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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0-26
实施时间: 2013-10-2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256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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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精神,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现就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4年起,省地税局不再印制千元版手工发票和百元版定额发票,原印制的千元版手工发票和百元版定额发票可继续使用至规定期限。
  二、发票使用实行三年自动作废制度,即: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在印制当年及后两个年度内有效,进入第四个年度自行作废,不得使用。
  三、从2014年起,纳税人领用定额发票严格落实“以票管税”,核定征收纳税人根据核定营业额按申报期领用定额发票,当期未足额领用的不能结转领用;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领用发票需提供有关文件资料,领购非税控发票应加盖特定使用对象(范围)的印章。
  四、规范零星服务业务的发票开具管理,经营者向消费者个人提供零星服务,单笔金额在50元(含)以下的,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但消费者要求开具的,必须按规定开具;单笔金额在50元以上的应开具发票。
  五、纳税人必须按申报期报送非定额发票开具数据,其中已纳入江西地税网站发票查询数据库的纳税人(移动、联通、电信和高速公路系统等)和使用景点门票的纳税人报送汇总数据;使用税控机纳税人按用户卡+U盘和网络申报两种方式报送明细数据;其他纳税人通过电子表格报送明细数据(表格可在江西地税网站下载)。严格落实发票缴销制度,对纳税人未缴清税款及违规使用发票行为,拒不接受处理且情节严重的,地税机关可以停止供应发票。
  特此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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