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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会[2013]225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10-29
实施时间: 2013-10-29
法规类型: 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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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代理记账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7号令)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市财会〔1605号〕)的有关规定,我市将进行2012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的范围
  所有已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参加报备并统一换发证书。
  二、报备时间
  2013年11月15日至2013年12月30日。
  三、报备方法和报送材料
  (一)报备方法
  2012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工作,采用网上申报与书面审核相结合的方式。为加强对代理记账工作的监管力度,今年对代理记账证书实施有效期管理制度。
  1.各代理记账机构应登录北京财政网站会计业务板块(http://kuaiji.bjcz.gov.cn)代理记账管理系统填写相关资料信息。
  (1)2012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进入“业务办理”“机构报备申请”中填写相关信息。区县财政局在“数据库管理”、“机构报备”中审查机构报备信息,对信息填写完整的机构选择“批准并换证”,统一换发新证书。
  (2)2013年当年新设代理记账机构进入“业务办理” 、“许可证书补换领申请”中填写证书换领信息。区县财政局在“许可证管理”、“证书补换领”中进行审批,统一换发新证书。
  (二)报送材料
  参加报备的代理记账机构需到原核准行政许可的区县财政局办理书面审核工作,各区县财政局应根据本区县的工作实际进行实地抽查。
  1.报备报送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上一年度工作情况报告(主要包括机构保持设立条件情况、业务开展情况、遵纪守法情况等);
  (2)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3)营业执照、办公场所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代理记账许可证原件;
  (6)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件。
  2.2013年当年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不需要提交材料,只需交回原证书,更换新证书。
  主管财政局对通过报备登记的代理记账机构及2013年新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收回旧证书,统一换发新证书。在所有新证书上打印“有效期三年”字样,并将发证日期统一规定为2014年1月1日。
  四、报备公告
  报备工作结束后,市财政局将在北京财政网上公告代理记账机构报备情况。公告内容包括:已报备代理记账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代理记账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及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批准证书编号等相关资料。
  五、相关要求
  (一)认真组织,确保责任落实
  各区县财政局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年度报备是对代理记账机构实施监管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报备及换证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指导代理记账机构认真填报信息,核实分析相关数据,确保报备工作质量。
  (二)加强监管,严格资质审查
  一是要严格审核各代理记账机构的报备材料,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机构,区县财政局将责令其2个月内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规定设立条件的,撤回行政许可。
  二是认真做好换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工作,要通过换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提高对代理记账许可证书重视程度,加强对本区县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
  (三)加强分析,确保工作成效
  一是认真做好代理记账报备汇总工作,准确编制《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撰写本地区的代理记账管理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应把对行业报备信息分析内容作为重点,有针对性地提出措施和意见,提高工作质量和管理效能。
  二是认真审核相关报表,并将核实后的《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和《代理记账管理工作总结》报经区县主管局长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于2014年1月15日前报市财政局会计处。
  联系人 张英
  联系电话68423835
  邮箱zhangying@.bjcz.gov.cn
  北京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29日

相关附件:
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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