建设的,要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管理运作机制,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防止出现多头管理、分散经营、各自为政、互不协调的现象。
  (六)绿色发展原则。严禁资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三废处理难,不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进入创业基地,对初创型、科技型、成长型、主导产业协作配套型等“四型”小微企业,特别是拥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要优先进入创业基地发展培育。
  二、认定条件
  创业基地在符合上述创建原则的前提下,同时达到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
  (一)创业基地建设立项手续完备,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详细的规划布局图、建设实施方案,产业定位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并拥有专业的运营管理团队。
  (二)创业基地的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本市,成立时间一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具有滚动孵化小企业的功能。
  (三)创业基地应建立为入驻企业开展定向服务的服务管理机构,可提供政策咨询、创业辅导、人员培训、融资指导、管理提升等服务。
  (四)创业基地总规模一般不小于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单体标准厂房占地面积一般不小于1000平方米,且基础设施和相应的公共服务配套空间较为完善,并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
  (五)创业基地有20家以上的小微企业入驻,年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在90%以上。
  三、认定程序
  (一)为引导和支持创业基地发展,市经信委负责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认定和备案管理工作,申报和认定工作于每年3月1日至4月15日集中办理。
  (二)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申报工作遵循自愿申报的原则,由各县区经信部门组织创业基地提交下列材料进行申报。
  1.湖州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申报表(见附件5);
  2.创业基地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历史沿革、经营范围、人员与组织机构、厂房场地、基地发展规划、投资及建设工作方案等情况;
  3.创业基地运营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名录(见附件6)、配套服务机构名录(见附件7)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
  6.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见附件8)。
  (三)为实现小微企业关联发展、成链发展、集聚发展、集约发展、合作发展的要求,对规划滞后、主业不突出、服务不规范、企业关联度弱、资源集约性差的创业基地一律不予认定。
  (四)各县区经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并在实地调研核实的基础上,对所推荐创业基地的基础设施、运营情况、服务业绩进行评价,出具推荐意见,报市经信委。
  (五)市经信委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评审结果在湖州工业网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评审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创业基地,认定为“湖州市小企业创业基地”,有效期为三年。
  四、日常管理
  (一)各县区经信部门要及时掌握创业基地的运营状况,并加强服务和管理,市经信委将不定期检查创业基地的运营情况,若发现违规经营、谎报瞒报等情况,将取消市级创业基地称号,五年内不予享受政府有关专项资金。
  (二)市级创业基地或其运营管理机构有更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更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经信委备案。
  (三)凡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创业基地,其标准厂房原则上只租不售,社会力量为主投资建设的创业基地,允许转让或出售部分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原则上竣工验收后3年内出售比例应在30%以内,转让或出售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时,允许对房产、土地使用权进行分割,也允许以作价入股方式,用于新项目投入。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附件:1.湖州市科技型小微企业认定申请书
  2.湖州市小微企业规范升级推进计划表(县区)
  3.湖州市“小上规”工作优秀县区考核表
  4.小微企业发展先进乡镇(街道)考核表
  5.湖州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申报表
  6.入驻企业名录
  7.配套服务机构名录
  8.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明函

相关附件:
附件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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