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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基本养老金和定期救济费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3-26
实施时间: 2013-3-26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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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浦口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为加强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防止基金流失,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现将我市2013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定期救济费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证时间
  基本养老金、定期救济费领取资格认证时间为2013年4月1日至6月26日。
  二、认证对象
  认证对象为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于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和领取定期救济费的供养直系亲属。
  电力、铁路、煤炭、邮电、交通、水利、金融、民航、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等行业统筹及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和领取定期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不在认证范围。
  三、认证地点
  (一)居住在本市十城区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可到居住地所在社区的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认证手续。
  (二)居住在江宁区、溧水区、高淳区和原江浦县、原六合县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可到居住地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四、认证办法
  (一)居住在本市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和供养直系亲属,办理认证手续时,应出示社会保障卡或提供社会保障卡号(10位数,下同),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因高龄、重病、住院、严重残疾等原因不能前往办理认证的,向本人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统一由工作人员上门办理认证手续。
  (二)居住在外市且不能回宁办理认证手续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和供养直系亲属,可委托他人办理代认证手续。代认证人员除按规定提供被认证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社会保障卡号外,还须提供由居住地社会保险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认证人当年生存证明材料和代认证人员身份证件。被认证人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应提供社会保障卡号和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生存证明,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也可由市台联出具相关生存证明。被认证人居住国外的,应提供社会保障卡号和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
  (三)居住在异地并通过邮汇方式领取养老金或定期救济费的,请携带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寄出的《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通知表(网上认证)》或《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通知表》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要求进行认证。
  (四)凡在4月1日以后办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免费健康体检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应同时办理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所及社区社会保障服务站在进行认证工作时,应认真填写《南京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登记花名册》、《南京市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领取资格认证登记花名册》,核对并修改相关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
  做好居住我市的外地领取养老金或定期救济费人员的领取资格协助认证工作。凡携带《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通知表(网上认证)》的,必须利用异地协助认证网络平台进行网上认证,并认真填写《领取待遇人员领取资格异地协助认证登记花名册》。
  (二)各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所及社区社会保障服务站应掌握辖区内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生存状况,及时将失踪、劳教、判刑人员及虚报、冒领、重复领取养老待遇的情况报至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认证手续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其基本养老金、定期救济费将从7月起暂停发放,直至办理补认证手续后的次月恢复发放。
  (四)凡虚报、冒领、重复领取养老待遇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凡举报虚报、冒领、重复领取养老待遇的,一经核实,将按照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2011]7号)规定予以奖励。
  (五)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本辖区内认证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建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各社区社会保障服务站应于3月底前在本辖区内张贴认证通告,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六)参加我市工伤保险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按本通知要求进行。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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