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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若干业务处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发[2013]102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7-19
实施时间: 2013-7-19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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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含当日,下同)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为了全面做好“营改增”试点工作,现将“营改增”试点涉及的日常税收征管等若干业务处理事宜明确如下:
  一、主要业务
  (一)适用税种规定
  自8月1日起,纳税人从事陆路运输服务(不包括铁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的,应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自8月1日起,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国税机关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申报征收工作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自8月1日起开始,是指税款所属期限,即试点纳税人8月份仍应至地税机关申报缴纳7月份营业税。
  8月份纳税申报截止到8月15日。需要补充申报的,各基层局应督促试点纳税人在8月23日前申报完毕。
  8月1日后,“营改增”试点涉及的营业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若税款所属期为7月31日之前的,其欠税、补税(含查补、评估、自查)、退税等工作,仍由地税机关负责。
  (三)税种认定处理
  各基层局应在7月31日前完成试点纳税人税种税目的核实修改工作。原则上,自8月1日起不得再对“营改增”试点涉及的营业税税种税目进行调整。
  8月1日起,市局将对“营改增”试点行业在系统中配置新的税种“自动认定”规则,8月24日至25日对试点纳税人历史税种认定信息进行批量调整。具体为:
  1.取消除“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外其他“营改增”试点涉及的营业税税种及其附征认定,增加增值税附征税种认定。
  2.多税目的,保留营业税及其附征税种认定,仅取消“营改增”试点涉及的营业税税目,并增加增值税附征税种认定。
  3.取消提供广告服务纳税人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税种认定。
  4.7月31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在合同终止后,由各基层局按上述原则调整税种认定。
  9月1日后,不再允许调整“营改增”试点涉及的营业税税目,需要补缴(征)税款所属期为7月31日以前“营改增”试点涉及的营业税及附征的,由纳税人(或税务人员)按照系统规则通过补充(自查、评估)申报、稽查税款录入等画面直接添加相应税种税目完成。
  (四)清理欠税工作
  1.各基层局要以“营改增”试点为契机做好清欠工作,在8月底之前压缩陈欠、杜绝新欠。
  2.对路政局代征税款产生的欠税,在8月底之前由路政局负责清欠。8月末,市局将路政局传递的欠税数据备份。从9月份开始,各基层局核实路政局传递的欠税情况,确属欠税的,应依法依规组织税款入库。
  (五)税款退库处理
  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7月31日前已缴纳营业税,8月1日后因各种原因发生退税的,相关退税事宜由各基层局负责;同时,对试点纳税人应退税款只能办理退库不能办理抵税。
  2.在7月底之前,试点纳税人已办理应抵营业税税款而未抵扣完毕的(名单见附件1),由基层局核实后申请数据运维停止抵缴,通知纳税人对未抵扣的税款重新办理退税申请,并应于8月末前办理完退库手续。
  3.原按照差额缴纳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在7月31日前存在尚未扣除的扣除项目部分申请退还营业税的,由基层局税政部门负责调查核实确认。
  (六)完税凭证事项
  各基层局对已签订委托代征营业税协议并提供完税凭证的委托代征单位,必须于8月31日前结报缴销税款,同时收回未使用的完税凭证。
  (七)委托代征处理
  1.对于路政局以外的“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委托征收单位(名单见附件2),各基层局应参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大地税发〔2013〕60号)附件2《“营改增”试点税目对照表》,在7月31日前核实税种税目认定信息的准确性并对错误信息进行更正,在8月底之前重新签订或终止委托代征协议。
  2.市局将在8月底之前取消路政局对原道路运输业的委托代征,拟定由国税机关代征交通运输业相关税费。各基层局要严格执行市局与国税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相关内容。市局将备份路政局代征信息,并联合市国税局采取公告的方式向原路政局代征道路运输业纳税人告知相关事项。
  3.甘井子局应于7月31日前收缴路政局的税控盘;各基层局应于8月10日前收缴自开票纳税人的税控盘,配合市局在8月20日之前完成对路政局委托代征情况的检查,在8月31日之前统一结清应支付路政局的代征手续费。
  (八)定期定额处理
  1.8月24日至25日,市局将按照与市国税局确定的核定收入不变原则,将非路政局代征的交通运输业个体工商户(主要为个体客运出租车)的原“营业税未达起征点”认定信息批量修改为“增值税不达起征点”。各基层局要在8月15日前与国税机关做好沟通,对“营改增”试点前后收入核定不一致的,要立即上报市局。
  2.原路政局代征的交通运输业个体工商户,在国税机关征收方式未确定之前,由市局在8月24日至25日将征收方式改为查实征收,暂不录入定额标准,并作特殊标记。
  3.对不属于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试点范围内的定期定额户,由各基层局按照定额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系统流程,逐户进行调整,并履行相关手续文书。
  (九)减免税事项
  各基层局应在7月底之前,主动告知相关纳税人申报办理减免税备案或审批手续,原则上在8月底之前办结减免税备案或审批手续。如果有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办结的,各基层局应及时与市局政策法规处沟通,书面说明情况。
  (十)软件调整事项
  对于本次“营改增”试点涉及的软件调整事项及操作说明,市局将另行下发通知。
  二、工作要求
  (一)广泛开展宣传
  各基层局要及时向纳税人宣讲“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需要重点说明税款所属期,8月份仍应向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等事宜,以及涉及“营改增”试点的营业税退税、补税政策规定。
  (二)夯实准备工作
  各基层局要按照市局要求,提前通知到户,确保完税凭证收缴、税控盘收缴、定额文书送达等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对仍有欠税的试点纳税人,要督促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三)税种后续管理
  试点纳税人发生补税、退税业务的,稽查局查补营业税的,涉及“营改增”试点已取消的营业税税目子目,应按照规定办理。
  (四)注意化解矛盾
  各基层局应集中力量尽快完成试点纳税人的税务检查、纳税评估,原则上在8月底之前结束税务检查、纳税评估工作,避免积累矛盾。对试点纳税人要耐心讲解“营改增”试点相关事宜,化解“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补税、退税等方面产生的矛盾。建立国地税实时沟通机制,存在国地税对试点纳税人认定争议的,要及时上报市局,由市局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附件:1.会计核算未抵税款明细(略)
  2.委托代征数据明细(略)
  3.“营改增”试点应急预案(略)
  4.纳税人须知(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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