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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人社[2013]212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9-17
实施时间: 2013-9-17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2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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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7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全国人大《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赋予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的权力,《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作出了明确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76号)对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组织学习和培训,充分认识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刻领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精神实质,准确掌握劳务派遣的规定和行政许可的办法,及时分析施行行政许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以及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稳步实施。
  二、严格按照管辖分工实施行政许可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明确的管辖原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市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及用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实行行政许可:(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二)跨社会保险统筹区在我市设立劳务派遣子公司(分公司备案)的;(三)其他需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许可的。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在本区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的行政许可工作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三、依法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对劳务派遣单位申请行政许可要实行公开透明运行,依据《实施办法》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按照即将下发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规范》进行受理、审批。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要进行核对并审查,除审查其是否具备《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还应审查其提交的下列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真实、有效:(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及其购买凭证;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4名及以上专职管理人员劳动关系协调或人力资源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七)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及有关文本(包括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文本,以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对《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营劳务派遣的单位,还应审查其职工名册、劳动保障登记证,以及专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及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执行全省统一的号码编制规则,由市统一编号。即由6位数字的行政区划代码、8位数字的发证年月日的时间代码和4位数字的顺序码共同组成(例如2013年7月1日南京市玄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发的第一份《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为:320102201307010001)。劳务派遣分公司备案编号参照许可证号码编制规则,在编号前加注“备案”字样。
  四、加强劳务派遣单位的服务和监管
  对《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帮助其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工作,督促其依法继续履行已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至期限届满,指导其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调整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对《实施办法》施行后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要指导其具备基本条件、完备申报材料,为其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提供服务;对申请行政许可但暂未达到条件的现有劳务派遣单位,指导其创造条件在2014年6月30日前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对确实无法达到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条件、不能取得行政许可的现有劳务派遣单位,监督其不得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指导其和用工单位共同采取与取得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合作等措施,妥善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不得以未获得许可为由解除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要加强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在办公场所明示合法证照、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做好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核验工作。
  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本区贯彻执行《实施办法》和本通知的情况书面报市局劳动关系处,行政许可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联系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 万金海
  联系电话:68788140 传真:68788011
  电子信箱:1214452852@
  附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76号)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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