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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小微企业扶优发展十条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政发[2013]31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7-22
实施时间: 2013-7-22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阅读人次: 272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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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小微企业扶优发展十条》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2日
  湖州市小微企业扶优发展十条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做优做强,着力推动上规升级,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实现我市工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在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小微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今后逐年增加。主要用于扶小上规、创业创新、转型升级、开拓市场、管理提升、融资服务、公共服务体系、创业基地等方面。各县区也应创造条件,设立小微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扶持小微企业上规升级。规模以下小微企业首次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以上年实缴税金(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合计,下同)为基数,当年实缴税金达到50万元以上的,对新增实缴税金地方所得部分给予优惠:第一年给予100%的返还,第二年给予50%的返还,第三年给予30%的返还。
  三、鼓励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新办科技型小微企业正常生产一年后,其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设备投资额的4%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其购买技术或专利发生的直接费用在2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补助,最高限额20万元;对新办科技型小微企业入驻市级及以上小企业创业基地满三年的,按其三年内所缴纳房租费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10万元。
  四、推动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对新认定的省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省级中小企业技术中心、省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农副产品加工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获评市工业行业“隐形冠军”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10万元奖励。对获得以上各类评优项目的企业在有序用电方面提档一级。对小微企业经批准立项或备案的符合产业导向的当年零土地技改,生产性设备投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生产性设备投资额4%给予奖励。对具有湖州特色的传统工艺进行保护,经市级行政认定的优秀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项目,每项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五、支持小微企业开拓市场。对统一参加省公布的重点类境外展会的企业,在省补基础上一次性分别给予展位费20%的补助;对统一参加市公布的重点组织、重点支持和支持类(含省一般类)境外展会的企业,分别给予展位费100%、80%和60%的补助;以上展会若在新兴市场举办的(含省、市为扩大出口而进行的市场考察及参展活动),再给予人员费50%补助;若参加服务外包相关的考察或参展活动,再给予人员费70%的补助;若同一展会运费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再给予运费50%补助,最多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对参加省、市公布和组织的境内展、跨国集团采购等活动的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后,给予50%的展位费补助。同一企业同个展会最多补助4个国际标准展位,同一企业同个展会最多补助2人,每人最多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同一企业合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六、提升小微企业管理水平。小微企业作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承担组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对新获得浙江省标准创新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加强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力度,对有关部门组织的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学习考察、进修培训等活动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七、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在湖银行业金融机构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贷款户数增量高于上年水平,争取70%以上新设机构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继续实施银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小微企业贷款月均余额的2.5‰给予风险补偿(根据省每年下达的文件进行调整)。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其在保余额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担保实际代偿净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最高限额200万元。对市优秀融资性担保公司,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支持小微企业开展评信晋级,以增强融资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首次按照要求开展信用评级的企业所产生的直接费用由政府给予配套补助。
  八、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首次获评国家级或省级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及考核为省级以上优秀企业管理咨询基地的给予10万元奖励。推进市中小企业服务联盟建设,每年组织评选10家左右市级优秀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对首次获评“湖州市优秀服务机构”的给予表彰奖励。政府优先向获评市级以上优秀服务机构的企事业单位采购中介服务。充分发挥工业行业协会服务广大中小微企业的作用。政府对行业协会工作建立评级机制,定期跟踪考评,对诚信守法、严格自律、作用突出的行业协会,予以表彰奖励。
  九、推进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以吸纳科技型、成长型、创业型小微企业为主,利用村级留用地、空闲土地、老旧空置厂房等,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建设和运营孵化器、创业园、标准厂房等创业基地,促进小微企业集聚集约发展。制定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创建标准,推动各类小企业创业基地达标升级。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市级及以上小企业创业基地,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给予减免。省级以上各类经济开发区和市级乡镇工业功能区应配套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各级政府在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应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各乡镇、工业园区盘活的建设用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节余建设用地指标要优先用于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
  十、强化小微企业发展先进乡镇考核。积极发挥乡镇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主体作用,明确乡镇工业经济工作重点是引进和培育科技型、成长型小微企业,积极引导分散的小微企业进入工业园区或小企业创业基地,实现集聚集约发展。各县区应将乡镇小微企业发展绩效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市政府研究制定小微企业发展先进乡镇考核办法,每年评定10个小微企业发展先进乡镇,各县区要提高先进乡镇在小微企业发展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中的分成比例。对推动小微企业上规工作业绩突出、考核先进的县区、乡镇,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及奖励。
  附则
  本意见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工业小微企业。按照工信部等4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工业小微企业的标准为: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微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科技型小微工业企业是指依法在我市工商注册登记,以科技人员为主体,运营一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科学研究、研制、生产、销售,以科技成果商品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高新产品生产为主要内容,以市场为导向,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知识密集型经济实体。具体由市经信委会同市科技局负责认定。
  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三县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落实政策;财政奖励政策涉及市区范围的税收奖励由市区财政分级承担的,按财政体制规定的市、区共享收入分成比例分担,涉及三县的由各县承担;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本意见如与我市其他有关奖励政策重复的,不再重复奖励。政策兑现有关企业确认、项目审核等工作,由湖州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落实。
  本意见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此前有关涉及小微企业政策条款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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