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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价资[2013]26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0-11
实施时间: 2013-10-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85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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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各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94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
  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它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钱(含税,下同)提高至1.5分钱(对居民生活用电仍维持原标准每千瓦时0.1分钱)。
  二、完善环保电价政策
  (一)将燃煤发电企业脱硝电价补偿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至1分钱。
  安装脱硝设施的燃煤发电企业,按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燃煤电厂脱硝设施验收及落实脱硝电价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1号)规定,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报我局审核后,执行脱硝电价。
  (二)完善脱硝电价考核办法。燃煤发电企业当月脱硝设施投运率低于80%的,不得享受脱硝电价。当月脱硝设施投运率达到80%及以上的,按以下三种情形分别核定脱硝电价:1、当月实际脱硝效率达到设计脱硝效率的80%及以上的,脱硝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分钱;2、当月实际脱硝效率达到设计脱硝效率的60%-80%的,脱硝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8分钱;3、当月实际脱硝效率低于设计脱硝效率的60%的,不得享受脱硝电价。
  (三)对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mg/m3(重点地区低于20mg/m3),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除尘成本在电价中给予一定补偿,电价补偿标准为每千瓦时0.2分钱。具体实施办法由我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适当降低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省统调燃煤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5分钱。调整后的省统调燃煤电厂上网电价详见附件1。
  调整后,省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安装脱硫设施的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57元;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扣减上网电价每千瓦时1.5分钱。新投产机组投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有关规定,发电机组投入商业运营前,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照统调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一定比例执行。其中,水电按照50%执行,每千瓦时为0.2285元;火电、核电按照80%执行,每千瓦时为0.3656元;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
  (二)安装脱硫设施的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5分钱,调整后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5475元。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扣减上网电价每千瓦时1.5分钱。
  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脱硫电价及脱硫电价考核办法由我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其电价仍按每千瓦时0.65元执行;其余上网电量,其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5475元。
  (三)非省统调公用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上网电价不作调整。经权限部门认定的各投产时间段发电机组在其认定有效期内上网电价水平详见附件2;未经权限部门认定的,其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55元执行。
  (四)自备电厂自发自用有余倒送大网的电量,其上网电价从每千瓦时0.467元调整到0.442元。
  (五)关停小火电机组发电量指标转让价格每千瓦时降低2.5分钱。
  四、关于销售电价
  全省电网销售电价不作调整。
  五、执行时间
  以上电价调整自2013年9月25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9月25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的天数确定。
  六、有关要求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到实处。
  (二)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电价政策,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三)各地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用电价格。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1.浙江省电网统调燃煤电厂上网电价表(不含脱硫电价)
  2.非省统调公用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表
  浙江省物价局
  201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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