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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财税政[2013]61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0-16
实施时间: 2013-10-1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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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小浪底税务分局:
  今年以来,各级财税部门精心组织部署,积极采取措施,强化征管衔接,确保了全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改革如期顺利实施。目前,各项工作进展有序,社会舆情基本平稳,实现了良好开局。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营改增”改革试点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试点纳税人移交确认户数普遍存在差异;部分石油公司不按规定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个别地方违反规定争抢税源等等。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衔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维护税收法律法规严肃性,保障试点改革平稳推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改征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等规定,切实加强改征增值税征收管理,坚决杜绝越权减免税和随意批准缓税、欠税、包税以及征收“过头税”等行为,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要认真落实属地征收的税收征管原则,严禁地区间违反有关规定强制本地区纳税人以拒绝支付服务费用为由,要求异地试点纳税人到本地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税收收入留在本地的做法。
  二、继续做好试点纳税人信息移交确认工作
  各级财税部门要继续深入细致地做好试点纳税人移交确认等征管衔接工作。地税部门在征管过程中新发现属于试点行业范围纳税人的,要立即移交国税部门。地税部门移交户数与国税部门确认情况不一致的,双方要主动沟通协商,认真分析原因,分类研究处理,确保实现无缝对接。对经实地核实和对照政策规定,确认移交纳税人不属于应纳入试点范围的,地税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征管户的退户接收等各项工作,坚决杜绝出现“两不管”真空地带;对因已处于注销、待注销、失踪和非正常等状态以及地址错误、无法联系、无经营地址等原因无法确认的纳税人信息,地税部门要协助国税部门进一步核实确认予以注销,属于试点范围的正常经营户由国税部门及时纳入税收征管范围;对移交纳税人是否属于试点范围存在争议的,按照《河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信息传递工作方案》(豫财税政[2013]24号)的有关规定,由各级财税部门共同协商处理。
  三、进一步加大营业税清缴和地方税费征收力度
  “营改增”改革试点实施后,各级地税部门要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地税发[2013]44号)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调查统计,加大清欠力度,切实做好营业税欠税清理工作,确保应收尽收、不留尾欠。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密切沟通协作,共同做好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地方税费征管工作。对经国税、地税部门协商,由国税部门代征的有关税费,国税部门应当在代开发票并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及时代征地方税费。经协商不实行代征方式的,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国税部门应定期将试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情况通报给地税部门,以便地税部门加强地方税费征管,防止税款流失。
  四、妥善处理纳税人试点前发生业务营业税发票开具问题
  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在2014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的,原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的规定,为其代开营业税发票。对因代开营业税发票而发生少缴或多缴税款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申请办理缴纳税款或退库手续。
  五、进一步规范石油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管理
  为规范石油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行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各级国税部门要督促指导石油公司和天然气公司等企业主动适应改革需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服务措施,不断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零售站点数量,严格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一般纳税人购买成品油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提供便利条件。同时,财税部门要加强社会宣传,引导纳税人自愿使用加油卡加油,集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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