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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非路产专用线铁路延伸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浙价服[2013]18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7-4
实施时间: 2013-8-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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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上海铁路局:
  你局《关于非路产专用线延伸服务收费价格的申请函》(上铁财函〔2013〕396号)悉。经研究,现就非路产专用线铁路延伸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铁工务、电务、通信等运输企业和控股非运输企业接受浙江省境内地方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委托,承担非路产专用线线路、桥隧、信号等设施设备巡检、养护、安全与技术管理等服务,可以收取铁路延伸服务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其他特殊服务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各铁路单位开展非路产专用线代维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委托原则,与非路产专用线产权单位签订代维服务协议(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上述规定自2013年8月10日起试行2年。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非路产专用线代办维修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服〔2004〕97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非路产专用线铁路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201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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