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事务所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山西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工会关于印发《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会协[2013]87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10-28
实施时间: 2013-10-28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207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维护和保障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营造会计师事务所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与山西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工会经深入细致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现制定《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指导意见》并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指导意见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工会
  2013年10月28日
  附件: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职工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事务所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在与工会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并实施。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事务所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行业职工要以主人翁的姿态,努力学政治、学业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努力成为行业内专门人才;要积极投身和参与到事务所的各项事业之中;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求实创新,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行业各级工会组织应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事务所依法行使职权,协同事务所搞好经营管理。教育职工严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支持和参与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改革,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稳定。
  第二章  劳 动 报 酬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行业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同工同酬。事务所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分配制度,既要保证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又要兼顾人和、智合的合伙文化特色。坚持效率和公平并重以及向业务量重的一线工作岗位倾斜的原则。
  第六条 事务所要建立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职工收入要随着本单位经济效益的增长合理增长。
  第七条 在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事务所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延长工作时间薪酬;
  (二)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职工福利待遇等。
  第八条 事务所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向职工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也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第九条 职工依法参加必要的社会活动期间,事务所应当按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第十条 事务所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薪酬。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支付办法:
  (一)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事务所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二)非因职工原因造成的停业,若职工已经提供了正常劳动,事务所应当支付职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务所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四)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事务所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第十二条 职工在试用期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第十三条 职工在正式用工期间,工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  工 作 时 间
  第十四条 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作时间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个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每周休息两日。
  第十五条 事务所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可在《劳动法》许可的范围内延长工作时间,并依法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章 休 息 休 假
  第十六条 事务所应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放假,包括对女职工、青年职工应分别在三八妇女节和五四青年节放假半天。法定节假日属带薪假日。
  第十七条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办理手续后可享受如下带薪假期:
  (一)按国家规定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
  (二)职工直系亲属及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
  (三)职工调房迁居可享受迁居假1天。
  (四)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注册会计师行业应执行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五章  保险和福利
  第十八条 事务所应当依法参加五项社会保险,并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按时足额交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必须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应由本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事务所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的各项规定,确保职工在年老、患病、失业、工伤、生育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事务所可根据经济效益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等补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使广大职工能够充分享受行业发展带来的利益,增强事务所的凝聚力。
  第二十条 职工出现退休、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等情况,可以依据社会保险有关政策按时足额享受其各种待遇。职工因公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有关社保待遇。
  第二十一条 事务所根据经济效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工会组织职工疗养休养。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应当按当地取暖费标准于当年11月底向职工发放取暖费用。
  第二十三条 事务所应根据自身情况,每年为职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女职工应增加妇女专项检查。
  第六章 职业技能培训及竞业限制
  第二十四条 事务所要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培训制度,根据本事务所发展战略,将培训目标与事务所发展目标紧密结合,开展全员培训,不断探索和创新培训形式,将培训与人力资源开发紧密结合,拓展培训的深度和内涵,建立培训效果与激励挂钩机制,构建具有浓厚氛围的学习型事务所。
  第二十五条 事务所每年要制定职工培训计划,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上年度职工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六条 事务所的培训内容应包括:对新进职工的培训、鼓励职工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对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技术培训、职工素质培训、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等,事务所还应对广大职工进行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业务(技能)竞赛活动,引导和鼓励职工提高业务能力。
  第二十七条 职工由事务所出资进行培训的,事务所可与职工签订相关培训合同,职工在提供与培训期限相应的服务期限后,方可与提供资金进行培训的事务所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事务所在与其高级管理岗位或掌握事务所商业秘密的业务骨干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与其订立竞业限制条款,以保证不因其服务对象变动对本事务所造成商业损害。
  第七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事务所劳动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并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与职工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事务所从工作岗位需要出发,在兼顾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利益的前提下,依法与职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一条 事务所应当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事务所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事务所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本单位工会。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本单位工会有权要求其纠正。未设立工会的事务所应当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和理由报省行业工会,省行业工会根据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三条 事务所工会专兼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事务所不得随意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或者调动时,应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须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工会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四条 事务所应建立健全职工奖惩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事务所应当支持工会组织职工围绕注册会计师发展开展业务技能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并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竞赛奖励资金,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三十六条 事务所对于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职工,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但应征求本单位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事先通知工会,工会若有异议,应该给予充分解释。
  第三十七条 事务所与职工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供全省事务所参照执行。

相关附件: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指导意见.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 2020/3/4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总工会关于劳动合同制 闽人社文[2013] 2013/4/10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 赣劳社劳[2006] 2006/6/26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覆 甬劳社劳薪[201 2010/4/14
关于发布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说明 2019/11/2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 1998/5/13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合同条 苏人社发[2013] 2013/3/18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列入劳动 宁金管[2011]62 2011/10/12
关于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劳部发[1996年] 1996/10/7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嘉人社[2022]59 2022/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