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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人社厅发[2013]71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3-8-7
实施时间: 2013-8-7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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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务派遣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第19号令),做好我省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管辖划分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劳务派遣单位在设立时冠名“山西”字样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许可;冠名地级市或者县级行政区划字样的分别由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许可。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中同时出现两个以上行政区划字样的,由最大的行政区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许可。
  外埠入晋的劳务派遣单位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行政许可或备案,并接受监管。
  二、关于过渡期安排
  2013年7月1日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2014年6月30日前依法按规定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从2013年7月1日起,拟设立新的劳务派遣单位,只有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工商注册,方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三、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劳务派遣单位500人以下的,应当有一处使用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且具备日常办公、接待、档案保管等功能的办公场所;劳务派遣单位500 -2000人,办公场所50-100平方米;劳务派遣单位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劳务派遣单位5000人以上的,按人数增加情况相应增加办公场所面积。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件,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五、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流程
  (一)关于申请材料的受理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关于申请材料的审查
  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三)办理行政许可的时间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和管理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并分级发放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的填写内容,用打印机打印。
  关于许可证编号:统一采用“发放单位简称的第一个汉语拼音字母”+发证年月日+四位数排序”格式。如山西省人社厅2013年11月1日发放的第13个许可证,其编号为:SXSRST 20131101 0013。长治人社局2013年10月12日发放的第71个许可证,其编号为:CZSRSJ 20131012 0071。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编号同上。下级许可机关应当每季度向上级许可机关报告一次许可证发放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提出劳务派遣变更或延续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变更、延续手续,统一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七、依法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依法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建立健全劳务派遣情况管理台帐。上级许可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许可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上级机关有权调阅和复核下级机关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材料并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下级机关违反许可管辖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发放许可证,上级机关有权撤销。下级许可机关应当按时向上级许可机关报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情况及监督管理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应在本行政机关网站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并提供相关资料免费下载服务。对于已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按照规定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机关网站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公布。
  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指导和服务,采取主动联系、上门服务等方式,告知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指导完善各项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帮助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工作。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并取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职业指导等职业资格证书,不断提高依法合规经营劳务派遣的水平。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察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与此同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和《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晋人社厅发〔2011〕130号),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提交虚假报告的、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分别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处理。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贾新明
  电话:0351-3040559;电子邮箱:shanxijxm@
  附件: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样本)
  5、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流程图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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