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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人社[2013]141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5-30
实施时间: 2013-6-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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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改善民生、建设幸福都市”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基本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和范围
  (一)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和2013年度省新增补的基本药物个人自付比例调整为零,并将《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120种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降低10-20个百分点。
  (二)将《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修订版)》中278种诊疗项目个人自付比例降低10-20个百分点。
  (三)提高部分价格昂贵的特殊医用材料支付上限,降低个人自付比例。
  (四)将曲妥珠单抗注射剂(赫赛汀)、甲磺酸伊马替尼片(格列卫)和尼洛替尼胶囊(达希纳)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提高部分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帐保底额
  70周岁及以下退休(职)人员个人帐户月划帐额低于90元的,其差额部分由统筹基金补足到90元/月(含按规定应由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救助费,下同);70周岁以上至80周岁个人帐户月划帐额低于120元的,其差额部分由统筹基金补足到120元/月。
  三、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提高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由85%、80%调整为90%、85%。
  (二)适当扩大门诊大病范围
  将精神病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范围,按现行门诊大病待遇支付。具体病种包括: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狂躁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三)提高生育住院分娩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其他居民在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住院分娩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由85%、80%、65%调整为90%、85%、75%。
  (四)调整大学生门诊包干经费标准
  将大学生门诊包干经费标准由原60元/年·人调整为70元/年·人。各高校应及时修订和完善门诊包干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相应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同时将上学年门诊包干经费使用情况报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及时将门诊包干经费拨付到位。
  四、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天数
  将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天数由原90天调整为98天,符合晚婚晚育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降低个人自付比例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表
  2.降低个人自付比例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表
  3.调整支付上限和个人自付比例的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目录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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